涉嫌專利技術侵權 IT十大巨頭被起訴
日前,英特爾、AMD、戴爾、惠普、Gateway、東芝、索尼、宏基、ATI和Nvidia等10家IT公司因涉嫌技術侵權被Microlinc公司告上德州法庭。
在Microlinc遞交給法庭的文件顯示,Microlinc公司表示起訴主要是由于這十家公司侵犯了該公司的6,009,488號專利(該專利是一項關于計算機處理器和大容量存儲設備、輸入輸出設備等外設間進行數據交換的技術)。
在文件中,Microlinc稱英特爾的大量芯片集侵犯了該專利權,并通過PCI Express技術使廠商侵犯其專利,而其他幾家被告也均以不同形式侵犯其專利權。
南方匯通、日立專利案和解收場。為期一年的中日第一知識產權案終于告終。
日立與南方匯通原定于10月15日在美國某地方法院的第一次開庭已經被無限期推遲。雙方通過專利互換的方式達成和解,由于南方匯通的專利遠遠少于日立的專利,所以南方匯通將要付給日立為數不低的專利費用。盡管該專利案持續了一年的時間,日立、南方匯通終于達成和解,但業內對此并不看好,認為南方匯通已經錯失微硬盤產業發展的最好時機,因為蘋果更換其產品用NANO(以閃存為存儲介質)取代MINI(微硬盤為存儲介質),而蘋果又是全球最大的微硬盤用戶,所以蘋果的舉措將給微硬盤業界帶來致命的打擊。
但南方匯通CEO朱寶麒卻有不同的看法。朱總認為,兩大技術之爭長期并存,但在成本上,微硬盤依然有不可動搖的優勢,他舉例說,到2006年下半年超薄1.8英寸微硬盤(厚度5mm)的容量可以達60G,約為60美金,相當1GB容量1美金,而到時1GB閃存的價格不會低于15美金,相差10倍多。
羅氏藥廠近日宣布,將會支付6250萬美元給抗流感病毒藥物達菲的專利權持有者美國加州吉利德科學公司(Gilead Sciences),以平息相關專利權爭議。
近期世界各地頻頻出現禽流感個案,各國均爭相搶購達菲,這令羅氏藥廠聲名大噪,但同時也令其陷入專利權的爭端。原來,達菲并非由羅氏藥廠研發,而是由吉利德授權羅氏生產。吉利德于1987年成立,擁有達菲由1996至2016年的專利權。
相關背景:
瑞士制藥巨頭羅氏公司1996年獲得了達菲(治療禽流感的特效藥)20年的生產和銷售專利權,經過5年的準備工作,2001年正式上市。對于羅氏來說,在巨額投入后,目前正是收取回報的關鍵時刻。在禽流感大面積爆發后,達菲今年的銷售額已高達7億美元。
美國通用公司和奇瑞公司知識產權糾紛,歷經三年時間,雙方于近日達成最終的和解協議,以解決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車公司和奇瑞公司間的所有糾紛。
經雙方共同商定的公開聲明說:“通過友好協商,就通用大宇汽車和技術公司(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車公司和奇瑞汽車有限公司(奇瑞公司)間的糾紛,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車公司和奇瑞公司已達成了和解協議,解決了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車公司和奇瑞公司間的所有糾紛。因此,所有目前的案件及相關的訴訟請求已經或將被撤回。各方將集中精力發展好各自的業務。
以鱷魚商標著稱的法國拉科斯特公司與浙江鱷魚制衣公司之間長達5年的商標糾紛近日和解收場。
據《經濟日報》報道,在浙江鱷魚制衣公司以確認拉科斯特在中國的“鱷魚圖形”商標專用權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停止使用浙江鱷魚品牌的前提下,“法國鱷魚”撤銷了針對浙江鱷魚制衣公司的訴訟。
2000年5月,“法國鱷魚”以浙江鱷魚制衣公司使用在衣服上的鱷魚圖形與其已注冊的鱷魚圖形商標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標侵權賠償訴訟。
在此后長達5年的訴訟過程中,浙江鱷魚制衣公司對拉科斯特注冊商標專用權有了認同,并深刻體會到維護法律的權威、尊重品牌的重要性。而拉科斯特也對浙江鱷魚制衣公司給予理解,認為其作為一個國有控股的民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企業自主品牌開發有一定的難度。基于雙方友好協商和坦誠交流,形成了和解共識。
和解協議中“法國鱷魚”同意給予浙江鱷魚制衣公司相應的寬限期,以使浙江鱷魚制衣公司有足夠的時間和條件推進其企業重組與品牌調整,實現平穩過渡。
蒙牛乳業決定對同在呼和浩特市的蒙牛酒業有限公司(蒙牛酒業)提起訴訟。
“蒙牛酒業跟蒙牛乳業根本不是一回事。”在接到消費者和經銷商的投訴后,“蒙牛乳業”法務中心的相關負責人一直重復著這樣一句話:“蒙牛乳業是‘蒙牛’這一商標、字號乃至品牌等權益的惟一合法擁有者。”
據了解,兩只“蒙牛”的矛盾爆發于蒙牛酒業的招商風波:蒙牛酒業在招募經銷商時稱蒙牛公司的兩個老總是哥倆,而且在同經銷商簽訂合同之后,也沒有兌現其招商手冊中的承諾。經銷商向蒙牛乳業投訴后才得知,兩個企業根本沒有任何關系,兩企業老總也不是什么哥倆。“之所以很快簽訂合同,當時就是沖著‘蒙牛’這兩個字來的。”崇文區的王先生和梁先生說。據了解,蒙牛乳業注冊登記日期為1999年1月,2002年2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對此,作為“蒙牛”馳名商標擁有者的蒙牛乳業對蒙牛酒業的做法有很大不滿———由于都涉及“蒙牛”的稱謂,在經營活動中廣大消費者、經銷商已經產生了誤解、混淆。集佳戴福堂律師認為,可以考慮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同名的企業名稱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集佳案號:05年集字(民訴)第007號
