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周訊第八十五期(2006.07.29-2006.08.04)
瑞典愛立信8月2日宣布,已經向美國得克薩斯州地方法院遞交了一份新的訴狀,再次指控韓國三星電子公司在多項關鍵手機技術上對愛立信公司擁有的專利構成了侵權。
據美聯社報道,愛立信在訴訟書中稱,三星侵犯其11項專利,其中包括降低手機能耗、增加及校準無線頻率等技術。
據悉,早在今年2月份,由于未能在技術授權上達成一致,愛立信已經將三星告上德國、荷蘭、英國和美國法院。據愛立信稱,這些專利技術廣泛應用于GSM、GPRS和EDGE網絡中。盡管三星于2002年獲得了相關技術授權,但到去年12月底已經過期。
近期,愛立信一直就延長授權同三星電子舉行談判,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三星電子公司的一位女發言人沒有提及目前的訴訟糾紛。
移動通信標準,類似像GSM、WCDMA等,都由多家不同的手機制造商聯合開發而成,持有這項技術標準的專利權。作為不擁有某項手機傳輸標準專利的制造商,通常許諾向該項專利持有者交付手機銷售收入的一部分,作為使用該技術的專利費用。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類似于愛立信起訴三星電子的專利糾紛將頻頻發生。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64期”的相關報道。)
微軟起訴Belkin使用U2技術侵犯其專利
微軟公司于當地時間8月1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起訴了外設廠商Belkin公司,聲稱它侵犯了自己的專利。
兩公司之間展開的這場糾紛源于由微軟公司開發的一項被稱為U2的技術,這一技術能夠使諸如鍵盤、鼠標等設備自動地探測自己需要USB還是PS2連接。微軟公司于今年3月份開始連同其它的硬件技術一起向第三方制造商銷售其U2技術。
據微軟公司在其起訴書中稱:Belkin公司一直都在其鍵盤和鼠標中使用U2技術,但卻拒絕與微軟達成許可協議。據微軟公司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它的目的不是在尋求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只不過是想將未經許可的Belkin公司的產品逐出美國市場。微軟公司認為,使沒有獲得U2技術授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侵犯了自己的專利。
微軟公司副總裁表示,包括Targus、Fellowes在內的幾家公司已經得到微軟公司許可的U2技術,像Belkin這樣的公司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這一技術對于那些許可了這一技術的公司來說是不公平的。但來自Belkin公司的一位代表對此拒絕發表評論。
[公司簡介]
Belkin公司于1983年始創于美國加州霍桑,是周邊產品的全球領先廠商,為電腦、數碼和移動產品的用戶提供創新的連接技術,曾兩度被美國“企業”雜志評為美國500家發展最快的私有企業之一。
韓國痛斥GSM昂貴專利費 稱部分企業因此破產
近日,韓國一家媒體報道稱,韓國相關組織將支持韓國手機解決有關GSM手機專利使用費的爭端,并稱外國專利持有者收取的昂貴的GSM專利權使用費已給韓國一些中小手機制造商造成嚴重打擊,甚至破產。
根據韓國《數碼時代》8月1日報道,韓國電子協會國際專利協助中心(iPAC)宣布,將支持韓國廠商解決有關GSM手機專利使用費的爭端。
報道稱,該中心對專利分析、主要專利項目和重要性進行了研究,并于3月份向業界發布了關于GSM/GPRS標準和專利的研究報告。
根據報道,GSM手機占韓國手機出口的69.95%,但外國專利持有者收取的昂貴的專利權使用費以及低價產品的泛濫對韓國的中小制造商造成了嚴重打擊,有些甚至已經破產。
據了解,GSM專利費目前在中國雖然沒有聲音,但前幾年也曾經鬧過糾紛。
業內人士認為,中國手機企業的境遇之所以會比韓國廠商好些。因為韓國沒有GSM運營商,GSM手機只能全部外銷,手機商孤獨無援;而中國則擁有世界上最大的GSM市場,一旦運營商發言,在中國已占領相當市場的專利擁有廠商,應該不會冒這種得不償失的風險。
不過,這更提醒人們,3G時代中國企業被索取專利費的可能性更大,包括在TD-SCDMA這樣的一些跨國巨頭不參與生產終端的3G標準上。
8月1日,《第一財經日報》獲悉,美籍華人俞德超訴“H101”現專利所有人上海三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一案將于近期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俞德超:我是專利發明人
“H101”的核心專利為“基因工程腺病毒及用途”,是一種抗腫瘤領域的新藥。2003年、2004年,“H101”分別獲得中國專利授權及全球知識產權,并于去年11月獲得國家生物制品一類新藥證書。
“這個專利的發明人是我。”案件原告俞德超說。俞德超現為美籍華人,是腫瘤病毒療法的創始人之一。
俞德超稱,1997年他發明了基因工程腺病毒“H101”。1998年時,俞德超將該發明的樣本及相關技術資料給了現三維生物總裁,當時并沒有申請專利,也沒有簽署轉讓協議。俞德超認為,該項目被私自“轉投”到三維生物旗下,并為其申請專利,由此,三維生物成為“基因工程腺病毒及用途”現在的專利權人。
三維生物:我們很有信心勝訴
對于此次遭遇的訴訟,三維生物方面表現出充分的信心。“我們正在準備材料,我們很有信心勝訴。” 三維生物方面表示。
根據三維生物方面此前對媒體的描述,“H101”專利來由并非如俞德超所說,而是來自于在美國已完成一、二期臨床試驗的同類溶瘤型腺病毒Onyx015的改構。
1998年,三維生物研究團隊從模仿開始,對這個病毒進行了一些基因片段的微調,并以“H101”的名義申請了國內專利。1999年,三維生物團隊得到了上海實業3000萬美元風險投資,并收購了老牌制藥企業——上海三維生物技術公司。三維生物也表示,“H101”的國際專利是收購Onyx015的全球知識產權所得。
背后利益
事實上,作為抗腫瘤領域的新藥,“H101”的市場前景被十分看好。一位業內人士認為,雙方的專利權屬糾紛也正是出于“H101”的經濟利益所在。
該業內人士還表示,俞德超今年1月回國后就任于國內一家大型醫藥企業,而那家醫藥企業目前正在研制與“H101”類似的基因工程藥物,但由于專利目前已歸三維生物所有,因此其可能將申請不到專利。“這也許是糾紛的焦點矛盾之一。”
