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周訊第七十八期(2006.06.10-2006.06.16)
知識產權要聞
周一,無線芯片制造商高通公司表示,已經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交控訴,指控諾基亞侵犯其六項GSM技術專利。這也是雙方在知識產權上出現的又一次糾紛。諾基亞公司在聲明中表示,將對高通在8個月來的第三次法律行動采取“必要的”對應措施。
高通在控告書中要求,禁止進口和銷售包含了被侵權專利技術的諾基亞產品。高通公司預計,ITC的調查將從7月開始,案件的審理將于明年上半年舉行。諾基亞稱,高通所提到的專利已經包含在原先雙方簽署的一份許可協議中。這份協議已經于4月期滿,兩家公司正在就延長協議舉行談判。諾基亞表示,多年來有關GSM技術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這反映了高通公司在當前3G UMTS專利談判中的焦慮不安。這家芬蘭公司補充道,在UMTS標準(一種3G移動通訊系統)上它已經占據了強勢地位。
高通在CDMA技術領域占有壟斷性的優勢,手機廠商每售出一部CDMA手機,就需要向高通交納一部分費用。與此同時,高通還向越來越多的GSM手機收取專利費用。過去幾年里,高通同全球主要手機廠商在知識產品領域的糾紛不斷。高通的競爭對手去年10月提起訴訟,指控高通違背了自己在上世紀90年代做出的承諾。當時,歐盟正在考慮采用何種3G標準升級GSM網絡,正由于高通做出合理收費的承諾,歐盟最終采用了基于高通CDMA技術的WCDMA標準。德州儀器、Broadcom、諾基亞、愛立信、NEC和松下在訴訟書中稱,目前高通對WCDMA和CDMA 2000技術收取同樣的授權費用,而事實上高通在WCDMA技術中擁有的專利要少得多。
報道稱,由于多家手機廠商和芯片廠商提起申訴,歐盟將就授權費用問題對高通展開調查。高通的競爭對手認為,為了阻止其它手機芯片組廠商進入市場,或削弱其它廠商的競爭力,高通采取了拒絕向潛在的芯片組市場競爭對手提供基本專利授權,以及降低獨家購買高通芯片組的手機廠商的版權費用等違法做法。因此,它們希望歐盟立即對高通展開正式調查。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5期”的相關報道。)
一審輝瑞獲勝,國家知識產權局態度不明,第三人國內12藥企堅決上訴。
對終審判決結果,眾多專家及中國當事企業對國內藥企勝訴均不抱樂觀態度。業界有猜測稱,實際上,經歷1年零3個月才作出的一審判決,與法庭之外的政治、貿易等因素介入不無聯系。由于此案的原告方為全球最大制藥商輝瑞公司、被告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所涉產品為在中國有巨大潛在市場的“偉哥”,這場曠日持久的專利官司被稱為“中美知識產權領域的經典案例”。
此前,萬艾可專利在英國、委內瑞拉等國均已被否決,但輝瑞方面反應并不強烈。“中國人口基數多,潛在市場太大,輝瑞當然不會輕易放棄,不惜通過減少投資來抗議,甚至游說美國政府力量出面干涉此事。”業內人士說。據悉,2005年輝瑞全球銷售額超過450億美元,其中萬艾可全球銷售達16.45億美元,占全球同類市場約60%份額,其余份額被美國禮來公司、德國拜耳公司瓜分。
而相比之下,國內幾十家等待仿制的企業則受困專利障礙,攥著臨床批件和新藥證書,卻遲遲不能進入主戰場。2004年7月中旬,國內17家企業甚至組織了一個“偉哥”產銷聯盟,一旦生產批件下來,就統一生產和銷售,通過拉低價格與洋偉哥一爭高低。
【“偉哥”專利糾紛全記錄】
1994年:輝瑞公司開始申請“萬艾可”在華專利權。
2001年9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輝瑞“萬艾可”專利權,專利保護期20年,自申請之日的1994年起至2014年止。
2001年9月19日:也就是授權公告發布當日,北京市民潘華平即提出偉哥專利無效請求。
2001年10月29日:國內12家藥企聯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宣告“萬艾可”專利無效。
2002年9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開庭對該項專利進行口頭審理,審理結果未能在常規的3個月內作出。
2004年7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以“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為由,宣告輝瑞萬艾可專利無效。
2004年9月28日:輝瑞公司一紙訴狀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這樁行政訴訟。
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知識產權庭首次開庭審理此案。
2006年6月2日:經過一年多時間,一審法院裁定原告輝瑞勝訴。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7期”的相關報道。)
美國視頻技術公司在6月15日(星期四)稱,它已經對時代華納有線電視公司、Cox Communications公司、Charter Communications公司和Comcast公司提出起訴,控告這些有線電視運營商的視頻點播服務侵犯了它的專利權,并表示將尋求合理的專利侵權索賠以及要求法院頒發禁制令。
美國視頻技術公司是一家擁有數字媒體傳送技術專利的小公司,是美國影像互動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它聲稱自己在1990年就掌握了“store-and-forward Video”視頻技術并在1992年獲得了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的專利證明。
備受關注的華旗朗科閃盤專利官司一案,近日雙方已經達成平等和解,將擇日共同舉行新聞發布會。這次雙方能達成平等和解的最終結果,將會對共同打造民族品牌產生重大而積極的影響。
【事件回放】
2002年9月16日,朗科公司起訴北京“華旗資訊”、深圳市富光輝公司等侵犯該公司發明專利,“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的專利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正式立案。
2004年6月1日,深圳中院宣判朗科訴國內眾閃存盤廠商一案,一審判決華旗等廠商賠償朗科公司100萬元人民幣并停止銷售閃存盤產品。華旗對一審判決不服,稱專利無效。
在此后的這段時間內,雙方又為二審尋求有利于自己證據。目前,達成平等和解將是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本周三,新加坡創新科技公司表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將對蘋果計算機公司進行調查,看它的ipod數字音樂播放器是否侵犯了創新科技公司的專利。
創新科技公司提出抱怨說,蘋果計算機公司進口到美國和銷售的ipod數字音樂播放器侵犯了創新科技公司 Nomad 和 Zen品牌的數字音樂播放器的用戶界面專利。蘋果計算機公司最暢銷的ipod數字音樂播放器的部分產品是由中國臺灣制造商產生的。
創新科技公司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一個永久的排除侵犯專利的命令,永久終止蘋果計算機公司的訂單。蘋果計算機公司的代表對創新科技公司本周三披露的消息沒有立即發表評論。
創新科技公司表示,這一案例將遞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行政法法官進行審理,行政法法官將舉行聽證會并作出最初的決定,看蘋果計算機公司的ipod數字音樂播放器是否侵犯了創新科技公司的專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開始調查后的12個月至15個月的時間里作出裁決。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4、75、77期”的相關報道。)
南汽與Rover絕緣 Rover商標所有權歸屬上汽
寶馬集團已與上汽股份談好Rover品牌所有權轉讓事宜,目前正在進行相關法律細節的談判。
“寶馬已將其持有的英文‘Rover’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上汽。”寶馬中國相關人士透露。“只是目前相關手續尚未完成,工商局的相關資料并未完成轉讓手續。”
一旦轉讓法律程序完成,則南汽集團無望申請到與“Rover”相關的中文商標。
“根據相關法規,如果一家企業擁有外文商標,另一家企業將無法獲得相應的中文商標。”法律界人士指出,這也可能是最近南汽集團常提MG、不提Rover的原因。
如果Rover品牌順利移交到上汽手中,上汽汽車出口英國將更有正統血脈的優勢。上汽的舉措也獲得很多國外汽車高層的好評。
要“Rover”不能繞過寶馬
