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日前再次拒絕蘋果電腦公司(Apple Computer)申請iPod數字音樂播放器專利的要求。美專利局的理由是,微軟公司(Microsoft)此前已完成類似技術的專利登記。
盡管專利局又一次拒絕了蘋果的申請,但蘋果還有3個月的時間準備上訴,或者要求修改原始專利申請文件。不過有專家指出,雖然蘋果公司再遭挫折,即使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之后仍無法獲得專利,微軟也不大可能取代蘋果目前在數字音樂市場上的主導地位。迄今為止,蘋果公司已經售出超過2100萬臺iPod。
廣東省工商局日前稱,該局近期連續在廣州、深圳等地查獲涉嫌假冒“NIKE”運動鞋的大要案,查獲涉嫌假冒“NIKE”運動鞋九萬八千四百多雙,涉案金額達五千多萬元人民幣。
日前,“中華牌”鉛筆所有者中國第一鉛筆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商戶李先生銷售假冒“中華牌”鉛筆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不到5分鐘便以調解告終。雙方達成協議,李先生保證今后絕不銷售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意賠償中國第一鉛筆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中國第一鉛筆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就此事追究李先生,并當庭撤訴。
立邦涂料在重慶25個區縣遭遇30多家“李鬼”。日前,沙坪壩區工商分局經檢支隊趕到馬家巖光能建材市場,查處了涉嫌商標侵權的“日本立邦”在渝的總代理商。
涉嫌商標侵權的“日本立邦”,主要在店招、圖形商標兩方面仿冒了名牌。沙區工商分局經檢支隊接舉報后,對上述總代理商進行了查處。
據介紹,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是“立邦”漆系列商標的所有人。2003年被湖北省認定為馳名商標。
安徽衛視有迎客松臺標,蕪湖卷煙廠有迎客松香煙標志。日前,安徽衛視告蕪湖卷煙廠涉嫌侵權案在合肥中院開庭審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提出高達499萬元的經濟賠償。
庭審時,安徽衛視認為:原告是美術作品“迎客松”圖標的著作權人,該圖標是安徽衛視通過相關媒體發出征集設計方案,后來由安徽衛視相關人等參考征集來的一些作品,吸取經驗,遂創作出現在的安徽衛視的“迎客松”臺標。1997年衛視首播時就正式使用了新臺標。根據相關法律,安徽衛視是擁有該圖標的合法、惟一的著作權法人。但未經原告許可,被告在原告作品的基礎上,略加修改,在“迎客松”香煙以及一系列廣告宣傳上大量使用原告的作品。
蕪湖卷煙廠聲稱其早就擁有“迎客松”商標的著作權,稱其從上世紀70年代末就開始由該廠的設計人員進行“迎客松”圖標的設計工作,至今已經歷過好幾次修改變動。蕪湖卷煙廠原來的一位設計師(已內退)作為證人當庭作證,并稱是由自己當年設計的,并按審判長和審判員的要求當場畫出“迎客松”的相似圖標。庭審結束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接受庭后調解。
近日,小寨工商所在轄區內查獲了一批假冒路易威登包具,其中從假冒工藝非常高超的A仿到做工粗糙的C仿應有盡有。
日前,小寨工商所接到舉報,反映轄區內有銷售仿冒路易威登包具的現象。工商所任所長立即帶隊前往幾個經銷點檢查。在好又多豪邦廣場三層有一家專賣店,其中銷售的包具一律貼著路易威登的商標,無論從皮料、做工還是包裝非專業人員根本辨不出真偽,廠方代 表將這稱之為“A仿”。此后,工商人員在豪邦商貿負二層和百匯市場內查獲大量B仿和C仿的包具,標價從幾百元到幾十元都有。他們共查扣438個假冒包具,價值82600元。據悉,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近日,小寨工商所在轄區內查獲了一批假冒路易威登包具,其中從假冒工藝非常高超的A仿到做工粗糙的C仿應有盡有。
日前,小寨工商所接到舉報,反映轄區內有銷售仿冒路易威登包具的現象。工商所任所長立即帶隊前往幾個經銷點檢查。在好又多豪邦廣場三層有一家專賣店,其中銷售的包具一律貼著路易威登的商標,無論從皮料、做工還是包裝非專業人員根本辨不出真偽,廠方代 表將這稱之為“A仿”。此后,工商人員在豪邦商貿負二層和百匯市場內查獲大量B仿和C仿的包具,標價從幾百元到幾十元都有。他們共查扣438個假冒包具,價值82600元。據悉,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京西特產京白梨,歷經2年多公告期的等待后,終于擁有了自己的商標品牌“門頭溝京白梨”。
近日,據介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已經正式批準該商標注冊成功。今后,種植地域只有軍莊鎮、妙峰山鎮、王平鎮可申請使用,凡使用該商標的京白梨在外觀、果實含糖量等指標上必須符合標準。另外,申請使用該商標者需向門頭溝區科技 開發實驗基地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魚鰓蓋上打印著品牌名稱的活魚即將上市民餐桌。日前,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內的鰱魚、鯉魚等注冊了“西泉眼牌活魚”商標,并正在進行綠色食品認證,目前已通過各項檢驗、檢測。
百西泉眼水庫有水產品養殖面積4.5萬畝,其中以花鰱、白鰱、鯉魚、鯽魚等魚種為主,年產量為50萬公斤。工作人員對魚類嚴格遵守綠色水產品養殖標準進行天然養殖,不投餌 、不施肥、不用藥,水庫內魚類以水中浮游動植物為食。為提高水質,今年水庫還對周邊環境進行了治理,取締了對水質有污染的柴油機游船,并將壩內的餐飲等商服網點全部遷出。
據市農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西泉眼牌活魚”是哈爾濱市、也是全省首例綠色品牌活魚,其品牌效應將帶動哈爾濱市其他地區大力發展綠色品牌水產品。
南京市目前有約3000家餐館打著‘盱眙龍蝦’的招牌,其中僅有40家經過了‘盱眙龍蝦’商標注冊人的許可。”近日,盱眙工商局、盱眙龍蝦協會來到南京“打假”時透露。
當天,盱眙工商局和盱眙龍蝦協會的工作人員來到南京,與鼓樓工商分局的執法人員一起,走上街頭尋找違規打著“盱眙龍蝦”招牌的餐館。執法人員首先來到和會街。在這條全長不足200米的小街上,大大小小的龍蝦館有4家。其中一家的門頭上,赫然掛著盱眙龍蝦協會的招牌,其店內的宣傳告示牌上還寫著“江蘇盱眙”4個大字。面對執法人員,該龍蝦館工作人員稱,他們5年前就有個證,可以使用“盱眙龍蝦”的牌子。執法人員要看證件,該工作人員卻無法出示。龍蝦館老板最終承認,他的龍蝦都是從惠民橋水產批發市場進的貨,龍蝦大多產自江西、湖南一帶。由于盱眙龍蝦名氣很大,所以他就打著“盱眙龍蝦”的名頭,希望生意紅火一些。在和會街的另一家燒雞公店,執法人員發現了同樣的問題。其門頭、菜單上都印著“盱眙龍蝦”字樣。問及該飯店的龍蝦從哪來,該飯店工作人員稱,龍蝦來自鄱陽湖。執法人員隨后責令兩家餐館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據悉,2003年8月,盱眙成立了龍蝦協會,同時申請注冊了“盱眙龍蝦”證明商標。按照《商標法》規定,只有商標所有人才能使用“盱眙龍蝦”的招牌及相關圖案。而使用“盱眙龍蝦”字樣的店家,必須經過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前段時間,盱眙龍蝦協會請江蘇省社會科學院對南京掛“盱眙龍蝦”招牌的餐館進行摸底調查,調查結果令人吃驚:目前南京掛著“盱眙龍蝦”招牌的大小餐館共約3000家,占餐館總數的40%左右。盱眙龍蝦協會副秘書長李先亞聲明,目前在盱眙龍蝦協會登記在冊的南京會員店約有40家,這些會員店每年要向協會繳納8000—10000元不等的商標使用費。除了這40家會員店,其余絕大多數餐館使用“盱眙龍蝦”招牌,都屬侵權行為。為此,南京部分會員店向盱眙龍蝦協會訴苦說,冒牌的“盱眙龍蝦”店搶走了大量客流,對他們的影響很大。市工商部門執法人員表示,近期將繼續對非法使用“盱眙龍蝦”商標的餐館進行清查,對違規餐館將按照《商標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近日,樂亭縣工商局查處了一起假冒哈爾濱啤酒(唐山)12℃注冊商標專用權案,樂亭縣工商局依法對其進行了查處。