7月31日據海外媒體報道,英特爾試圖通過法律手段消除Intelmark商標的舉措日前遭到英國廳審法官的駁回。法官裁定,Intelmark這一商標,并未侵犯英特爾的商標權。
Intelmark商標的擁有者是英國全球市場營銷公司CPM,該公司目前在10個國家展開運營,員工總數超過4000人。CPM于1997年正式注冊Intelmark這一商標,主要用戶市場營銷和電話促銷業務。英特爾于2003年正式起訴CPM公司,希望法院能夠禁止后者使用Intelmark這一商標,因為其與“Intel”及為相似,有侵犯英特爾商標權之嫌。
英特爾曾在訴訟中表示,Intelmark商標可能會利用不公平的優勢,并有可能對公司的聲譽產生負面影響。“Intel”商標在英國享有廣泛的聲譽,Intelmark似有借“Intel”的聲譽來為其造勢的嫌疑。CPM公司曾辯解說,公司使用Intelmark商標并不會對“Intel”品牌造成任何負面影響。
參與此次審判的法官認為,“Intel”品牌已在市場上被消費者所廣泛接受,消費者并不會因為在“Intel”之后加入了“MARK”一詞,而使其產生歧義,認為Intelmark這一商標為“Intel”品牌旗下的商標。因此,該法院駁回了英特爾的申訴。
日前,法國運動休閑服裝業巨頭鱷魚(LACOSTE)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象是廣州與北京的兩家服裝公司以及北京一家零售式商場,理由是這3家中國公司生產及銷售帶有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有限公司的卡帝樂三色標圖案的服裝,該舉動嚴重侵犯了法國“鱷魚”公司的合法權益。
法院方面透露法國“鱷魚”公司要求被告賠償100萬人民幣(合12.3萬美元)。根據被告的要求,北京海淀區相關管理部門已經對3個被告給予處罰。有關人士表示,這只是法國“鱷魚”為在中國捍衛其商標權益而發起的一系列相關保護舉動的一部分。該公司已決定與新加坡鱷魚在中國的市場上斗爭到底。
據悉,北京賽特購物廣場以及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同時被法國“鱷魚”告上法庭,該案件也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授理,至今并沒有舉行聽證會。法院方面表示,對該案件還未作出最后判決。
去年5月,法國鱷魚與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有限公司糾纏40年的商標之爭終于圖窮匕見,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為新加坡鱷魚的卡帝樂三色標并未對法國鱷魚的LACOSTE系列商標構成商標侵權。隨后法國鱷魚表示:1980年,法國鱷魚公司就在中國注冊了鱷魚圖形商標。根據中國商標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新加坡鱷魚申請的商標不應當被核準注冊,并對此案繼續提出訴訟。
近年來,法國鱷魚以侵犯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先后在北京、上海、武漢、長沙、西安、長春等地對當地銷售新加坡鱷魚的商場提起訴訟。法國鱷魚表示:新加坡鱷魚一直沒有停止其生產銷售行為。各地的商場仍在銷售新加坡鱷魚的產品,不僅給市場、廣大消費者造成混亂,而且也給法國拉科斯特帶來危害。在此情況下,法國鱷魚不得不起訴涉嫌的商場。隨后,長春中院、武漢中院、湖北高院、長沙中院、北京一中院都已經對經銷商的銷售行為作出侵權認定。
集佳案號:05集字(行訴)第31號
北京妙士乳業有限公司與商評委、上海國際紙業有限公司關于“新鮮屋”商標行政爭議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8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一中院的行政判決,撤銷商評委關于第1103056號“新鮮屋”商標爭議裁定。由集佳律所張亞洲律師代理的北京妙士乳業有限公司贏得了最終勝利。
集佳代理石家莊夢潔實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勝訴
集佳案號:05集字(民訴)第49號
2006年7月10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湖南夢潔家紡有限公司訴石家莊夢潔實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作出一審裁定,駁回原告湖南夢潔家紡有限公司的起訴。集佳律所張亞洲律師代理石家莊夢潔實業有限公司積極應訴,取得這場訴訟的最終勝利。
集佳案號:UTL060683
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早于1950年5月1日建店,是在中國百貨公司西南區公司直接領導下的重慶市第一家國營百貨商店。現在的重百地處重慶最繁華的渝中區解放碑商業中心,已成為全國大型百貨零售企業貿易聯合會成員單位和重慶市唯一的商業上市公司。成立至今,公司已走過50多年創業、發展的歷程。現在,重慶市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已成為重慶規模最大、經營品種最多、知名度最高的特大現代商貿企業,經濟效益居重慶商業首位。
“重百”作為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簡稱,在企業近半個世紀的輝煌發展歷程中,已與公司產生了唯一對應的聯系,成為了廣大消費者借以認知、區分的重要因素。
為了維護“重百”品牌與公司間的密切聯系不被削弱,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對重慶市某公司在第36類“不動產代理”等服務項目上申請的“重百”商標提出了異議申請,現該案的相關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集佳案號:UTL061054
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成立于1873年,是一家世界性的跨國工業集團,業務范圍涉及壓縮機、工程施工與采礦、工業工具設備制造和租賃服務的全球性專業機械設備供應商。2004年,公司全年銷售額達70多億美元,員工2萬5千名。阿特拉斯公司憑借其先進的技術、優良的產品、完善的售后服務贏得了全球客戶的廣泛信賴。
