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周訊第八十六期(2006.08.05-2006.08.11)
8月10日據外電報道,全球最大的手機制造商諾基亞公司日前向美國特拉華州地方法院提出訴訟反對無線芯片制造商高通公司,它抱怨高通公司的專利許可費用太高,尋求法院命令高通公司的GSM 和 UMTS技術應該遵守國際知識產權的許可標準。
諾基亞公司這一法律行動是對高通公司作出的回應,高通公司在美國聯邦法院、英國法院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分別提出訴訟反對諾基亞公司。指控諾基亞公司在進口和銷售無線通訊裝備時侵犯了高通公司的專利。
諾基亞公司在遞交的訴狀中稱,它要求法院強迫高通公司在公平的、合理的和一視同仁的條件下進行專利許可談判。 諾基亞公司希望法院確認這樣一個原理,合理的收費標準是合法使用專利許可的關鍵條件。它的目標是強化未來IP許可談判的框架。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5、78、82期”的相關報道。)
近日獲悉,美國惠普公司已經在8月1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了申訴,指控六家公司打印機耗材生產、銷售企業侵犯了其某系列打印機墨粉的相關專利權,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啟動“337調查”。
惠普效仿愛普生手法
據悉,此次惠普公司在美國提交申訴共指控六家耗材企業,其中四家為中國之外的企業,另外兩家則與國內耗材生產巨頭納斯達公司有關,一個是珠海納斯達公司,一個是納斯達加州公司。據悉,此次惠普提交申訴欲啟動“337調查”的手法和之前愛普生如出一轍,同樣是在美國市場,同樣是除了中國企業之外還有其他國家的企業。
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中國已成為國際公認的“打印耗材之都”,全球90%以上的色帶、70%~80%的兼容墨盒、30%的兼容激光鼓粉盒組件都是在中國制造,因此此次惠普欲啟動“337調查”指控其他四家非中國企業是“障眼法”。
行業協會暫不發表意見
對于這個消息,惠普中國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己還不知道這個消息,無法給予答復。而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耗材專委會秘書長則表示,自己已經從商務部得到了這個消息,但目前只是一個口頭通知,具體的內容不是很清楚,因此不便發表任何意見。
(愛普生“337調查”案情參見“周訊第70、71、75、76期”的相關報道。)
8月7日消息,領先的高性能線性與模擬集成電路供應商凌特公司 (Linear Technology Corporation)向特拉華州美國地區法院對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提起了違反和解協議與侵犯專利權等兩項訴訟。
原告的控訴宣稱,Monolithic違反了一項和解協議,這一協議結束了先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由于Monolithic侵犯凌特所擁有的專利而對Monolithic進行的調查。此外,該控訴還宣稱,Monolithic再次侵犯了在前次調查中引起爭議的專利。因此,該控訴提出違反和解協議與專利侵權這兩項指控,請求法院針對Monolithic的持續性侵害提供永久性禁令救濟并判處被告支付損失賠償金。
凌特公司創建于1981年,是一家高性能線性集成電路制造商。凌特的集成電路對許多產品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產品包括電信、手機、網絡產品、筆記本電腦和桌上型電腦、視頻/多媒體產品、工業儀器、車輛電器、工廠自動化、程序控制以及軍事和空間系統。
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是世界領先生產模擬線性電源集成電路的制造商之一,總部設在美國硅谷。
8月10日據港臺媒體報道,飛利浦推行的新CD-R光盤授權機制可能將全面挫敗。目前中國音像協會光盤工作委員會表態,與飛利浦協商破裂,大陸光盤廠聯合拒絕簽署新授權協議(即Veeza專利授權模式)。今年6月,我國臺灣光盤廠商亦表態集體拒簽。
據悉,受光盤廠商的集體委托,中國音像協會與飛利浦的協商談判超過10次以上,但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據了解,雙方矛盾焦點主要集中在授權費用過高、嚴重侵犯光盤廠商業機密等問題上。飛利浦Veeza新機制要求廠商配合貼上授權標簽,提供客戶出貨數量等,并要求支付先前未繳納的授權費用。雙方最終認知相差過大,談判破裂。
據臺灣資訊存儲協會理事長透露,內地與臺灣光盤廠商曾于近期聚會協商,在Veeza授權機制未進一步改善前,雙方已達成了將聯合拒簽的共識。事實上,在稍早一些時候,臺灣的中環、錸德、精碟與信達4家光盤廠商就已向臺灣當局提出檢舉函,指稱飛利浦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旨在制約Veeza授權機制的進一步開展。
飛利浦目前為全球最大專利權擁有者之一,新申請獲得專利3000個,每年研發經費達30億美元。數據顯示,2004年飛利浦在CD-R、DVD等方面的專利授權收入達4.7億歐元。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5期”的相關報道。)
近日獲悉,除了google被搶注外,Google中國改名“谷歌”不到4個月,申請“谷歌”商標的已達到104個,而屬于美國科高公司的只有2個。
“谷歌”是美國科高公司于今年4月12日,在中國發布的google中文名。據稱,是在將近1800個與Google同音的漢字中,不斷組合新的名字,最后,“谷果”和“古歌”兩個名字都得到一致認可,各取一字,最后就命名為“谷歌”。
而在4月13日開始,就是科高公司發布新名稱的第二天,黑龍江的鄂先生在國家工商總局申請了“谷歌”窗體底端
商標,而且剛好是計算機類別,商品服務涉及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網站維護等。
之后,遞交到中國國家工商總局的申請就沒有間斷過,根據有關資料顯示,截至目前申請“谷歌”商標的已多達104個。
除了生產產品不同,廣州、中山的兩家公司同樣使用“好太太”品牌及其英文或拼音,兩家還同樣請林心如做形象代言人,如此相安無事6年多。據了解,這樣的“好太太”公司全國不下10家。但最近,廣州“好太太”突然宣布自己是“中國馳名商標”,而且將其他“好太太”告上法庭。
8月7日,中山市好太太電器有限公司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宣布,由于廣州“好太太”濫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涉嫌捏造虛假事實并通過媒體及其網絡散布抵毀公司商譽,公司已經將廣州“好太太”告上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要求廣州“好太太”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15萬元,法院業已受理立案,將于9月8日開庭。此前,廣州“好太太”已將中山“好太太”告到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理由是后者損害了前者的馳名商標權。
