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要聞
近日,國家商務部規劃財務司和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聯合在廣州發布《2005年春季中國對外貿易形勢報告》(藍皮書),報告重點分析了2005年第一季度中國對外貿易的運行情況和主要特點,指出為了應對全球紡織品貿易一體化后遇到的新情況,中國將加大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報告稱,隨著今年1月1日,全球紡織品貿易的配額體制宣告結束,實現了紡織品貿易一體化,給中國紡織品出口帶來新機遇,但也面臨復雜的國際環境,美國、歐盟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先后設置了許多針對中國紡織品出口的限制,使中國紡織品貿易環境的不可預見性和不穩定性呈上升態勢。報告還指出,中國不鼓勵企業通過簡單的出口數量增長來開拓國際市場,而是希望通過技術進步逐步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以實現紡織品貿易的平穩過渡。為實現這一目標,中國將采取加大對包括紡織品出口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等系列措施。
第97屆廣交會,被稱為“中國第一展”的廣交會,不僅在吸引國外采購商和成交額方面屢創新高,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也別出心裁。
本屆廣交會首次實行知識產權保護問責制,要求各交易團、商會、外資協會建立維權辦事機構,這一要求得到積極響應。大多數交易團、商會對展品實施“拉網式”檢查,嚴把展品審查關。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及展品進行重點檢查,盡量將侵權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與此同時,在展覽開幕前,大會投訴站派出各個工作小組到小家電、日用品等歷屆侵權行為較突出的展區進行重點檢查,從源頭上堵住侵權產品進入廣交會。
在本屆廣交會上,品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更是逐步增強,大多數被投訴的品牌企業,都較好地配合辦案人員的現場檢查和認定工作,并積極收集有關證據進行抗辯。在上屆經認定涉嫌侵權的產品,本屆廣交會基本都不再展示,杜絕出現反復侵權現象。
與上屆相比,本屆廣交會知識產權涉嫌侵權案件數量總體呈下降趨勢。本屆共受理投訴203宗,被投訴企業773家,認定構成涉嫌侵權企業425家。本屆總體投訴宗數、被投訴企業和認定涉嫌侵權企業比上屆都有減少,減幅分別達到為8%、16%和9%。其中,專利類案件的查處占全部案件的66%,占較大的比例,涉及的商標包括“HELLO KITTY”等知名品牌。
案件總量的下降充分反映,通過近年來采取的切實有效的系列措施和手段,廣交會打擊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有效地維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營造了公平競爭、和諧發展的會展秩序,為我國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樹立了典范。
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16日舉行新聞發布會說,經國家版權局局長石宗源和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簽發,我國第一部網絡著作權行政管理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已于4月30日發布,將于今年5月30日起正式實施。
隨著信息技術與通訊技術的發展,互聯網正逐步深入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生活各領域,更已成為作品傳播的一種重要途徑。同時,利用互聯網實施侵權盜版活動的現象也越來越多。信息產業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國斌說,鑒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規定得不夠明確,難以有效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制定《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這個保護辦法共19條,主要涉及辦法適用的對象,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責任承擔,著作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在保護網絡著作權中的具體做法,對嚴重違法侵權行為的處理等內容。
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介紹,這個保護辦法主要規范的對象,是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其他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即可。
2005年4月26日,第五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聲勢浩大的"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在行動"聯合采訪報道活動在位于北京昌平的福田汽車總部拉開帷幕。這里成為聯合采訪報道的第一站。福田人對此頗為驕傲,而這正得益于福田對創造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努力。
目前,福田以汽車工程研究院為核心,聯合國內外眾多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重點骨干企業參與,初步形成了一個具備自主創新能力的研發體系。福田的專利絕大部分誕生在汽車工程研究院。它擁有各類技術人員700名,占福田技術人員總數的一半。這是福田平均學歷最高的部門,1/3的人擁有碩士以上學歷。這也是一個國際化的團隊,員工是從全國各地"挖"來的,還有50多位外籍專業人員。
目前,不少國內汽車企業已與國外汽車巨鱷紛紛"聯姻",但這種合作很大程度上存在著喪失自身品牌的潛在可能性。對此,福田總經理王金玉表示,福田在發展中,既要與國外廠商合作,又要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品牌,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正是這樣堅持"兩條腿走路",福田從未陷入過與洋品牌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福田與戴克不久前達成的"雙品牌"戰略共識就是最好的例證,福田為其全球化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考試頻度、科目和內容、錄取標準均有變化
