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周訊第八十二期(2006.07.08-2006.07.14)
高通7月10日表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正在對手機制造商諾基亞進行調查,以確定其進口并銷售的手機是否侵犯了高通的專利權。
據路透社報道,在其6月9日提交的投訴中,高通曾請求該機構禁止在美國銷售諾基亞某些類型的產品。高通和諾基亞均擁有眾多手機技術方面的專利,而且經常發生糾紛,高通這次投訴只是雙方眾多法律訴訟戰中最新的一例。
諾基亞發言人稱該公司已獲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這次調查行動。“我們將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行充分的合作,我們相信高通的指控毫無意義。”
上個月在獲悉高通對其提出貿易投訴后,位于芬蘭的這家公司表示將做出“必要的”回應。當時諾基亞稱,它相信所涉及的專利都包括在雙方先前達成一份授權協議中。這份協議將在明年4月到期,兩家公司目前正在就續簽合約進行談判。
曾有6家公司在去年聯名向歐洲監管機構對高通的授權行為提出投訴,諾基亞便是其中之一。
但諾基亞上個月月底宣布,它將停止制造大部分專利由高通所控制的CDMA手機。諾基亞將在明年4月前結束自己對CDMA的研發和制造,并宣布撤消與日本三洋公司建立合資企業生產CDMA手機的計劃。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5、78期”的相關報道。)
微軟與IBM因生物統計專利侵權被告上法庭
美國猶他州的國際自動化系統公司日前表示,它將對以微軟公司和IBM公司為首的一些公司提出起訴,控告它們侵犯其所擁有的與生物統計學技術有關的專利權。
國際自動化系統公司稱,它已經聘請了一些中立的技術專家來評定其自動化生物統計技術專利。國際自動化系統公司還聲稱它在生物統計技術領域居于全球領先水平,已經開發出了一些指紋、掌紋和視網膜感應技術。它的某些生物統計學數據可以存儲在數字文件中,其中有些數據非常小,甚至可以保存在一張磁卡的磁條中。
自從2001年紐約和華盛頓發生了911恐怖襲擊事件之后,生物統計技術越來越受到商業公司們的青睞。許多國外入境的游客現在都必須開始提交其生物統計指紋掃描。
國際自動化系統公司是由AT&T公司以前的一位工程師于1988年創立,距今已有近20年的歷史。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8296號文,宣布此前授權的愛普生ZL95117800.8 (簡稱117800專利)中62項專利全部無效,這一信息使正致力于應付美國337調查的國內兼容耗材生產廠商們欣喜萬分。
近日,愛普生公司相關負責人卻對“62項墨盒專利”無效一事向《第一財經日報》回應稱,愛普生的17800專利由于自身描述出錯已經由新申請的專利替代,而這項舊專利被判無效,其實并不影響愛普生在中國繼續行使專利權。
據愛普生相關人士表示,之所以在中國又重新做了“分案申請”是因為2002年10月16日,愛普生發現,由于中文翻譯不當,文件中出現“打字錯誤(typemis)”使得相關表述不夠確切。隨即,愛普生立即針對相關專利提出“分案申請”。據了解,愛普生已經于2006年4月28日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授權通知書(專利號為02147345.5),愛普生正在根據“授權通知書”辦理專利登記手續。
據了解,“分案申請”就是對整個專利進行了重新描述,用更準確詞句、詳細內容重新申請了一遍,但基本指向還是原來的62項,和原來的申請并無不同。
2004年4月18日,耗材委員會秘書長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對117800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今年6月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布117800專利權全部無效。對于愛普生的新專利,耗材委員會秘書長表示,他也是剛剛知道愛普生的新專利,現在還不清楚具體情況,還不好作出判斷。當2004年自己申請愛普生117800專利無效時,愛普生還沒有向外公開所謂新專利。
近日從TD-SCDMA聯盟獲悉,3G牌照發放的最新障礙來自大唐移動與高通公司在TD-SCDMA核心技術的專利爭議,另外TD-SCDMA規模網絡測試不佳也是一大原因。目前中國就TD-SCDMA專利與高通等公司共進行過三輪談判,而最終均因雙方無法在核心技術專利界定上達成共識而告終。目前,大唐擁有TD-SCDMA標準的智能天線、接力切換等核心技術。此前,高通也多次強調過,該公司擁有TD-SCDMA的核心專利。
目前,向高通公司申請TD-SCDMA專利授權的公司大概為60家,而向TD-SCDMA核心專利持有者大唐移動申請授權的有30家,并且多為TD-SCDMA產業聯盟內部成員。由于參與制造TD-SCDMA終端設備制造的廠商并不多,導致相應測試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此種局面將直接影響到TD-SCDMA的商用化進程。
瑞銀證券早前發布研究報告預計,3G牌照很可能延遲到明年上半年才能發出,瑞銀表示,中國自主3G技術標準TD-SCDMA仍是中國能否及早發放3G牌照的關鍵因素。瑞銀報告認為,內地延遲發放3G牌照將給中移動及聯通等運營商更多時間去準備,并且等市場更加成熟后正式推出。
2006年1月20日,信息產業部正式頒布,3G三大國際標準之一的“中國標準”TD-SCDMA為我國通信行業標準。TD-SCDMA是我國第一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通信領域的知識標準。國務院領導人曾在有關批示上指出,TD-SCDMA的產業化如獲突破,“將標志著我國從模仿型技術進入擁有自主技術和標準的大跨越”。
LG韓國起訴海爾“2in1”商標侵權
韓國LG近日已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稱海爾今年1月起在韓國市場銷售的貼有“2in1”商標的空調侵犯了其商標權,并要求海爾停止侵權行為。據悉,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將于8月末9月初審理此案。
據新華社報道,LG在起訴書中稱,“2in1”商標于2004年3月由LG注冊,是其生產的一款一拖二組合空調的商標。海爾自今年1月起也在韓國市場銷售貼有“2in1”商標的空調,還將同一商標收錄在公司銷售貨物單中,并在電視廣告中使用。LG表示,由于海爾產品的價格不及LG產品的三分之二,如果不及時阻止海爾的侵權行為,LG將遭受巨大損失。