經查,當事人于某7月份先后兩次購進唐山啤酒12℃共161件,花款3839元,至查獲時,已經大部分售出,銷售款4347元。此啤酒與哈爾濱啤酒(唐山)12℃的商標和外包裝基本相同。
樂亭縣工商局隨即與該啤酒品牌的生產廠家哈爾濱啤酒(唐山)有限公司取得了聯系,該公司當即派鑒定人員對于某所銷售的啤酒進行了鑒定,確認于某所售啤酒非哈爾濱啤酒(唐山)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樂亭縣工商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于某停止侵權行為,并作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此外,樂亭縣工商局也將追查該批假冒啤酒的具體去向,盡量保證消費者的飲用安全。
雖然商標使用許可沒有續簽,但北京市古燕齋釀造廠仍在使用浙江余姚市朗霞鎮酒廠的“烏篷船”商標。昨天,4480瓶即將運往外省市的侵權“烏篷船”酒被房山工商分局截獲。
浙江省朗霞鎮酒廠舉報,位于房山區的古燕齋釀造廠在其產品“烏篷船”商標使用許可未續簽的情況下,將大量標有“烏篷船”標識的產品銷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給該
商標合法使用者造成數十萬元損失。昨天,房山工商分局對古燕齋釀造廠突擊檢查時發現,該廠加工生產的酒類有花雕酒、加飯酒等多個品種,酒廠工人正在對灌裝好的酒瓶貼標。庫房里存放著各類酒成品224箱共4480瓶,都使用了“烏篷船”商標,還有3萬多張未使用的“烏篷船”商標標識存放在廠內。廠方提供不出商標注冊證及商標使用許可。執法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予以暫扣。
臺風“麥莎”輕撫遼寧后遠去了,一位沈陽漢子孫學忠向國家工商總局遞交申請——將“麥莎”注冊為30類商品的商標,其中包括體育 健身器材、服裝、食品等。
孫學忠是一個搏擊健身俱樂部的負責人,他說:“注冊‘麥莎’是因為臺風的強運動性與我每天從事的健身運動十分相似”。
8月7日,他在網上第一次看到“麥莎”這個名字。“仿佛這個名字就是我一直在苦苦尋找的名字,我看到這個名字的時候就喜歡上了。后來聽說,‘麥莎’是美人魚的意思,我就對這個名字更加著迷了。”
搞搏擊健身運動的孫學忠6歲開始習武。他出生在沈陽,老家在河北,是習武之鄉。他在2001年創辦了一個搏擊健身俱樂部,現在正考慮擴大自己的經營范圍,構想生產自創品牌的體育健身器材、運動服裝以及休閑服裝等。
他和好友商量過許多的商標名字,可這些名字要么與其他的商標名稱相似,要么就聽起來不順耳。當他看到“麥莎”后,決定就用“麥莎”。
“因為我是一個練武的人,而且我練的拳法和臺風的感覺十分相似。臺風首先是運動的,而且威力足以征服一切。而我現在習練的武術也是一種強運動性的運動,所以我真是很想把這個名字用到我生產的商品中。”
他強調說:“我注冊‘麥莎’這個商標絕對不是炒做,也不是想靠‘麥莎’這個大家熟悉的名字去賺錢,就是覺得這個商標比較適合我。而且,能登陸遼寧的臺風也并不多見,這個名字對遼寧來說也很有意義。我有一種預感,我會成功的。”
這位沈陽漢子最終能否搶注成功,明年8月后才出結果。
知識產權判例
強生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行政訴訟
原告強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新澤西州新布倫斯威克市強生廣場1號(ONE JOHNSON & JOHNSON PLAZA,NEW BRUNSWICK,NEW JERSEY 08933-7001,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F.比瑞鮑爾(Richard F. Biribauer),授權代表。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原告強生公司不服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的商評字〔2004〕第2810號《關于第2001023149號“Johnson's baby Johnson & Johnson 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2004〕第2810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0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強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暉、俞魯剛,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薛紅深、史新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4〕第2810號決定系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強生公司就在第3類護膚粉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2001023149號“Johnson's baby Johnson & Johnson 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提出的復審申請作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申請商標中“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的中文譯為“經臨床證實是溫和的”,強生公司在復審申請書中也承認這一點。此類描述性的語言用在第3類的護膚粉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點,沒有顯著性。同時也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的誤認,不屬于可以放棄專用權的部分。強生公司在其它商品上已注冊了“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和“MILDNESS”商標的事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被核準注冊的理由。強生公司提出的“申請商標通過使用產生極強的顯著性,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的主張,由于未提供相關證據,故不予認可。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現行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強生公司的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初步審定公告。