Rover商標所有權屬于寶馬。在鳳凰集團運營MG Rover時,寶馬授予其Rover的商標使用權。當MG Rover破產時,Rover商標使用權失效。此外,為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承認的、與Rover相關的“機動車輛及其部件和配件的修理、維護、修復、重制和保養”商標均歸德國寶馬所有。因而,無論是喜獲MG Rover剩余資產的南汽,還是先期購得Rover25和75相關知識產權的上汽,若想獲得Rover商標使用權或所有權,均要與寶馬談判。
知情人士指出,寶馬與上汽達成交易,一方面是因為雙方此前早在往來,另一方面則是出于寶馬希望原有品牌重生的感情。
近日,青島美合家用紡織品公司就北京廣信思達信息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標使用權一事,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美合家紡認為,北京廣信思達信息有限公司使用偽造的商標許可授權書,仿冒由國際足聯、美國華納兄弟消費品公司授權給美合家紡獨家進口及銷售的“FIFA”注冊商標并進行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嚴重侵犯了美合家紡的商標使用權,損害了公司的商業信譽,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他們已向法院請求判令北京廣信思達信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一切在家用紡織品領域內“FIFA”商標使用權的侵權行為并公開道歉,以消除北京廣信思達信息有限公司偽造“FIFA”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證書給青島美合家用紡織品公司造成的惡劣影響。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集佳案號:06集字(行訴)第64號
湖南神力實業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核準注冊“ABRO”商標的裁定一案于2006年6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集佳律師事務所李永波律師、桂慶凱律師作為本案第三人愛寶工業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加了庭審。
集佳案號:06集字(民訴)第27號
2006年6月16日,母碧芳訴南京迪文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一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集佳律師事務所周丹丹律師作為原告母碧芳的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
集佳案號:UTL02039
2006年6月12日,國家商標局下發(2006)商標異字第01225號“南尋+NANXUN”商標異議裁定書,集佳代理的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作為異議人一方,贏得了該案的勝利。
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孚公司”)系1988年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現已成為堿錳電池系列產品的著名生產廠家。該公司在第9類電池商品上注冊的“南孚”于2000年9月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1年6月,慈溪市某電池廠在第9類的“電池”商品上申請了“南尋+NANXUN”商標,并于2002年3月公告。南孚公司認為該商標系對其“南孚”馳名商標的惡意模仿,是一種企圖搭便車的行為,若該商標被核準注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南孚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對該商標提起了商標異議。
商標局審理后認為:異議人的“南孚”商標已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普通消費者在隔離觀察的情況下容易將兩商標相互混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南孚”商標構成了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注冊和使用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產源發生混淆和誤認。裁定如下: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南尋+NANXUN”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集佳案號:UTL02044
2006年6月5日,國家商標局下發(2006)商標異字第01153號“華哥雨+HUAGEYU”商標異議裁定書,集佳代理的北京華歌爾服裝有限公司(下簡稱“華歌爾公司”)作為異議人一方,贏得了該案的勝利。
華歌爾公司的異議理由是:華歌爾公司的母公司成立于1949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半個世紀里,華歌爾品牌內衣在日本國內市場上獲得了無可匹敵的地位。為了實現海外擴展戰略,華歌爾公司將主要精力集中于中國市場,早在1982年就在中國申請注冊了“華歌爾”商標且相繼設立了多家公司并在全國主要城市建有近百家專賣店。優良的品質加上強大的廣告宣傳,使“華歌爾”成為消費者首選的內衣品牌之一。被異議商標“華哥雨+HUAGEYU”與華歌爾公司的“華歌爾”商標構成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被異議人于指定期限內作出了答辯。
商標局經審理后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華歌爾公司的引證商標制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雙方商標在整體外觀上比較近似、區別不大。因此雙方商標構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裁定如下: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華哥雨+HUAGEYU”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集佳案號:W05-41
無效宣告請求人佛山市南海區新順南陶瓷有限公司針對專利權人為蒲鼎新,專利號為200330126405.2,名稱為“瓷磚”的外觀設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由集佳專利代理人趙慧代理被請求人蒲鼎新于2006年6月13日參加復審委員會舉行的口頭審理。
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住所地法蘭西共和國格里華倫市共和國大街1001號(1001, AVENUE DE LE REPUBLIQUE 07500 GUILHERAND GRANGES FRANCE)。
法定代表人格羅?皮埃爾(Pierre GROS),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三元里群英大街7號3樓。
法定代表人張文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麗,廣東太平洋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南崗購物中心第三層C區。
法定代表人李青,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國強,男,漢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匯智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人,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省工商局宿舍1棟1單元102號。
被告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豐臺區永外海戶屯村村西海興大酒店517房間。
法定代表人王克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勝,北京市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永杰,男,漢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員,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北安河大覺寺9號平房2號。