今年初,廣東好太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廣州“好太太”)將中山市好太太電器有限公司(簡稱中山“好太太”)告上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好太太”商號及其商標,并承擔50萬元的高額賠償,理由是中山“好太太”涉嫌侵犯廣州“好太太”的馳名商標權,同期被告的還有一家名為“寧波江東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的個體商戶,自此,針對“好太太”是否馳名商標以及其他“好太太”能否繼續使用的糾紛事件逐漸引起業界關注。
業界專家稱,馳名商標保護是受限制的。它只能保護與其認定馳名商標相關的產品領域,其主要作用在于避免導致消費者誤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10條強調,只有“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不予核準;如果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才可以在兩年內請求工商部門撤銷。
集佳案號:06集字(行訴)103號
2006年7月1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江西德上藥業有限公司的上訴。至此,集佳湖南分公司田達良律師代理株洲千金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江西德上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婦科千金洗液”的商標侵權行為采取的維權行動,取得最終勝利。
集佳代理資生堂麗源化妝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集佳案號:05集字(民訴)第50號
2006年8月8日,資生堂麗源化妝品有限公司訴杭州珀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濟寧世紀聯華商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在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集佳律所周丹丹律師、江早云律師作為資生堂麗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參加了該案的開庭審理。
集佳案號:UTL060669
日泰集團有限公司始創于1989年,系全國制鞋業重點骨干企業。企業現有員工2000余人,在全國設立了30多個配貨中心、3大設計中心,且在意大利羅馬設立辦事處,公司的2000余家專賣網絡遍布神州大地。
日泰集團有限公司十分重視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早在1993年,公司就將“日泰”商標在第25類商品上進行了注冊申請。經過十余年的努力與發展,“日泰”商標被評為了中國馳名商標。
近日,某個人在第30類商品上申請的“日泰”商標通過國家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并公告,該商標的注冊將會對“日泰”馳名商標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日泰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對該商標提起了商標異議申請。現該案件的有關材料已經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集佳案號:UTL060884
北京愛康醫院是韓國第三大跨國企業SK集團投資設立的,國內首家以醫療整形美容和健康管理為專業特色的高檔綜合性醫院。2002年,SK集團開始策劃和運作成立北京愛康醫院,并于同年“北京愛康醫院”的企業名稱得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預先核準。2003年9月,北京愛康醫院正式成立。
“愛康”寓意愛護生命、關懷健康,表達了北京愛康醫院美好的企業愿景。然而,某個人卻于2004年1月,在第44類“醫院、美容院、整形外科”等服務項目上申請了“愛康”商標,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嚴重侵犯了北京愛康醫院在先取得的企業名稱權,且該商標的實際使用將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北京愛康醫院委托北京集佳對該公告商標提起了異議申請。
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妙士乳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雁棲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繆長青,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亞洲,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吳新華,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干部。
委托代理人汪澤,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干部。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上海國際紙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海路450號。
法定代表人戴維德 David Roy Eitemiller,國際紙業飲品包裝部食品包裝事業部亞洲區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宏,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姜毅,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妙士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妙士公司)因商標行政裁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101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妙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亞洲,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的委托代理人吳新華、汪澤,被上訴人上海國際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紙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宏、姜毅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新鮮屋”文字商標,由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最先使用于屋頂型紙包裝盒上,該商標的文字構成、字體具有獨創性及較強的顯著性,應當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較強的保護。