海爾某負責人表示:“針對LG稱其侵犯商標權的說法,我們感到很詫異,在我們看來,‘2in1’更多的是一個技術術語,就像HDTV一樣,只是一種產品名稱,只代表了某一類產品的某種特征或者功能。‘2in1’顧名思義,就是一種一拖二空調,與海爾、LG、三星等商標很難相提并論。”
索菲特、東方之珠、天倫、阿波羅、索菲亞、新文……171個酒店商標在同一天被同一溫州人申請注冊。熬過最初的驚慌期后,各酒店高層終于把商標保護問題擺到會議桌上。專家表示,這起事件體現了目前國內賓館酒店業商標保護意識的淡薄,但“商標投資人”惡意搶注的賺錢方式也并不可取。
某溫州人在2005年9月7日一天時間里,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注冊了171個商標。這171個商標全是目前國內高檔酒店的名稱,其中不乏四星級、五星級大酒店,注冊類別為43類,使用范圍為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飯店、餐館、酒吧、茶館、會議室出租等。目前,申請注冊的這批商標還沒進入公示階段,一旦注冊成功,很容易引起商標使用方面的糾紛。
牽涉其中的一些酒店對此事毫不知情,并表示難以置信。在經過最初的慌張后,各酒店都表示,其所屬集團公司或酒店高層將立即著手處理。
據了解,酒店業的商標主要包括酒店標志和酒店名稱,有些酒店未注冊商標保護;有些酒店只注冊酒店標志或酒店名稱商標,有些酒店只注冊了部分類別,沒有把企業所涉及到的行業都保護起來,有些企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沒有及時保護其他行業類別。如此一來,各種糾紛隨之而來。
目前,酒店方面都在密切注意國家商標總局發布的初審公告,如果3個月內不提出異議,那一切都將成定局。
專家建議,酒店應盡快注冊保護自己的商標,商標注冊保護有類別和范圍限定,很多星級酒店都有自己的延伸產業,更應注意保護品牌。
2002年,新的《商標法》首次允許自然人可注冊、轉賣、更改商標,導致幾年來個人商標注冊量明顯上升,其中大部分都屬投資行為。 目前,“炒商標”已成為一種投資熱點。但像此次個人投資幾十萬,在一個類別大規模搶注是非常罕見的。這位溫州人最后能否真正獲益,還是未知數。業內人士表示,把自己的創意注冊成商標,然后轉讓給有需要的企業,從中獲利,本是一種正當的投資行為,但像如此大規模的惡意搶注,本身就有高風險,這樣的賺錢方式并不可取。
集佳代理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
集佳案號:06集字(民訴)第87號
2006年7月13日,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正泰”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二審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亞洲、李明濤受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出庭參加了庭審。
庭審中雙方圍繞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的主體;有關銷售合同、宣傳合同是否可以證明使用在照明燈具上的“正泰”商標具有知名度;一審確定的十二萬元賠償是否恰當;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登記并使用“正泰亞明”字號是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本案是否應當予以中止審理共5個問題進行了辯論。
集佳案號:GUTL060723-GUTL060724
廣東宏遠集團有限公司創立于1978年,地處廣東省東莞市,現已形成以工業區開發經營為基礎,房地產開發、藥業為龍頭,體育產業、服務業、國際貿易等產業配套發展,跨地域、多元化經營的發展格局。
“宏遠”作為廣東宏遠集團的字號,自1978年即開始使用,并隨著宏遠集團知名度的不斷提升而成為國內知名企業字號。為維護該字號的唯一性及顯著性不被削弱,廣東宏遠集團于1997年將“宏遠”字號進行了商標全類注冊。
日前,針對在第07及25類商品上注冊的“宏遠”商標,廣東宏遠集團已委托集佳提出了爭議申請,現這兩個案子的相關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集佳案號:UTL060980
山東省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同行業排名第一的專業制造藥用包裝材料的上市公司(G藥玻:600529),截止到2005年末,山東藥玻公司注冊資本2.2250111億元,總資產達到14億元,實現利稅1.7024億元。經營范圍包括模制抗生素瓶、玻璃管、曲頸易折安瓿、管制口服液瓶、管制抗生素瓶、玻璃藥瓶、玻璃輸液瓶、藥用丁基橡膠瓶塞、藥用塑料瓶、鋁塑組合蓋等。
為了打造醫藥包裝民族品牌,山東藥玻公司于2003年9月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康鼎”商標,在第1、4、5、6、10、16、17、21、27、32、36、37、39、41、43、44等類別分別注冊,并獲得核準注冊,獲得核準注冊后就開始在相關產品的包裝箱上使用康鼎商標,“康鼎”商標經過異議人的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逐漸成長為行業內乃至全國知名商標。
近日,某企業在“金屬包裝容器;金屬容器”等商品上申請的“康鼎”商標被初審公告,該商標若被核準注冊必將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從而對異議人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因此,山東省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集佳對該商標提起異議申請。
集佳代理鞍山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應訴專利無效請求勝訴
集佳案號:W04-33