為了適應當前形勢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促進專利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對現行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模式進行改革。根據改革方案,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頻度、科目和內容以及錄取標準均有重大變化。
根據新的方案,考試頻度有所改變,將現在實行的每兩年舉辦一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改為每年舉辦一次,并固定舉辦考試的時間。在考試科目和內容上,將原來實行的四個科目的考試改為三個科目的考試,并對三個科目的名稱和內容進行調整:中國專利法律知識科目試題將涉及中國專利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三種專利的授權標準和審批程序、復審與無效、專利文獻等內容;相關法律知識科目試題將涉及相關法律(重點為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行政訴訟法等)、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重點為《TRIPS協議》、《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的內容;專利實務科目試題將涉及專利申請文件、意見陳述書、復審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書或者答辯書、專利侵權訴訟起訴書或者答辯書等文件的撰寫。中國專利法律知識科目和相關法律知識科目的考試采用多選試題和填涂機讀答題卡的考試方式,專利實務科目考試采用論述答題的考試方式。
現行的代理人資格考試錄取標準為較為固定的總分和撰寫單科成績雙重分數線,新的標準擬改為按照參加考試人數的一定比例擇優錄取的標準(同時設置專利實務單科成績控制線),錄取比例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商議確定。
為了給應試者和公眾熟悉專利制度、獲取必要的其他知識產權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提供方便,相關部門將依靠社會力量舉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逐步建立常規化的專利代理人考試培訓途徑,規范培訓內容,完善培訓教材。
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是我國專利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自1992年專利代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成功舉辦了7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使之成為我國有影響的專業資格考試之一。但是隨著知識產權工作重要性的日益顯現和我國專利申請量的快速增長,現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模式的一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形勢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有必要對現行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模式進行改革。據了解,此項改革措施擬于2006年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歡迎廣大公眾在6月底之前針對上述改革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讀者目前可以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閱讀《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改革方案》全文。
2005年北京《財富》全球論壇,于5月16日晚在人民大會堂開幕。《財富》全球論壇繼上海和香港之后第三次亮相中國,是歷屆論壇中規模較大的一次,與會中外代表共800多人,其中有包括77家世界500強企業在內的400多名國外大企業的董事長、總裁、首席執行官,200多名中國內地、港澳臺僑企業界人士,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政府的負責人和專家學者等。
日前,北京市版權局在北京第二實驗小學舉辦了一場生動活潑、寓教于樂的反盜版公益聯歡活動。馮鞏、張政等演藝界人士與400余名孩子一起參加了本次聯歡活動。同學們積極參與,表演了生動有趣的小節目,包括小品、配音秀等。有關人士講解了盜版的危害,如何區分正版盜版迪士尼動畫產品等。通過這次豐富有趣的活動,同學們學到了正版知識以及正版和盜版的區別,從而更好地樹立了正版意識。參加活動的小朋友紛紛表示,不僅自己不買、不看、不聽盜版制品,而且還要擔當起義務宣傳員,讓自己身邊的人也自覺抵制盜版。
北京市版權局副局長王野霏針對這次活動指出,版權保護是對民族創新精神的激勵和保護。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但普通民眾的著作權保護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這項工作要想取得實效,必須從娃娃抓起,從小培養版權保護意識。
不斷升級的涉外盜版案件,只是目前整個中國盜版產品進出口貿易日益嚴重狀況下的冰山一角。巨額利潤正誘使境外的一些盜版組織大量涌入中國市場。盜版似乎正成為他們以最低風險獲得高額利潤的溫床,同時由于他們的介入,國內盜版活動也變得更加泛濫。
日前從國家版權局獲悉,曾一度驚動中美兩國政府的顧然地犯罪團伙跨國銷售侵權復制品一案,已被列入不久前公布的2004年侵犯知識產權“十大案件"黑名單中,這標志著中國政府將進一步加大打擊日益猖獗的盜版尤其是跨國盜版貿易的力度。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周世儉援引美國前商務部副部長的分析,目前中國對美國產品的侵權領域從光盤到偉哥,從版權到商標,從汽車零配件到小五金制品,甚至包括輕工、紡織、機電產品等,這種“全面侵權"使美方經濟利益損失高達240億美元。