在本案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通過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使用,因此商標“新鮮屋”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處于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使用的“新鮮屋”商標的影響范圍內,且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基本相同,所以認定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具有惡意注冊商標的情形。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新鮮屋商標”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有悖于商標區別商品來源的本質屬性。爭議商標的注冊有損于上海紙業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新鮮屋”商標的商譽,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采取了不正當的手段。爭議商標的轉讓并不能消除其注冊的不當性。綜上,商評委做出的商評字(2004)第5455號商標爭議裁定(以下簡稱5455號裁定)撤銷本案爭議的第1103056號“新鮮屋”商標,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維持5455號裁定。
妙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2005年9月12日提出上訴。訴稱,1、上訴人所受讓的“新鮮屋”注冊商標權系康達公司通過法定程序所得。上訴人通過轉讓行為,從該注冊商標的原權利人手中取得專用權,不僅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則,而且經過了商標局的核準,應該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2、商評委對爭議商標的裁定認定事實有誤,缺乏證據支持。第一,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并未損害上海紙業公司的在先權利。上海紙業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文字及圖形非常簡單,在計算機文字處理中很容易打出來,商評委稱上海紙業公司“新鮮屋”商標并非普通字體是主觀判斷而已。從商標文字結構分析,“新鮮屋”一詞的文字組合結構是現在品牌的設計的常見結構。而在食品等商品上,將“新鮮”等與其他文字組合,間接地暗示了商品的質量特點是十分常見的。因而,“新鮮屋”一詞并不具有獨創性,上海紙業公司在跨類商品中不得主張在先權利。第二,爭議商標使用在第29類水果罐頭、水果片、干蔬菜、牛奶飲料(以奶為主)、食品用膠等商品上,由于商品類別不同,涉及行業不同,服務內消費群體不同,相互間不存在權利沖突。第三,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具有抄襲他人商標的惡意純屬主觀臆斷。上海紙業公司及其相關企業的“新鮮屋”商標在文字構成,表現形式上不具有獨創性,該商標既非知名品牌亦非馳名商標,爭議商標在不同商品上使用與上海紙業公司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局依法對其進行核準注冊,也說明了這一點。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同時撤銷商評委做出的5455號裁定。
被上訴人商評委仍持5455號裁定意見,并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上海紙業公司認同商評委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1996年9月18日,河北康達有限公司申請注冊“新鮮屋”商標(即本案爭議商標),1997年9月14日,該商標被核準注冊,注冊號為1103056。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9類的水果罐頭、水果片、干蔬菜、牛奶飲料(以奶為主)、食品用膠等。1999年4月28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給保定妙士生物工程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5月20日,又經核準轉讓給妙士公司。
2002年4月12日,上海紙業公司以爭議商標注冊不當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2004年10月9日,商評委經審查做出5455號裁定,撤銷了1103056號“新鮮屋”商標。主要理由是,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是“新鮮屋”商標的在先使用者,其“新鮮屋”商標文字并非普通字體,雖然尚不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但在表現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在屋頂形包裝盒上使用“新鮮屋”商標的時間較長,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期之前,就在中國大陸,包括爭議商標原注冊人所在的河北省保定地區“新鮮屋”商標進行了使用與宣傳,使該商標具有了一定的影響。目前,國內外有多家企業采用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新鮮屋”為商標的屋頂形紙包裝盒,如上海光明牛奶公司、北京三元牛奶公司等。爭議商標文字的字體、表現形式與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在先使用于飲料包裝盒上的“新鮮屋”商標字體、表現形式基本相同。鑒于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新鮮屋”商標在文字構成、表現形式上的獨創性及其所具有的知名度,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具有抄襲他人商標的惡意。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新鮮屋”商標使用商品為盛裝牛奶、飲料等商品的紙包裝盒,而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牛奶飲料”等,雙方商標在使用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關性。爭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將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有關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誤認為該商品來自于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或者該商品的提供者與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有某種聯系,從而既損害了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新鮮屋”商標所享有的商譽,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并且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上海紙業公司對妙士公司注冊的第1103056號“新鮮屋”商標所提爭議理由成立,爭議商標注冊予以撤銷。