原告強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一、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申請商標中的“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可以譯為“臨床證明是溫和的”,該文字描述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質特點,因此原告已聲明放棄對該文字的專用權,僅對其三個單詞排列組合而成的圓形徽標主張權利。該組合方式在外觀上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且原告在其它商品上已注冊了 “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和“MILDNESS”商標。鑒于“Johnson's baby”和“Johnson & Johnson”是原告在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且原告放棄對 “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文字的專用權,故申請商標作為整體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區分產品來源的作用。二、“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徽標在中國嬰兒護理產品上長期廣泛使用,具備了商標的顯著性。原告帶有該徽標的產品早于1994年6月就已在中國廣泛使用。根據AC尼爾森上海尼爾森市場研究有限公司于2000年2月到5月對嬰兒護理產品消費者使用行為及態度研究的報告,原告的強生嬰兒爽身粉、嬰兒洗發露等產品在上海、廣州、北京等城市的品牌認知度及市場滲透率幾乎達到了100%,占據了最大的市場份額,成為了嬰兒護理產品市場上的第一品牌。該徽標通過使用已具備了顯著性,可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其在眾多國家和地區廣泛注冊的事實也足以證明這一點。三、申請商標沒有誤導公眾。首先,原告生產的使用申請商標的商品確實是“經臨床證實純正溫和”的,該文字對商品品質是如實描述,并無誤導之意。原告的強生系列產品是經過十分嚴格的質量和衛生檢驗的,其產品質量得到了權威機構的認可,完全經得起市場的考驗和消費者的監督。其次,使用申請商標的商品以及帶有該徽標的商品在中國已上市多年,全國各地的商場、超市均有銷售,使用范圍非常廣泛,長時間以來從未發生過消費者被誤導的情況。四、申請商標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應予核準注冊。申請商標作為整體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沒有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益相沖突,符合商標法第九條的規定,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駁回申請商標時依據的是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六)項和(九)項的規定,然而“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文字或申請商標作為整體既沒有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也沒有從消極或反面的角度損害中國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風俗或習慣,不屬于上述規定第(九)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商標局引用上述規定駁回申請商標是錯誤的。被告維持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但沒有明確適用法條,故〔2004〕第2810號決定適用法律不當。五、原告于2001年5月30日在第3類“洗發香波”等商品上分別申請了“JOHNSON'S SUPER MILD SHAMPOO及圖”商標,被順利注冊。該商標中的“SUPER MILD”有“超級柔和”的含義,但被告未因此認定該商標具有不良影響或認定該文字會誤導公眾,且被告也接受了原告對該文字放棄專用權。這兩件商標有許多相似的地方,然而被告卻做出了相反的決定。綜上,申請商標作為整體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應予核準注冊。〔2004〕第2810號決定認定事實錯誤,缺乏法律依據,且與在先審查實踐相抵觸,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決定,并核準申請商標在中國注冊。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一、申請商標中“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的中文譯為“經臨床證實是溫和的”,原告在復審申請書和行政起訴狀中均承認這一點,這類描述性的語言用在第3類的護膚粉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點,沒有顯著性。加之“臨床”在中文里是特指醫學上醫生給病人診斷和治療疾病,因此,“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的含義易使消費者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已經過醫學上臨床的嚴格檢驗,進而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屬于修改前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也即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原告稱愿放棄“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文字的專用權,但被告認為,首先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其無從知曉原告放棄專用權的意向,一般情況下仍會將該部分文字作為商標的構成部分進行認讀,故該部分文字仍屬于商標評審中的審查對象;其次,如果申請商標或其中的組成部分屬于現行商標法第十條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則該商標或組成部分不屬于可以放棄專用權的情況,否則申請人將會利用放棄專用權的方式來規避商標法中禁止其作為商標使用的強制性規定。商標評審依據個案審理的原則,原告在其它商品上已注冊商標的事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被核準注冊的理由,原告的相關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二、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其它不良影響”為兜底條款,賦予了裁判者自由裁量的權利。