境內外大量盜版組織的存在,以音像市場為例,目前國內正版音像市場的銷售規模在20億元人民幣左右,而正版音像市場只占整個音像市場的大約5%,這也就是說,目前國內整個音像市場遠遠高于實際統計數字,保守估計也在400億元人民幣左右,其中380億均為地下盜版市場。
事件回放
顧然地從2001年起,開始從一些不法商家購買少量盜版DVD,除自己觀看外,還在網上公開拍賣。網上拍賣嘗到甜頭后,顧然地開始在網上攬下大買賣。
2003年11月至2004年7月期間,顧然地在上海市延平路其住處內,利用他人和自己設立的網站,以每片3美元的價格向境外發送銷售DVD光盤的信息。
2004年6月,中國警方根據所掌握的線索著手對顧然地向境外銷售盜版DVD的犯罪活動立案偵查。在美國執法部門的通力合作下,歷經兩個多月,中國警方掌握了顧然地等人向美、英等國家大量銷售盜版DVD的證據。同年7月1日晚至次日,警方先后將顧然地等抓獲。
顧然地最后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驅逐出境
知識產權判例
北京圖行天下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新圖行天下軟件有限公司訴金啟元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武漢精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二審
民事判決書
(2005)二中民終字第0217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圖行天下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增光路16號9號辦公樓106室。
法定代表人:歐陽林,總經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新圖行天下軟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增光路16號1號樓B26室。
法定代表人:歐陽林,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啟元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鄭各莊金萬眾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雷忠英,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精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卓豹路雙塘小區6棟6221房。
法定代表人:張學陽,董事長兼總裁。
上訴人北京圖行天下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圖行天下公司)、新圖行天下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圖行天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啟元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啟元公司)、武漢精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倫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的(2004)朝民初字第1480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圖行天下公司和新圖行天下公司原審共同訴稱:新圖行天下公司斥巨資歷數年開發出“Go2Map-Mapping Information Platform天下-地圖信息平臺系統V6.0(以下簡稱Go2Map-MIP)”軟件,于2002年5月26日首次發表,2003年4月18日取得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2003年5月20日,新圖行天下公司授予圖行天下公司對該軟件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使用權。2004年2月18日,兩公司發現精倫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和銷售的多業務公用IC電話機上使用Go2Map-MIP軟件產品并通過網站對該產品進行宣傳。精倫公司提出其所用軟件系從金啟元公司購得,而金啟元公司的三個股東均系兩公司的離職人員。因此兩公司認為精倫公司與金啟元公司共同侵犯了其軟件著作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金啟元公司和精倫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668308.35元。
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和精倫公司原審共同辯稱:精倫公司所用軟件是金啟元公司獨立開發并享有著作權的“通用地圖系統Java版V3.0(以下簡稱GS-GMS for Java)”軟件,并未侵犯新圖行天下公司的著作權,且沒有證據證明圖行天下公司有權利提起訴訟,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新圖行天下公司是Go2Map-MIP軟件的著作權人,該軟件于2002年5月26日首次發表。2003年5月20日,新圖行天下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圖行天下公司簽訂關于該軟件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合同約定:甲方許可乙方在中國大陸地區以銷售、出租等方式使用該軟件,乙方享有對該軟件的專有使用和再許可權,甲方保留自己使用該軟件的權利;甲方授權乙方在許可范圍內就第三方的侵權行為代甲方行使著作權人的權利,即有權代表甲方直接采取救濟措施,包括使用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合同有效期暫定為兩年等內容。訴訟中,新圖行天下公司和圖行天下公司一致表示,只有兩公司享有對該軟件的使用權和再許可權。
2004年3月19日,長安公證處根據圖行天下公司的申請對北京百盛購物中心前IC電話亭“精倫信息公話”的使用情況進行了公證。公證書載明,精倫公司提供的IC卡終端信息服務具有賓館飯店的電子地圖查詢等功能。
新圖行天下公司和圖行天下公司主張實現上述功能系使用Go2Map-MIP軟件的結果。金啟元公司則提出是以GS-GMS for Java軟件作為底層平臺來實現精倫公司所提需求的,并未使用Go2Map-MIP軟件。