2005年11月24日,解文武訴青島海爾通訊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二審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梁勇律師作為海爾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審。目前等待判決。
集佳案號:05年集字(民訴)第025號
2005年11月22日,上海嘉陵車業有限公司訴本州車業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雙方同意調解。梁勇律師為上海嘉陵車業的代理人。
集佳案號:UTL051526
2005年11月18日,安徽電視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委托北京集佳代理商標異議案件,針對安徽省某自然人搶注與其臺標近似的圖形商標提起了異議申請,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目前,此案正在審查過程中。
集佳案號:UTL051318
金利來(遠東)有限公司長期委托北京集佳代理商標維權法律事務。2005年11月金利來(遠東)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作為代理人,針對溫州市某公司侵犯其在先商標專用權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目前,此案正在審查過程中。
集佳案號:W05-19
北京市春海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就專利號為96244891.5、名稱為“電子皮帶秤動態校驗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無效請求,并于11月24日上午開庭進行口頭審理,律師顧潤豐、專利代理人劉洪勛代理北京市春海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參加了口審。
集佳案號:W05-45
重慶市北碚區天利燈具有限公司,不服關于專利號為02355885.7外觀設計無效專利審查決定,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下午宣判,律師顧潤豐、專利代理人劉洪勛作為第三人——重慶市嘉利燈具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參加了宣判,判決結果為:駁回重慶市北碚區天利燈具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復審委員會及我方代理的第三人勝訴。
集佳案號:W04-43、W04-42
深圳市虹峰興電子有限公司就專利號為02289698.8、名稱為“電子開關蠟燭”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無效請求,并于11月25日上午開庭進行口頭審理,由律師顧潤豐、專利代理人孫長龍代理深圳市虹峰興電子有限公司參加了口審。
虹峰興公司就專利號為03263793.4、名稱為“電子開關蠟燭”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無效請求,于11月25日下午開庭進行口頭審理,由專利代理人孫長龍、蔣常雪代理深圳市虹峰興電子有限公司參加了口審。
集佳案號:W05-49
王興才不服專利局對申請號為01106278.9發明名稱為“消癉降糖膠囊”的駁回決定,提出復審請求。由專利代理人劉洪勛代理王興才于11月25日下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南京金鑰匙城市環境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原告南京金鑰匙城市環境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民營科技園內。
法定代表人徐芬,董事長。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第三人張志杰,男,漢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新聞北里20棟3單元101室。
第三人房力,男,漢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慧忠里215號樓1005號。
第三人婁寧偉,男,漢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區雙榆樹青云北區12棟21號。
上述三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建民,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上述三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寧光,男,漢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北苑3號院醫1樓103號。