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堂、李永波,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麗,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國強、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勝、趙永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在法國依法注冊成立的公司,在中國注冊了“MONTAGUT”、“夢特嬌”文字商標和花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服裝、鞋、帽、頭飾等,且上述商標已成為知名商標。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作為所謂“夢特嬌(香港)發展有限公司”中國總代理、總經銷商,在廣州、北京等地銷售所謂“夢特嬌”服裝,并在服裝上突出使用“夢特嬌”字樣,同時使用與原告花圖形商標相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上述商品的包裝、裝潢、防偽吊牌等亦仿冒原告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并使用原告的法文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三利公司銷售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經銷的上述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行為,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停止涉案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就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共同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
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辯稱: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經法國大衛伊立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衛公司)許可,使用大衛公司合法注冊的第1633439號花圖形商標和“夢嬌公子MOONGBOY”文字商標,并未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或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原告所提交的指控被告侵權的證據均與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無關,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不是夢特嬌公司的中國總代理或總經銷;原告未舉證證明涉案產品是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包裝上雖標注有該公司名稱,但相關地址和聯系電話并非該公司的注冊地址和電話,且對該公司出現總經銷和總代理的不同稱謂,該產品應為假冒產品。因此,原告起訴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辯稱:該公司作為服裝銷售商,其供應商是夢特嬌(香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特嬌公司),其所銷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是夢特嬌公司的合法字號,未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夢特嬌”字樣,未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商品上使用的標識是第1633439號合法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與原告的商標不相近似,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經銷的商品是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特嬌公司合法提供的,其使用的商標是合法注冊的商標。即使其經銷的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權利的包裝裝潢并無獨創性,并非特有的包裝裝潢,且并非商品的整體裝潢,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經銷的商品使用了第1633439號合法商標,不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發生混淆,且其經銷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并非法律禁止的擅自使用行為;原告所主張的字號權也不存在,國外的字號并不當然受中國法律保護,且未舉證證明被告對其字號的使用。因此,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未實施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三利公司辯稱:三利公司作為天雅木樨園服裝大廈(以下簡稱天雅大廈)的開發商,合法開發建設了天雅大廈。2003年11月6日,三利公司與王德豐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將天雅大廈2007號房屋賣給王德豐并已交付使用。三利公司僅是天雅大廈的開發建設單位,與本案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并無任何關系,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一是證明原告為“夢特嬌”文字、“花圖形”圖形商標、“MONTAGUT及圖”組合商標專用權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知名商品、原告享有法文名稱權益等方面的證據材料:
1、第577537號“夢特嬌”文字商標注冊證、第795657號“花圖形”圖形商標注冊證、第1126662號“MONTAGUT及圖”組合商標注冊證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證明及商標公告等材料; 2、原告服裝產品上所使用的吊牌、防偽標貼、防偽方法圖冊、原告公司臺歷、《中國工商報》及《北京青年報》刊載的原告產品防偽方法等材料; 3、《中國服飾報》有關原告“夢特嬌”品牌服裝銷售情況的報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相關商標異議裁定書及有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做處罰決定書;原告產品宣傳圖冊及在相關報刊上所做廣告宣傳報道等材料,證明原告的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夢特嬌”服裝為知名商品;二是證明三被告實施侵犯原告商標權及實施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證據材料: 4、(2003)京二證字第23732號公證書,(2003)穗天證經字第186號公證書及相關服裝吊牌、防偽標識復印件,兩公證書記載了自天雅大廈和廣州市白馬商貿大廈購買涉案服裝的過程; 5、(2004)京國證民字第06145號公證書,記載了自天雅大廈購買服裝、開取票據的過程; 6、(2003)京二證字第17735號公證書,對地址為“www.shdf.com.cn”的夢特嬌公司網站內容進行了公證; 7、(2004)京二證字第10433號公證書,對自2004年中國國際服裝博覽會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展臺上索取的宣傳材料和名片等進行了公證; 8、《消費日報》有關“夢嬌公子”的相關報道; 9、夢特嬌公司在香港登記署的相關登記材料;
三是證明原告索賠依據方面的證據材料:
10、購買涉案產品的發票及公證費發票; 11、原告“夢特嬌”服裝代理商的相關投訴材料,證明被告的涉案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影響。