在原審法院主持下,雙方對涉案軟件進行了現場演示與比對。結果如下:(1)運行GS-GMS for Java軟件處理相應數據,能夠再現公證書記載的功能。(2)GS-GMS for Java與Go2Map-MIP使用完全不同的開發語言,源程序不同,運行環境也不同。(3)Go2Map-MIP的文檔包括《Go2Map-MIP應用開發指南》、《數據規范說明書》、《Go2Map-MIP高級開發指南》、《Go2Map-MIP安裝及配置用戶指南》和《地圖服務(WMSP)參考手冊》,該五本文檔均落款新圖行天下公司。GS-GMS for Java的文檔包括《應用開發指南》、《地圖服務器運行環境》、《安裝配置手冊》、《矢量地圖數據規范》,均為電子版,每頁均標有金啟元公司的名稱。其中,兩個軟件的《應用開發指南》均由“概述”、“術語”、“地圖應用系統模型”、“WMSP/1.1規范”、“WMSP/1.1地圖服務參考手冊”五章順序排列組成,后者刪減了前者部分章節的部分內容,替換了軟件名稱和參數,其他表達完全照搬。(4)在金啟元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載有GS-GMS for Java程序的光盤中發現了Go2Map-MIP中的三個功能模塊(動態連接庫文件,屬生成代碼),但這三個功能模塊獨立存在,與運行GS-GMS for Java軟件無關。金啟元公司提出該模塊系從圖行天下公司的網站上下載獲得,由操作人員誤拷入。新圖行天下公司和圖行天下公司承認其網站上有該模塊,但提出網站地址及存放文件的目錄從未對外公開,也未授權任何人下載、分發這些文件。其未就訴訟中發現的金啟元公司上述下載行為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
圖行天下公司曾以在IE地址欄內輸入“mip6/mapProcess_ go2map.asp”等字符的形式,登陸到精倫公司能夠實現地圖查詢功能的網頁,并據此認為精倫公司服務器上安裝了Go2Map-MIP。精倫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提出圖行天下公司并非正常登錄其網站,地址欄內的字符可隨意設置。
另查明,金啟元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5日,其股東雷忠英、張虓鋼、金仲河曾分別在圖行天下公司任欄目制作、業務部銷售員、業務總監,并先后于2001年12月、2002年11月、2003年4月被解聘。
2004年6月15日,金啟元公司獲得了GS-GMS for Java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中記載該軟件首次發表日期為2003年8月8日。金啟元公司提出該軟件可提供給精倫公司以外的其他客戶使用。
根據精倫公司的需求及設計要求,圖行天下公司曾于2001年12月,以新圖行天下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另一軟件G2Mengine(Mapping Application Developing Platform)V5.0(簡稱G2MEngine)為其提供了為期一年的公用多業務IC卡終端地理信息服務。期滿后,雙方未續約。
原審法院認為:新圖行天下公司是Go2Map-MIP軟件的著作權人,圖行天下公司通過與新圖行天下公司簽訂合同,獲得了對涉案軟件的排他性使用權,據此也有權對發生在其使用范圍內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就程序而言,鑒于金啟元公司提供的GS-GMS for Java源程序與Go2Map-MIP源程序完全不同,且運行GS-GMS for Java程序對相應數據進行處理,能夠重現公證書中記載的各項功能。新圖行天下公司也未就“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軟件的程序內容提供其他證據。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精倫公司提供信息公話服務時使用新圖形天下公司享有著作權的Go2Map-MIP程序。僅憑圖行天下公司自行在IE地址欄內輸入的部分字符 “mip6/mapProcess go2map.asp”與Go2Map-MIP軟件的名稱相似,不能得出有關程序相同的結論。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精倫公司服務器中安裝了Go2Map-MIP軟件的程序。因此,新圖行天下公司和圖行天下公司主張精倫公司和金啟元公司侵犯其對Go2Map-MIP程序所享有的著作權,依據不足。
雖然訴訟中發現金啟元公司有下載復制Go2Map-MIP軟件中三個功能模塊的行為,但該行為與其將GS-GMS for Java提供給精倫公司用于信息公話服務沒有關聯,同時新圖行天下公司和圖行天下公司并未明確就此提出訴訟請求,故對此不予處理。
程序的有關文檔也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Go2Map-MIP軟件的著作權人是新圖行天下公司,該軟件的文檔《Go2Map-MIP應用開發指南》上也明確標注了新圖行天下公司的名稱,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新圖行天下公司是該軟件文檔的著作權人。金啟元公司刪減新圖行天下公司該軟件文檔的部分內容,簡單替換軟件名稱和參數等文字,照搬其他表達,然后將其當作自己軟件的文檔,侵犯了新圖行天下公司對該軟件文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就此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賠償數額,綜合考慮金啟元公司的侵權情節、侵權文字數量、國家有關稿酬規定等酌情確定。
鑒于GS-GMS for Java軟件的著作權人是金啟元公司,上述侵權文檔由該公司制作并署有其名稱。精倫公司只是經許可使用該軟件,沒有證據證明精倫公司對上述侵犯新圖行天下公司文檔著作權的行為存在過錯。因此新圖行天下公司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不予支持。