鞍山機電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就專利權人為鞍山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002117134、發明創造名稱為雙峰陽極板排的實用新型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集佳專利代理人顧潤豐、孫長龍代理鞍山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應訴并獲得勝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7月5日做出第8405號無效宣告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SGG利是高公司訴丹陽揚升橡膠公司“SPALDING”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蘇伊特街區。
法定代表人弗洛伊德·霍夫曼,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齊亞莉,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丹陽揚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丹陽市開發區八緯路。
法定代表人邱英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友定,江蘇省鎮江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與被告丹陽揚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齊亞莉和江早云、被告丹陽揚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黃友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一家在美國成立的公司,是“SPALDING”商標的所有人,1996年12月14日該商標在中國獲得注冊。1995年原告的產品就進入了中國市場,“SPALDING”牌籃球在中國市場擁有很高的占有率,“SPALDING”商標在中國享有極高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未經原告許可,私自大量生產假冒原告“SPALDING”商標的籃球內胎,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三、被告在《中國工商報》、《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四、支付原告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幣5萬元。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第799387號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及轉讓、變更證明;
2、商標注冊證明復印件一份;
3、“SPALDING”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及代理書復印件,證明“SPALDING”商標在中國內地被許可使用;
4、廣告合同書、廣告發布合同書復印件6份及相關媒體報道復印件,證明“SPALDING”商標在中國做了大量的廣告宣傳,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5、經銷合同復印件13份,證明“SPALDING”籃球在中國銷售范圍廣,“SPALDING”商標在中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告生產假冒“SPALDING”商標的籃球內胎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6、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現場檢查筆錄、扣留財物通知書及財物清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生產量大,非法獲利多;
7、“SPALDING”商標使用許可費支付證明復印件,“SPALDING”籃球出貨單及發票復印件,證明原告的損失及被告的獲利;
8、律師費發票復印件一張,證明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被告丹陽揚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是受張建軍的委托,用張建軍提供的模具為其生產籃球中胎的,被告并非故意侵權,因此不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被告的行為已經受到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罰,實際已經停止了侵權行為,且被告生產的侵權籃球中胎尚未形成銷售,因此并未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害,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的律師代理費過高,應該參考國家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律師收費標準、實際判賠額和請求賠償額的比例等因素認定。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第一、二、三項請求,對原告第四項訴訟請求公正裁判。
被告為支持其辨稱主張,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處罰決定書及現場檢查筆錄、扣留財物通知書及財物清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生產印有“SPALDING”商標的籃球中胎的事實,生產數量為3650只,生產成本為每只7.08元,至2005年7月21日尚未形成銷售。生產的產品及生產模具15套已于2005年7月21日被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被告已實際停止侵權行為;
2、籃球中胎的銷售發票和采購單復印件3張,證明籃球中胎的銷售單價僅為7.179元;