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商標專用權無異議,但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服裝包裝、裝潢缺乏特有性;原告主張的法文字號具有地域性,其主張缺乏依據;證據3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裁定書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書與本案無關。
對證據4-9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4中原告指控的涉案服裝上使用的標識是大衛公司授權其使用的商標,其又授權夢特嬌公司使用的;涉案服裝包裝上的地址、電話并非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的聯系方式,內、外包裝上關于總代理的文字也存在矛盾之處,因此,該證據與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無關;證據5、6與其無關;證據7與該公司無關,并非該公司的宣傳材料;對證據8所登載的內容不予認可;證據9與其無關;
對證據10、1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因其未實施涉案侵權行為,證據10所支出的費用不應由其賠償;證據11不具有證明力。
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商標專用權無異議,但認為原告主張的特有包裝裝潢并非特有,其使用的是公有領域的圖案,且相關宣傳報道與本案無關;原告主張的字號具有地域性,其主張缺乏依據;
對證據4-9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證據4與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無關,并非該公司銷售的商品,且該商品所使用的標識為取得合法授權的商標;證據5、6與其無關;證據7與其無關,不能證明是該公司制作的宣傳材料;對證據8所登載的內容不予認可;對證據9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且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對證據10、1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證據10所支出的費用與其無關;證據11不能通過自己的代理商證明自己的主張,且其中包含誤導因素。
被告三利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權利無異議,但認為原告主張的字號為法文,無法判定其是否相同;證據3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裁定書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書與本案無關。
對證據4-1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4、6-11與其無關;證據5中也無該公司的印章,天雅大廈是該公司開發的,但涉案經營攤位產權已轉移給王德豐,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2、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企業注冊資料,證明兩公司為不同的法人; 13、第1633439號花圖形商標注冊證、第1986056號“夢嬌公子MOONGBOY”文字商標注冊證及兩商標許可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使用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證明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使用的商標是合法注冊商標,該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行為。
原告對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1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原告指控侵權的并非證據13中的兩個商標,而且原告已對上述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三利公司對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4、夢嬌公子服裝公司銷售的襯衫及T恤衫實物各一件,證明該公司銷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為第1633439號合法注冊商標,該商品是夢特嬌公司的產品。
原告對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商品系三無產品,不應作為證據使用,且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原告并未指控其使用第1633439號合法注冊商標的行為。
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三利公司對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被告三利公司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明三利公司是天雅大廈的開發商;16、王德豐與三利公司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三利公司已經將2007號房賣給王德豐。
原告對三利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5、16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指控的是涉案商品銷售行為,而經銷主體是天雅大廈,應由三利公司承擔責任。
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對被告三利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根據上述舉證、質證意見,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認證如下:
鑒于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1-8、10-1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鑒于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對證據9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原件,亦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雖然三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法文字號提出異議,但依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原告有權主張其相應權利,本院對證據1-3的證明力予以確認;雖然證據4中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內容有不同之處,但證據6、7可與之相互印證,本院對證據4、6、7的證明力予以確認;證據10雖未明確表明與本案的直接聯系,但本案原告為本案訴訟確實進行了公證并購買了涉案產品,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證據5記載了自天雅大廈購物的過程,證據8只是媒體的相關報道,證據11系原告代理商的相關投訴材料,對涉案侵權產品進行了投訴。