原告南京金鑰匙城市環境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南京金鑰匙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的第704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042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05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按照法律有關規定通知張志杰、婁寧偉、房力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判。原告南京金鑰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玉璇,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鐘華、程強,第三人張志杰、婁寧偉、房力的委托代理人陳建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就南京金鑰匙公司針對張志杰、婁寧偉、房力共同擁有的名稱為“大型裝飾燈具(風車燈)”的01350883.0號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042號決定,認為: 附件4包括附件4(1)“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和附件4(2)“圖紙”,一方面,附件4(2)沒有原件,作為證明文件也沒有加蓋印章的單位負責人的簽章,其真實性無法核實;另一方面,附件4(1)僅記載有“蒲公英燈(不銹鋼)2輪、4輪”、“按圖加工”,而附件4(2)圖紙顯示2輪、4輪路燈各一個,由于“蒲公英燈(不銹鋼)2輪、4輪”可能存在多種外觀設計,因此附件4(1)與附件4(2)之間缺乏必然的一一對應的聯系,不能確定附件4(1)中所涉及的產品具體外觀設計的內容。因此,不能確認附件4(2)所示的外觀設計在附件4(1)的合同簽訂日已經公開,無法證明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042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南京金鑰匙公司不服第7042號決定,向本院訴稱:一、被告認定事實不清。被告所謂附件4(2)“真實性無法核實”,表明被告并未調查清楚事實。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依職權進行調查。被告在未調查清楚事實的情況下就做出決定書,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行政決定根本原則,是錯誤的。二、被告對圖紙的性質認定錯誤。附件4是揚州市接地工貿有限公司與南京龍門環境造型藝術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5日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圖紙構成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雖然蒲公英燈(不銹鋼)2輪、4輪可能存在多種外觀設計,但是在該合同中,合同標的是唯一和確定的,就是顯示在圖紙中的蒲公英燈。被告認為二者缺乏一一對應的關系,沒有任何依據。三、被告的決定書自相矛盾。被告一方面不認可圖紙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又以合同標的不具有確定性認定附件4(1)與附件4(2)之間缺乏必然的、一一對應的聯系,其認定前后矛盾。綜上,原告請求法院撤銷第7042號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專利無效程序中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應當承擔相應不利的后果。被告沒有依職權進行調查的義務。附件4(1)雖然注明產品名稱為“蒲公英”,規格型號有2輪和4輪,但是由于“蒲公英燈2輪、4輪”可能存在多種外觀設計,因此在不能確定附件4(1)所涉及的產品的具體外觀設計的內容的情況下,附件4(1)不能證明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原告主張附件4(2)為附件4(1)所附圖紙,因此附件4(2)中所示外觀設計就是附件4(1)中“蒲公英2輪、4輪”的外觀設計。但是,附件4(2)為單張圖紙,其形成具有隨意性,上面雖然加蓋有“南京龍門環境造型藝術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手寫“請按此圖加工,2001年8月15日”,但是沒有附件4(1)中的合同當事人揚州市接地工貿有限公司的單位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另一方當事人南京龍門環境造型藝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也沒有可以證明附件4(2)來源合法性和內容真實性及與附件4(1)之間存在必然聯系的其他證據,因此不能確認附件4(1)中所述蒲公英燈的外觀設計就是附件4(2)圖紙所顯示的外觀設計,附件4(1)和附件4(2)結合也不能證明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此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第7042號決定。
第三人張志杰、婁寧偉、房力述稱:一、被告認定事實清楚。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原告在無效程序中理應對其主張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被告根據提供的證據進行評判,如果原告的證據不能支持其主張,將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在無效程序中根據原告的證據進行評判并無不妥之處。原告認定被告“未調查清楚事實”于法無據。二、被告對原告的合同及圖紙的性質認定是正確的。由于原告在無效程序中提交的合同及所謂“圖紙”是分離的紙件,圖紙與合同之間的關系存在很多瑕疵,例如,圖紙的形式要件(設計人、設計時間、編號、比例、備案等等)都不具備,而且,該圖紙實際上根本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設計圖紙,因此,無法與合同形成一一對應關系,不能得出唯一結論。