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對于已使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產生誤認的情況屬于“其它不良影響”的情形。三、商標的行政管理與確權具有地域性,“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在國外獲得注冊的事實與本案爭議無關。原告在訴訟中提交的用于證明申請商標和“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徽標已長期廣泛使用,具備了商標的顯著性,使用過程中從未誤導過消費者的證據都未在商標評審的行政程序中提交,故不應被人民法院采納。四、原告所稱的類似案例與本案申請商標有重大區別,二者不具有可比性。綜上,請求人民法院維持〔2004〕第2810號決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01年2月22日,強生公司在第3類護膚粉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了2001023149 號“Johnson's baby Johnson & Johnson 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及圖”商標(即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并放棄對“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文字及瓶子圖形的專用權。
2001年11月8日,商標局做出(2001)標審(一)駁字第7702號商標核駁通知書,認定:“CLINICALLY”中文譯為“臨床的”,“PROVEN MILDNESS”譯為“證實是溫和的”,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點,在“護膚粉”等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品質誤認,不能放棄專用權。因此,依照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九)項及修改前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強生公司不服駁回決定,于2001年12月19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商標復審申請書中,強生公司認可“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可譯為“臨床證實是溫和的”。同時,強生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強生公司在第10類商品上注冊的第818429號“MILDNESS及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證據2:強生公司在第16類商品上注冊的第819676號“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及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證據3:強生公司在第25類商品上注冊的第1376022號“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及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2004年6月28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2004〕第2810號決定。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強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1組補充證據,用于證明“Johnson's baby”、“Johnson & Johnson”商標注冊情況,“JOHNSON'S SUPER MILD SHAMPOO及圖”商標注冊及復審情況,申請商標及核定使用商品使用、銷售、品牌認知度、質量及宣傳等情況。
另外,在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強生公司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就“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文字的中文譯文提出異議,認為應譯為“臨床驗證的溫和”。同時,商標評審委員會表示〔2004〕第2810號決定是依據現行商標法做出的。
上述事實有〔2004〕第2810號決定、商標注冊申請書、(2001)標審(一)駁字第7702號商標核駁通知書、商標復審申請書、證據1-3、補充證據1-11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一、關于本案法律適用的問題。
《商標評審規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對商標法修改決定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前發生的,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進行評審的,依據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屬于其他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號第五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商標的申請日為2001年2月2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2004〕第2810號決定的決定日為2004年6月28日,屬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進行評審的情形,故該決定的法律適用情況應按上述規定執行。由于本案并不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或所列舉額其他情形,故依據上述規定,應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但在本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進行審查時適用了現行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系商標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間內提起司法救濟的后續性程序條款,由于〔2004〕第2810號決定的做出日期在現行商標法頒布實施之后,故應當適用該條款,商標評審委員會引用該條款做出上述決定是正確的,不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二、關于原告在訴訟中提交新證據的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就本案而言,即應審查被告做出〔2004〕第2810號決定是否具備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提交的新證據并非被告作出〔2004〕第2810號決定的事實依據,故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申請商標是否應予初步審定公告的問題。