鑒于雙方當事人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2-16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據12、13僅可證明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與大衛公司之間存在的商標使用許可關系,而與原告指控的涉案產品無直接關聯;證據14并無產品生產廠商名稱、產地等標識,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產品系其經銷的夢特嬌公司生產的產品,且其不能據此否認其經銷原告指控的涉案產品的事實,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證據15、16證明了銷售商品房的事實,但被告三利公司系天雅大廈的開發商,該大廈的用途為商業,三利公司應就涉案產品銷售的事實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本院的認證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1991年12月30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取得“夢特嬌”文字商標注冊,“夢特嬌”文字為中文繁體,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衣服、鞋、帽、頭飾,該商標注冊證號為第577537號,有效期限已續展至2011年12月29日;1995年11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取得“花圖形”圖形商標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帽、皮帶等,該商標注冊證號為第795657號;1997年11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取得“MONTAGUT及圖”組合商標注冊,其中字母“O”被“花圖形”所替代,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衣服、鞋、帽、皮帶等,該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126662號。
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的產品吊牌上使用了由紅花綠葉的“花圖形”、黑色MONTAGUT文字、綠色橫條、橫條上有黃色的“PARIS”字樣共同組成的組合圖案;該組合圖案還使用在其防偽方法宣傳冊上、產品廣告宣傳材料及臺歷上,其中包括1998年5月的《世界時尚之苑》。其防偽方法宣傳冊及《中國工商報》刊載的相關信息均表明其產品有兩種防偽吊牌,吊牌上方均有“花圖形”和MONTAGUT文字,下方均有Bonneterie Cevenole S.A.R.L garantit……”等文字,意即“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保證……”。
2003年《中國服飾報》的相關報道表明,在相關市場調查中的銷售排行統計及市場占有率排行統計中均包括夢特嬌服裝。2003年7月15日,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就《楚天都市報》刊載的相關廣告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投訴,2003年11月24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湖北日報報業集團、鄭時華在《楚天都市報》上發布“夢嬌公子——來自法國夢特嬌的新一代品牌”的誤導消費者的廣告行為進行了處罰。此外,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提交了對與其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注冊提出異議的相關材料及對相關仿冒夢特嬌服裝的行為人進行處罰的處罰決定書,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異議裁定書中曾認定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的“MONTAGUT及圖”商標已經在世界上廣為使用、該商標及“夢特嬌”商標通過宣傳和長期使用,已為中國相關消費者所知曉。
2003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出具了(2003)京二證字第23732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對自天雅大廈F2-2007號柜臺購買兩件服裝的過程進行了記載,拍攝了照片,并封存了相關證物及購物發票。其中天雅大廈銷貨憑證及夢特嬌公司銷售單上蓋有“天雅大廈、貨已付訖、F2-2007號”印章;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上蓋有“北京市豐臺區國家稅務局發票專用章”,并在商品名稱欄寫有“夢特嬌服裝禮品”,金額為430元。
在所購買的襯衫的外包裝提袋正面上方均有一組合圖案,下方有夢特嬌公司中英文字樣。該組合圖案由紅花綠葉花圖形,花圖形外有兩個淺色的圓圈、黑色“MENGJIAOBOY”文字、綠色橫條、橫條上有黃色“GUANGZHOU”字樣共同組成;在外包裝袋側面有:夢特嬌公司、中國總代理: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地址:廣州市白云區機場路635號明珠商業廣場4樓、郵編:510406、電話:020-36318894 36319537、傳真:020-36318750、網址:www.shdf.com.cn字樣。在該襯衫的外包裝盒蓋上亦包括上述組合圖案及夢特嬌公司的中英文字樣,且在花圖形處標注有商標注冊標記;在外包裝盒內底部除印有上述標注有注冊標記的組合圖案及夢特嬌公司中英文字樣外,還包括:夢特嬌公司、中國總代理: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地址:廣州市白云區機場路635號明珠商業廣場4樓、郵編:510406、電話:020-36318894 36319537、傳真:020-36318750、網址:www.shdf.com.cn字樣。在該襯衫的塑料外包裝上除印有上述標注有注冊標記的組合圖案及夢特嬌公司中英文字樣外,其中公司名稱中的“夢特嬌”中文文字使用黑色字體,較為突出,其余文字使用淺灰色字體。在該襯衫吊牌繩扣上有紅花綠葉花圖形并有兩個白色外圓,四個吊牌上均有夢特嬌公司中英文字樣及上述組合圖案,其中三個吊牌在花圖形處標注有注冊標記,其中兩個吊牌上標注:大衛公司(授權)、夢特嬌公司(總代理)、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總經銷)、地址:廣州市白云區機場路635號明珠廣場4樓、電話:86643437、傳真:86625550、郵編:510406字樣。在該襯衫領部的標識上有前述加有兩個外圓的花圖形及“MENGJIAOBOY”字樣,在襯衫扣子上有與襯衫同色的花圖形及“MENGJIAOBOY”字樣,在襯衫左部兜口有與襯衫同色的花圖形。
所購買的外衣的外包裝袋與前述襯衫的外包裝袋的文字及圖案相同,該外衣的塑料包裝袋與前述襯衫的外包裝盒蓋上的文字及圖案相同,該外衣吊牌繩扣、吊牌上的組合圖案及夢特嬌公司中英文字樣與前述襯衫吊牌相同,花圖形處無商標注冊標記,且其中一個吊牌上標注有:大衛公司(授權)、夢特嬌公司(總代理)、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總經銷)、地址:廣州市機場路635號明珠商業廣場4樓、電話:020-36318457 36319537、傳真:020-36319537 36318750、郵編:510406字樣。該外衣還包括一個防偽吊牌,包括“Bonneterie Cevenole S.A.R.L Garantit……”等文字。在該外衣左胸前有與外衣同色的花圖形。
2004年5月17日,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出具了(2004)京國證民字第06145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對2004年5月14日自天雅大廈1層1059號購買袋鼠牌領帶的過程及所取得的票據等進行了記載。其中所取得的天雅大廈銷貨憑證上蓋有“天雅大廈 貨已付訖F1-1059號”的印章,所取得的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上蓋有“北京市豐臺區國家稅務局發票專用章”。
2003年12月29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公證處出具了(2003)穗天證經字第186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對自廣州市白馬商貿大廈6樓6117檔購買“夢特嬌”商標T恤杉的過程進行了記載,拍攝了照片,并封存了名片及相關票據。其中名片一面包括有前述帶有注冊商標標記的組合圖案,一面包括:黃曉飛,白馬6117檔,020-86228737,夢特嬌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總經銷),ADD:廣州市機場路635號明珠商業廣場4樓,HTTP:www.shdf.com.cn等樣;在夢嬌公子服裝公司銷售單上載明,“夢特嬌T恤1件”,零售價為580元,同時還載明該公司及“白馬檔口”和“北京檔口”的聯系地址和電話。