金啟元公司上述侵犯文檔《Go2Map-MIP應用開發指南》著作權的行為并沒有侵犯圖行天下公司依據合同獲得的對Go2Map-MIP軟件的使用權,因此對圖行天下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金啟元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新圖行天下軟件(北京)有限公司《Go2Map-MIP應用開發指南》著作權的“通用地圖系統Java版V3.0”《應用開發指南》文檔;二、金啟元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國發行的報刊上公開向新圖行天下軟件(北京)有限公司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本院將依法公開本判決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金啟元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負擔);三、金啟元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新圖行天下軟件(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一千二百元;四、駁回新圖行天下軟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北京圖行天下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圖行天下公司和新圖行天下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其上訴理由為: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軟件程序與“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的軟件程序并不一致,是為應付訴訟而臨時編制的僅能實現部分功能的不完整的程序,原審根據涉案部分程序的演示情況認定二者一致,證據不足;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軟件光盤中包括三個與上訴人軟件中的模塊完全相同的功能模塊,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未就此提出請求為由,對此不予處理是錯誤的,其原審訴訟請求涉及涉案Go2Map-MIP軟件的全部權利;上訴人原審提交的經公證的精倫公司的網址及頁面顯示表明精倫公司網站后臺使用了涉案Go2Map-MIP軟件,原審以證據不足以認定精倫公司服務器中安裝了涉案軟件為由駁回上訴人原審相應請求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精倫公司共同辯稱:金啟元公司的GS-GMS for Java軟件是其自行開發的產品,與上訴人涉案軟件的開發語言、基礎平臺和運行平臺完全不同。上訴人原審審理期間未對金啟元公司提交的軟件與“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軟件程序的一致性提出異議,其相應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涉案三個功能模塊是金啟元公司的工作人員失誤拷入的,并非金啟元公司涉案軟件源程序的組成部分,上訴人也未就此提出明確的請求,原審對此處理是正確的;精倫公司所使用的是金啟元公司提供的GS-GMS for Java軟件,并未使用上訴人的涉案軟件。
本院經審理查明:在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圖行天下公司與新圖行天下公司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請求對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GS-GMS for Java軟件源程序與“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的軟件程序的一致性進行對比,并對該源程序與Go2Map-MIP軟件源程序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對比。
經查,原審審理期間在法院主持下比對雙方軟件程序后,圖行天下公司與新圖行天下公司明確演示過程系用金啟元公司提交的源程序現場編譯生成程序后進行的,二者使用的開發語言完全不同,因此沒有必要進行鑒定。
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對相關程序及文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上訴人新圖行天下公司作為涉案Go2Map-MIP軟件的著作權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新圖行天下公司授權圖行天下公司對該軟件享有專有使用權,因此上訴人圖行天下公司有權對發生在其專有使用權范圍內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本案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GS-GMS for Java軟件源程序與“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的軟件程序是否一致,該源程序與上訴人主張權利的Go2Map-MIP軟件源程序是否同一;GS-GMS for Java軟件的程序和相關文檔與Go2Map-MIP軟件的相應程序及文檔是否同一,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和精倫公司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涉案軟件源程序光盤中所包括的三個功能模塊是否侵犯了上訴人的相關著作權;被上訴人精倫公司是否未經許可使用了Go2Map-MIP軟件,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第一,關于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GS-GMS for Java軟件源程序與“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的軟件程序是否一致問題。根據原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勘驗的情況,運行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提交的涉案軟件源程序對相應數據進行處理,能夠重現公證書中所記載的各項功能。雖然現場勘驗并未涉及公證書記載的功能之外的部分,但上訴人用以指控侵權的公證書中所涉及的“精倫信息公話”服務的相關功能都得到了重現,據此不能得出該源程序與“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的軟件程序不相一致的結論,且上訴人也未就“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軟件的程序提供其他證據。因此,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GS-GMS for Java軟件源程序與“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的軟件程序應具有一致性。