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0日,是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協調瑞典公司在中國的各項業務活動。
1982年8月,瑞典阿特拉斯公司取得了在第7類商品上的“Atlas Copco”商標專用權,并一直沿用至今,“Atlas Copco”商標也成為了全球工業設備領域的知名品牌。
近日,浙江省某個人在第11類商品上申請的“阿特拉斯+Atelas”商標被公告,為了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對該公告商標提起商標異議,現該案的相關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原告湖南夢潔家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沿江大道337號。
法定代表人姜天武,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堅,湖南弘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夢潔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樂市南環東路17號。
法定代表人劉書匣,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亞洲,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南夢潔家紡有限公司訴被告石家莊夢潔實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小堅,被告委托代理人張亞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公司注冊并使用床上用品商品上的“夢潔”商標已于2002年3月12日被國家工商行政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但發現被告在類似產品上擅自使用了與原告“夢潔”相同的商標,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被告將商標“夢潔”作為公司名稱其行為直接侵犯了我公司的馳名商標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銷被告“夢潔”商標;2、撤銷被告“夢潔”公司名稱;3、被告承擔支付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我方“夢潔及圖”商標于2000年7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部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電熱毯、電熱墊、電暖氣、小型取暖氣”,注冊號為1427581。原告在第24類商品上享有“夢潔”注冊商標專用權,但要求撤銷我方“夢潔”商標的請求屬于商標授權爭議,不屬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我方的原名稱為“石家莊市雙貓實業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6日變更為“石家莊夢潔實業有限公司”,其中“夢潔”字號名稱經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基于上述理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湖南夢潔家紡有限公司由長沙市夢潔絎縫制品有限公司變更而來,1996年8月28日,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夢潔”商標,商標注冊號為867449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0類,注冊有效期為1996年8月28日至2006年8月27日,2001年8月7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湖南夢潔家紡有限公司。2002年3月12日,“夢潔”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石家莊夢潔實業有限公司由石家莊市雙貓實業有限公司變更而來,2000年7月28日,國家商標局批準石家莊市雙貓實業有限公司“夢潔”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為第1427581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有效期為2000年7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國家商標局核準第1427581號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石家莊夢潔實業有限公司。夢潔商標于2004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河北省著名商標”。
本院認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授予的商標均屬合法商標,商標所有權人均可擁有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本案涉及商標授權爭議,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對涉及注冊商標授權爭議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沖突糾紛,應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處理。據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湖南夢潔家紡有限公司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