所購買T恤衫的外包裝袋與前述所購襯衫的外包裝袋上的文字及圖案相同,其外包裝塑料袋上使用了前述組合圖案,并在花圖形處標注有注冊標記,但顏色采用黑色和灰色。該T恤衫的三個吊牌均使用了前述組合圖案,并在一個吊牌上記載有:大衛公司(授權)、夢特嬌公司(總代理)、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總經銷)等內容。此外,還包括防偽吊牌,其上亦包括“Bonneterie Cevenole S.A.R.L Garantit……”等文字。在該T恤衫領部的標識上有前述加有兩個外圓的花圖形及“MENGJIAOBOY”字樣,該T恤衫的左前胸有與T恤衫同色的花圖形。
200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出具了(2003)京二證字第17735號公證書,對網址為“www.shdf.com.cn”的相關網頁進行了公證。該網站首頁有夢特嬌公司中文名稱,及“WELCOME TO MONTAGUT”字樣,并標注夢特嬌公司版權所有;在該網站“公司簡介”欄目下的頁面上有夢特嬌公司中英文字樣,并介紹有“上海德豐……專賣店遍及全國200多個城市……構建了‘夢特嬌’專賣體系……;2002年大衛公司攜手上海德豐制衣有限公司……必將譜寫出夢嬌公子中國時尚之華麗新篇章……;地址:廣州白云區明珠廣場6355號4樓;郵件:[email protected]”等內容;在其產品一覽欄目下的頁面上介紹產品名稱為“夢特嬌”或“夢特嬌男裝”;在歡迎加盟欄目下有“夢特嬌服飾全方位的加盟支持”等內容。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出具了(2004)京二證字第10433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對自中國國際展覽中心第八號展館M8004號左側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展臺現場索取資料的過程進行了記載,并封存了相關宣傳資料及不同地區代理商的名片。其中夢特嬌公司總經理王德明、拓展部經理吳健的名片上載明:大衛公司(授權)、夢特嬌公司(總代理)、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總經銷,并有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地址為明珠商業廣場4F及電子郵箱為[email protected]等信息;夢特嬌公司華北地區總代理銷售經理司雷的名片上載明:檔口地址為木樨園天雅服飾城2007,網址為“www.shdf.com.cn”,電子郵箱為[email protected]。宣傳材料中《MAN’S FASHION COLLECTION》宣傳冊的封底標有法國名牌授權:夢特嬌公司,中國總代理: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及該公司地址等信息。
2003年11月18日,《消費日報》刊載了《“夢嬌公子”是如何變成“夢特嬌”的?》一文,該文對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媒體披露的相關事實進行了報道。
2002年6月20日,夢嬌公子貿易公司成立,其經營范圍為批發和零售貿易,注冊地址為廣州市白云區三元里群英大街7號3樓。2003年6月30日,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成立。其經營范圍為銷售服裝、皮具、鞋,其注冊地址為廣州市黃埔區南崗購物中心第三層C區。
2001年9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上海鴻達皮件有限公司取得“帶有兩個外圓的花圖形”圖形商標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游泳衣、鞋、帽等,該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633439號;2002年4月10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大衛公司。2002年6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大衛公司許可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使用第1633439號圖形商標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進行了備案,許可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13日。2003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許可夢特嬌公司使用第1633439號圖形商標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進行了備案,許可期限自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2002年12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大衛公司取得“夢嬌公子MOONGBOY”文字商標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6類背帶鉤扣、搭扣帶、服裝扣等,該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986056號。2003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大衛公司許可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使用第1986056號文字商標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進行了備案,許可期限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30日。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銷售的使用第1633439號商標標識的襯衫及T恤衫各一件。其中襯衫的塑料外包裝上無廠商、產地等標記,T恤衫的塑料外包裝袋上使用了前述組合圖案,并在花圖形處標注有注冊標記。兩服裝的左前胸使用了與服裝顏色相近的加有兩個外圓的花圖形,襯衫的領部標識上有加有兩個外圓的紅花綠葉花圖形及黑色“MENGJIAOBOY”字樣,T恤衫的領部有加有兩個外圓的綠色花圖形及綠色“MOONGBOY”字樣。
本院受理本案訴訟后,于2004年3月24日委托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為向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送達相關應訴手續,并在委托送達函上標明兩公司的地址為“廣州白云區機場路635號明珠商業廣場4樓”,聯系電話為“020-36319537”。2004年3月30日,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簽收了相關文件,將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相關文件在明珠商業廣場4樓留置送達。2004年4月28日,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分別向本院提交了答辯狀。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載明:售房單位為三利公司,項目名稱為天雅大廈,用途為商業,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03年9月至12月。2003年11月6日,王德豐與三利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三利公司將天雅大廈2007號房出售給王德豐,并明確買受人的房屋僅作商業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另查明,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公證費3500元,翻譯費394元,購買證物費用1090元。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為證明其受到的經濟損失,向本院提交了其產品代理商所提出的相關投訴材料。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是否為涉案被控侵權服裝的總代理或總經銷,天雅大廈內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是否與被告三利公司有關;三被告的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夢特嬌”注冊商標、“花圖形”注冊商標、“MONTAGUT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屬于對原告所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仿冒,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否對原告的法文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三被告是否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第一,關于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及三利公司是否為涉案帶有“加有兩個外圓的花圖形”、組合圖案、防偽標貼等標識的被控侵權服裝的銷售者問題。