被告的認定是完全正確的。三、被告的決定內容不存在自相矛盾。恰恰相反,原告的理由卻存在邏輯層次上的認識錯誤。四、原告以銷售合同作為本專利已經在國內公開的證據并不充分。原告在無效程序中僅提供了一份原件合同和一份復印件圖紙,其公開程度并沒有其他證據印證,而合同和復印圖紙可以在任何時間生成,以此作為唯一證明公開的證據顯然不能成立。綜上,被告在第7042號決定中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第7042號決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01年11月15日,張志杰、婁寧偉、房力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大型裝飾燈具(風車燈)”的外觀設計專利(即本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02年6月26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01350883.0。
2004年10月8日,南京金鑰匙公司以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其中:
附件4(1)為《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復印件(簡稱《合同》),供方為揚州市接地工貿有限公司,需方為南京龍門環境造型藝術有限公司,簽訂時間為2001年8月15日,約定的產品為蒲公英燈(不銹鋼,包括2輪和4輪兩種)及草坪燈,合同中注明“按圖加工”。
附件4(2)為一張圖紙復印件,圖紙上繪有兩種燈具的外觀,分別標注為5米和3.5米。圖紙上無繪制時間、繪制人等相關標注。圖紙上蓋有“南京龍門環境造型藝術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注明“請按此圖加工”、“2001年8月15日”。該圖紙與附件4(1)是相互分離的,且紙張大小不同。
2005年3月2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主持進行了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中,南京金鑰匙公司提交了附件4(1)的原件。
2005年4月1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南京金鑰匙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第7042號決定。
上述事實有本專利公報復印件、第7042號決定、附件4(1)、附件4(2)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規定: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通常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本案中原告為證明其提出的本專利于申請日前已公開使用的主張,提供了兩份證據,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張和證據進行審理,符合《審查指南》規定的請求原則。雖然《審查指南》也規定了依職權調查原則,即在一定的條件下,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調查。但是,依職權調查屬于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裁量范圍,且需要滿足相應條件。本案因不屬于依職權調查的情形,故專利復審委員會沒有依職權進行調查的法定義務,原告作為請求宣告本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人,應當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關于被告在未調查清楚事實的情況下就作出決定書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就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附件4(1)為一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本身并未反映出購銷產品的外觀。附件4(2)雖繪有燈具的外觀,但從該圖紙無法得知其公開時間。原告主張附件4(2)為附件4(1)《合同》所附圖紙,但附件4(2)僅為一張圖紙復印件,雖然在該圖紙上加蓋了“南京龍門環境造型藝術有限公司”的公章,也并不足以證明該圖紙就是附件4(1)《合同》的一部分,二者缺乏必然的對應關系。原告的舉證未達到應有的證明標準,從現有證據無法得出附件4(2)所載明的外觀設計就是附件4(1)所涉購銷產品的外觀設計。因此,原告關于附件4(2)圖紙是附件4(1)《合同》的一部分,故本專利外觀設計產品在申請日前已公開使用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7042號決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原告南京金鑰匙公司請求撤銷該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704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南京金鑰匙城市環境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