上訴人提出該源程序系為應對本案訴訟而臨時編制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關于GS-GMS for Java軟件的程序和相關文檔與Go2Map-MIP軟件的相應程序及文檔是否同一,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和精倫公司是否應就其涉案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涉案軟件的源程序與上訴人主張權利的Go2Map-MIP軟件源程序的開發語言并不相同,顯然二者相應的程序并不同一,上訴人主張金啟元公司侵犯了其涉案軟件程序的著作權,依據不足,本院對此不予支持。鑒于上訴人在原審審理期間已經明確由于開發語言不同,對二者是否同一沒有進行鑒定的必要,其提出的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源程序與“精倫信息公話”服務所使用的軟件不具有一致性的主張也缺乏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本院對其二審審理期間提出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關于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的GS-GMS for Java軟件的相關文檔與上訴人的Go2Map-MIP軟件的相應文檔是否同一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上訴人新圖行天下公司系Go2Map-MIP軟件相應文檔的著作權人,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的涉案軟件文檔中的《應用開發指南》與上訴人涉案軟件文檔中的《Go2Map-MIP應用開發指南》的部分內容基本相同,除刪減部分內容并替換軟件名稱和參數等部分文字外,其文字表達基本相同。雖然金啟元公司主張由于兩軟件功能相同才導致相關文檔的有關定義等內容的相近,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其主張,本院對此不予采納。因此,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侵犯了上訴人新圖行天下公司對涉案軟件文檔中的《Go2Map-MIP應用開發指南》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問題,原審法院綜合考慮金啟元公司的侵權情節、侵權文字數量、國家有關稿酬規定等因素酌情確定,并無不當。鑒于涉案GS-GMS for Java軟件的著作權人為金啟元公司,被上訴人精倫公司作為該軟件的用戶,不應對其中的侵權文檔承擔法律責任,上訴人提出請求判令精倫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訴訟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圖行天下公司作為涉案軟件Go2Map-MIP的專有使用權人,有權對其專有使用權范圍內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圖行天下公司在其授權范圍內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與涉案軟件Go2Map-MIP(包括程序及文檔)相同或實質相同的軟件。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的涉案軟件文檔中的《應用開發指南》與上訴人涉案軟件文檔中的《Go2Map-MIP應用開發指南》基本相同,而上訴人的涉案軟件文檔包括《Go2Map-MIP應用開發指南》在內的五冊文檔,上述文檔內容尚未構成涉案軟件Go2Map-MIP文檔的實質部分,故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的涉案行為并未侵犯涉案軟件文檔的專有使用權,上訴人圖行天下公司的相應訴訟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涉案軟件源程序光盤中所包括的三個功能模塊是否侵犯了上訴人對涉案軟件所享有的著作權問題。雖然金啟元公司原審提交的涉案軟件源程序光盤中包含Go2Map-MIP軟件中的三個功能模塊,且金啟元公司認可上述功能模塊是自網上下載取得的,但原審法院進行的現場勘驗表明,該功能模塊并非金啟元公司涉案軟件的組成部分,與該軟件的運行無關,也與上訴人原審指控的金啟元公司將涉案軟件提供給精倫公司用于“精倫信息公話”服務缺乏關聯,因此,原審法院以新圖行天下公司與圖行天下公司未明確就此提出訴訟請求而不予處理是正確的。上訴人新圖行天下公司和圖行天下公司提出上述功能模塊作為其軟件的組成部分,其原審指控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應包括涉及功能模塊的部分,其已就此提出明確請求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對其相應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第四,關于被上訴人精倫公司是否未經許可使用了涉案Go2Map-MIP軟件,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雖然上訴人圖行天下公司通過在IE地址欄內輸入“mip6/mapProcess go2map.asp”等字符的形式,能夠登陸到被上訴人精倫公司實現地圖查詢功能的網頁,但僅僅根據鍵入字符與上訴人涉案軟件名稱的近似,并不能表明精倫公司所使用的程序與上訴人涉案軟件程序相同或相近似,無法得出精倫公司安裝使用上訴人涉案軟件程序的結論,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精倫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該軟件提供“精倫信息公話服務”。因此,上訴人新圖行天下公司和圖行天下公司就此主張被上訴人精倫公司侵犯了其對涉案軟件所享有的著作權,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新圖行天下公司請求判令被上訴人金啟元公司就侵犯其對涉案軟件文檔所享有的著作權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的訴訟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訴人圖行天下公司和新圖行天下公司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二)、(四)、(五)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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