本案原告指控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作為夢特嬌公司的中國總代理或總經銷商,在廣州和北京等地銷售涉案服裝,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對原告公證購買的證物提出異議,認為證物上所標注的地址并非該公司注冊地址,且對兩公司總代理或總經銷的稱謂有矛盾之處,因此屬于冒用該公司名義的仿冒產品,與該公司無關。但本院受理本案后,曾委托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該證物上所標注的地址代為向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送達相關文件,此后兩公司均到庭應訴;且經公證購買的證物及從展覽會索取的相關宣傳材料中,對總代理和總經銷的稱謂亦有不同之處,因此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據此主張他人冒用其名義,依據不足,本院對其上述抗辯主張不予采納;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主張其僅經銷夢特嬌公司的部分產品,并非該公司商品的總經銷,經公證購買的證物上有關總經銷等標注未經其同意,總經銷與總代理的標注存在矛盾之處,并向本院提交了其經銷的兩件商品實物,但該兩件商品實物并無生產者、產地等標記,不能表明該產品為夢特嬌公司的產品,因此,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原告還指控被告三利公司在天雅大廈銷售涉案產品,三利公司主張其僅是天雅大廈的開發商,天雅大廈的2007號房間已售出,其不應就此承擔責任,但相關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據均表明天雅大廈的用途為商業,天雅大廈作為涉案商品的經銷單位,三利公司作為該大廈的開發商,應對該大廈內發生的商品銷售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本案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作為涉案被控侵權服裝的總代理或總經銷,三利公司作為涉案被控侵權服裝的銷售者,其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關于三被告的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夢特嬌”注冊商標、“花圖形”注冊商標、“MONTAGUT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問題。
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作為“夢特嬌”注冊商標、“花圖形”注冊商標、“MONTAGUT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判斷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判斷被控侵權標識與該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權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類似,并判斷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即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能力為標準,并參考商品或服務的具體特點、差異大小、價格高低、知名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本案被告銷售的涉案產品為服裝,與原告主張的三個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5類商品為同類商品。
被控侵權產品在服裝左前胸、襯衫扣子上所使用的花圖形,與原告的“花圖形”注冊商標的構圖和整體結構相近似,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對原告該圖形商標的侵犯。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主張該圖形系對涉案第1633439號商標主體部分的使用,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但第1633439號商標的圖形為花圖形外有兩個圓圈,而被控侵權產品的上述使用略去了兩個外圓,不屬于對該商標的使用,因此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告還主張被控侵權產品吊牌繩扣上的花圖形圖案與其“花圖形”商標相近似,但被控侵權產品上的圖案帶有兩個外圓,并非對第1633439號商標的不規范使用,因此,對原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單獨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被控侵權產品襯衫的塑料包裝上所標注的夢特嬌公司的中英文名稱,其中“夢特嬌”三字使用黑色,與其他灰色文字形成對比,屬于對“夢特嬌”文字的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對原告“夢特嬌”繁體文字注冊商標的侵犯。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控侵權產品在銷售時所使用的交易文書使用了帶有“夢特嬌”文字的產品名稱,應屬于我國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亦侵犯了“夢特嬌”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控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標識“夢嬌公子”文字與原告的“夢特嬌”注冊商標相比,從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上均有所不同,二者不相近似,原告主張二者相近似構成商標侵權,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相關網站版權所有人為夢特嬌公司,并未涉及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在相關網頁上突出使用了“夢特嬌”、“花圖形”及“MONTAGUT”標識,侵犯了原告的相關商標專用權,證據不足,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原告還主張被控侵權產品的內外包裝上使用夢特嬌公司中英文名稱的行為,侵犯了“夢特嬌”文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規范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及其字號的,可以認定為商標合理使用行為,因此被控侵權產品在標注夢特嬌公司名稱時未突出使用“夢特嬌”文字的,并不構成對原告“夢特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涉案被控侵權服裝及相關交易文書上所使用的“夢特嬌”文字、“花圖形”標識與原告的相關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構成侵犯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作為涉案服裝的總代理或總經銷,應就涉案侵權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主張其并非涉案服裝的總代理或總經銷,與本案現有證據不符,且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主張其所售商品有合法來源,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上述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三利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商品是其合法取得、也未說明該商品的提供者,因此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鑒于本案原告未提出要求被告三利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對此不予處理。