首先,對于“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的中文譯文,原告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提出了異議,認為應譯為“臨床驗證的溫和”。對此本院認為,原告在復審申請書及本案起訴狀中均明確認可“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可譯為“臨床證實是溫和的”。雖然“經臨床證實是溫和的”與“臨床驗證的溫和”在詞性上有所不同,但詞義相近,因此被告在〔2004〕第2810號決定中將其譯為與原告提交的原譯文近似的“經臨床證實是溫和的”并無不妥。
根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第(六)項中“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第(九)項中“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或圖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本案中,“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譯為“經臨床證實是溫和的”,該文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質和功能特點,屬于修改前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亦不屬于可以放棄專用權的情形。原告主張放棄該文字的專用權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由于申請商標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包含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因此申請商標不應被核準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申請商標不予初步審定公告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
被告主張上述文字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屬于修改前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也即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對此本院認為,從法律規定本身看,“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不良影響”中的一種情形,而“其他不良影響”應是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關聯的情形,如帶有種族歧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帶有殖民色彩或具有不良文化傾向等損害中國政治制度、政治生活、風俗習慣等的內容。雖然“其他不良影響”屬于自由裁量的范疇,但不宜做擴大化的解釋。被告將申請商標認定為具有“其他不良影響”不妥,本院予以糾正。原告關于“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文字不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鑒于商標評審實行個案審理的原則,原告在其他商品上已注冊了“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和“MILDNESS”商標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中申請商標被核準注冊的理由,原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張的申請商標在中國長期廣泛使用,沒有誤導相關公眾,且有類似案例被注冊成功的主張,因在商標評審階段沒有提交證據予以佐證,不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具體行政行為做出的依據,亦不在本案的審理范圍之內,故對于原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中國注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雖然被告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不當之處,但是并未給當事人的權利以及案件的處理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其在〔2004〕第2810號決定中對申請商標“Johnson's baby Johnson & Johnson 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及圖”不予初步審定公告的結論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04〕第2810號《關于第2001023149號“Johnson's baby Johnson & Johnson CLINICALLY PROVEN MILDNESS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強生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強生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1000元(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黃樓支行,戶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44537-48),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集佳律所動態
2005年8月11日,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收到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葫蘆島市金禾酒廠訴大連格林酒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的一審判決,本案的被告代理人為我所劉文彬律師。
2005年8月11日,四川省自貢百味齋食品有限公司訴重慶三九火鍋低料廠確認不侵犯商標權糾紛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戴福堂律師、江早云實習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