3、籃球中胎銷售利潤表復印件一張,證明被告上纏該類產品的利潤僅為0.099元/只。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所有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4—5不能證明“SPALDING”商標在中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證據5—7不能證明原告的損失及被告的獲利。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所有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1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證據2—3不能證明是銷售標有“SPALDING”商標的籃球中胎的價格及利潤。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所有證據的真實性、證明力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14日“SPALDING”商標在中國獲得注冊,注冊人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球拍,球類,籃球等。2003年7月14日原告受讓取得該注冊商標轉用權。“SPALDING”牌籃球進入中國市場后,“SPALDING”商標在中國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1日,于2005年6月初至7月底,未經原告許可,擅自生產印有“SPALDING”商標的籃球中胎。2005年7月21日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原告舉報,對被告的生產車間及倉庫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被告倉庫內堆放印有“SPALDING”商標標識的籃球中胎3650只,生產車間裝配刻有“SPALDING”商標標識的籃球中胎生產模具15套。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隨即扣留了上述全部產品和模具。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2、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
本院認為,原告是“SPALDING”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被告應該知道生產帶有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應取得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擅自生產假冒原告“SPALDING”商標的籃球中胎的行為,主管存在過錯,客觀上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訴訟請求,雖然被告的侵權行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過,并沒收了相關侵權設備,但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未經司法的最終確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應予支持,被告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對于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的訴訟請求,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被告所獲利潤或原告遭受損失的具體證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請求法庭適用法定賠償規則確定賠償數額,本院結合本案原告“SPALDING”注冊商標在中國的知名度,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侵權行為持續的次數和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被告應賠償的數額。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國工商報》、《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由于本案被告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其結果僅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且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產品已流入市場,對原告的企業榮譽和產品聲譽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為調查侵權行為和起訴被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萬元的訴訟請求,雖然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收費憑證,證明原告為本案已支付了律師費5萬元,但在原告為調查侵權行為和起訴被告所支付律師費中,只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才屬于合理費用,可以由被告承擔。鑒于本案原告是聘請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參加本案訴訟的,本院將參考《北京律師收費標準》的規定,結合請求賠償額和實際判賠額的比例,合理確定被告應當承擔的費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丹陽揚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被告丹陽揚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
三、被告丹陽揚升橡膠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合理費用2萬元;
四、駁回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在《中國工商報》、《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