被告三利公司主張其僅是天雅大廈的開發商,不應就涉案銷售行為承擔責任,但天雅大廈系涉案商品的經銷單位,三利公司作為該大廈的開發商,應對該大廈內發生的商品銷售等行為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被告三利公司的抗辯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第三,關于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屬于對原告所主張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仿冒,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否對原告的法文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中國和法國同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根據該公約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有權對他人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的慣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予以取締。同時,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成員國受到保護,而無須申請或注冊。因此,原告有權就其法文企業名稱在我國主張權利,其所主張的權利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法院在認定知名商品時,應以該商品在相關的市場領域中有較高的知名度為條件,根據該商品的質量、銷售時間、銷售地域、市場份額、廣告宣傳、在相關消費者中的信譽度等因素綜合判定。依據本案現有證據,原告夢特嬌服裝的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較高,且原告對該產品進行了大量宣傳,該產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應認定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依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原告早在1998年即在相關廣告宣傳中記載了其產品的包裝裝潢,即其產品的包裝采用了紅花綠葉的“花圖形”、黑色“MONTAGUT”文字、綠色橫條、橫條上有“PARIS”字樣共同組成的組合圖案。該組合圖案的裝潢,具有特有性,屬于特有的包裝裝潢。而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于2002年4月才受讓取得涉案第1633439號圖形商標并許可夢特嬌公司使用,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于2003年6月成立。因此,本案原告在涉案產品上所使用的裝潢是其在先使用的,相關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組合等是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屬于該產品所特有的裝潢。經比對,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由紅花綠葉花圖形、花圖形外有兩個淺色的外圓、黑色“MENGJIAOBOY”文字、綠色橫條、橫條上有“GUANGZHOU”字樣共同組成的組合圖案的裝潢與原告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在構圖、色彩等方面相近似,造成了與知名商品的混淆,足以使購買者產生誤認。因此,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裝潢屬于對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仿冒,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依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防偽吊牌上帶有原告的法文名稱,系對原告法文名稱的不當使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本案被告提出原告所主張的裝潢并非產品的整體裝潢、原告無權主張法文名稱、其無法識別法文文字等抗辯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還主張“夢特嬌服裝”是其產品的特有名稱,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征,并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夢特嬌服裝”中“夢特嬌”是原告的注冊商標,不屬于具有特有性的商品名稱;“服裝”系通用名稱,因此該商品名稱本身并不具有特有性。故原告主張“夢特嬌服裝”為涉案商品的特有名稱,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涉案行為屬于對該名稱的仿冒,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鑒于本案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涉案行為并非我國反不正競爭法所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而是屬于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侵權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原告所提兩被告涉案行為屬于對其注冊商標的假冒,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作為涉案被控侵權服裝的總代理或總經銷,應就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綜上,三被告的涉案行為構成了對原告“花圖形”和“夢特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本案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被告三利公司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的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問題,原告所提賠償請求數額過高,本院不予全額支持。本院將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的方式、范圍、持續時間、利潤以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被告夢嬌公子服裝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合理數額。
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賠償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共同賠償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四千九百八十四元;
四、駁回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 010元,由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負擔1010元(已交納),由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負擔8000元,由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