另查,1995年6月14日,上海紙業公司(1994年由美國國際紙業公司與中國包裝總公司合資成立,名稱為上海中包國際紙業有限公司,2001年變更為美國國際紙業公司的獨資公司,名稱也變更為上海國際紙業公司)申請注冊“新鮮屋”商標(即本案引證商標),1997年2月21日,該商標被核準注冊,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6類紙盒、紙板盒。
妙士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一、二審審理期間,被上訴人商評委提供了以下主要證據:1、爭議商標檔案復印件;2、上海紙業公司第948430號“新鮮屋”商標檔案復印件;3、上海紙業公司在評審程序中提交的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補充理由及對妙士公司答辯理由的法波意見復印件;4、妙士公司在評審程序中提交的答辯書復印件以及補充答辯復印件;5、上海紙業公司向商評委提交的一下證據,(1)上海紙業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對“新鮮屋”商標進行宣傳的材料復印件。(2)上海紙業公司的關聯企業于1986年和1991年在我國臺灣地區獲得注冊的“新鮮屋”、“巧鮮屋”商標注冊證復印件。(3)上海紙業公司的關聯企業于1995年8月與保定威龍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其屋頂型紙盒灌裝機的合同復印件,上海紙業公司的關聯企業與保定籠包飲品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協議書復印件,以及上海紙業公司與保定龍飛集團的部分往來信函復印件。(4)上海光明牛奶公司及北京三元牛奶公司等企業采用上海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新鮮屋”為商標的屋頂型紙包裝復印件;6、答辯通知書及補正商標評審案件證據交換通知書、商標評審案件審理人員告知書復印件。
上訴人妙士公司提供的證據為《美術字參考》,寧夏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共4頁。
被上訴人上海紙業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主要證據:1、1987年6月出版的中文版《讀者文摘》;2、北京三元牛奶公司、上海光明牛奶公司提供的“新鮮屋”紙盒樣品;3、上海紙業公司及其“新鮮屋”商標的介紹廣告;4、1995年8月11日《銷售合同》;5、“新鮮屋”商標在我國臺灣地區的注冊證書;6、“巧鮮屋”商標在我國臺灣地區的注冊證書;7、“新鮮屋”和“巧鮮屋”在商標局的注冊證書;8、管權辦[2003]40號《關于電腦書法是否構成侵權的意見》;9、河北康達有限公司在多個類別上搶注的“新鮮屋”商標的公告復印件;10、商標案(2001)37號關于使用“新鮮屋”文字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的批復;11、1997年7月15日《銷售合同》;12、上海紙業公司與保定妙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之間的部分信函;13、保定妙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紙業有限公司求購帶有“新鮮屋”商標包裝設計樣稿;14、龍飛集團搶注的“巧鮮屋”商標的公告復印件;15、妙士公司新搶注的“新鮮屋”、“Fresh House”商標公告復印件;16、商標[1995]13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按照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申請商標注冊的通知》》;17、南京市浦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浦工商案字(2002)第193號處罰決定書。
經審查,本院認為,上訴人妙士公司提供的證據《美術字參考》與本案沒有直接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被上訴人商評委提供的證據5、被上訴人上海紙業公司提供的證據1-17均不能起到各自所主張的證明作用,本院不予采納;以上其他證據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核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妙士公司注冊的“新鮮屋”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判斷爭議商標是否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應該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的商標,二是該商標在先使用,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標具有一定的影響。結合本案,不論是商評委提供的證據,還是上海紙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明上海紙業公司在本案爭議商標注冊的商品類別上,具有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事實存在,且本案爭議在注冊時也不存在搶先注冊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商評委認定本案爭議商標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且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具有惡意,沒有證據予以支持,所作的5455號裁定,即上海國際職業有限公司對北京妙士乳業有限公司注冊的第1103056號“新鮮屋”商標所提爭議理由成立,爭議商標注冊予以撤銷的裁定,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所作的維持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本院應予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種行初字第1015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00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商評字(2004)第5455號關于第1103056號“新鮮屋”商標爭議裁定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