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從愛普生(中國)公司證實,由于絕大多數國產墨盒企業最終放棄應訴,愛普生已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交申請,要求ITC啟動“臨時排除令”。“臨時排除令”如通過,最晚在60天內必須執行,因此,5月底或6月初,未應訴企業的墨盒產品將被徹底趕出美國市場。
按“337調查”慣例,“普遍排除令”一般要在律師調查取證并最終裁決后執行,但鑒于絕大多數國產企業并未應訴,愛普生立即向ITC申請執行“臨時排除令”。在愛普生申請“臨時排除令”的同時,應訴的國產企業——納思達已與愛普生完成第一輪證據交換。針對愛普生此前提交的11項專利,納思達美國律師已向ITC提交1000多頁的證據說明,闡述納思達出口美國的產品沒有對本次訴訟的11項專利構成侵權。納思達高層表示,正在等待愛普生提交第二輪證據。
據資料顯示,中國墨盒90%出口海外市場,其中50%銷往美國,而放棄應訴的幾家國內企業的出口量占到近30%。業內人士預測,受此次墨盒“337調查”影響,未來幾個月,國內墨盒產品價格可能下降30%以上,而到今年年底,國內市場100多個墨盒品牌預計有半數將被淘汰。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0、71期”的相關報道。)
面對前些天新加坡創新科技公司指控ipod、iPod Nano等數字媒體播放器涉嫌侵權行為,蘋果電腦公司沒有坐等法院聽證通知,反而于日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文檔,抱怨在個人媒體播放器市場上份額遠遠落后于蘋果、位居第二的創新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專利許可。
在本月15日,新加坡的數字媒體娛樂產品供應商創新科技公司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指責蘋果電腦公司侵犯了由創新科技公司在便攜式媒體播放器產品中擁有的多項專利技術,請求法院立即制止蘋果公司的侵權行為,并要求蘋果公司對其侵權行給創新公司帶來的損失予以賠償。
而就在同一天,蘋果公司向威斯康星州的聯邦法院遞交了自己的“反訴狀”。在蘋果公司的“反訴狀”中,蘋果公司聲稱創新科技公司的數字媒體播放器產品的外觀設計,侵犯了蘋果公司擁有的四項與用戶界面和圖標顯示相關的技術專利,要求法院對創新公司的侵權行為進行制止,并申請給予賠償。
面對蘋果公司的反訴,本周,創新公司向美國的國際貿易委員會單獨遞交了一份訴狀,試圖通過走這一途徑,制止蘋果公司的 iPod和iPod Nano音樂播放器在美國市場上繼續銷售。
在全球便攜式媒體播放器市場,創新科技公司的Zen和Nomad MP3播放器與蘋果公司的ipod數字音樂播放器各領風騷、進行著激烈的競爭。創新科技公司目前指責iPod和iPod Nano存在侵犯行為,集中在去年8月份由美國商標專利署授予給該公司Zen媒體播放器產品的一項技術專利上。創新科技首席執行官暗示,他相信在數月之后,創新科技公司的技術專利會得到保護、創新公司會得到相應的侵權賠償。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4期”的相關報道。)
發布5個月的Veeza(CD-R光盤授權新模式)一直未獲任何實質進展,飛利浦公司已非常惱火。
5月23日,《第一財經日報》從臺灣一家光盤公司獲悉,飛利浦已對臺灣企業發出最后通牒:5月30日之前如果拒不簽訂新協議,將承擔相關后果。而飛利浦原來的計劃是:1月份開始推廣Veeza,兩個月后勸說所有CD-R光盤制造企業簽約新模式,而6個月后完全實行新模式。
飛利浦沒有解釋“相關后果”意味著什么。不過,臺灣國碩科技發言人李朝欽對記者表示,也許它會采取以前曾使用的手段,比如在海關對那些面向歐、美市場出口的臺灣盤片進行查禁。
專利費高居不下是大陸、臺灣光盤企業至今未簽約的根本原因。目前,新的Veeza授權模式,雖將原有專利費降低了44%(從每片4.5美分降至2.5美分),但這一數字在光盤成本中依然占據25%-30%,國際通行慣例一般僅為3%-5%。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上,新模式要求廠商提供生產工廠注冊序號、每批出貨授權等很多商業細節,使得屬于商業機密的內容完全掌握在飛利浦手中,而這則是Veeza陷入僵局的另一重要原因。而且,由于飛利浦并未在印度等地注冊這一專利,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不公平。
不過,中國音像協會光盤工作委員會一位人士表示,中國大陸光盤企業還沒有收到最后通牒,“也許是大陸光盤企業規模較小,飛利浦首先對臺企發出通牒,可以殺一儆百。”
而李朝欽則認為,一旦中環、錸德科技等臺灣大企業簽訂新約,大陸小企業也將不可避免。
飛利浦知識產權與標準部一位人士強調,知識產權必須得到尊重,而且Veeza模式完全可以有效防止不繳專利費的企業沖擊公平市場,有利于重建全球光盤產業秩序。
5月24日(周三),TiVo Inc.(TIVO)和EchoStar Communications Corp.(DISH)均聲稱在一起專利糾紛仲裁案中獲勝。此前,美國專利和商標辦公室就TiVo起訴EchoStar侵犯其專利一案做出了裁決。
TiVo是數位視訊錄制(DVR)技術領域的先鋒,TiVo的技術可幫助用戶透過將任何的實況電視節目錄入電腦硬碟來實現暫停觀看、退回重看和立即重播等意圖。但是,近幾年來有線電視公司和衛星電視公司類似的DVR產品已經對TiVo構成了越來越大的競爭威脅。
2004年1月,TiVo提交了針對衛星電視提供商EchoStar的訴訟,指控EchoStar侵犯了自己的“時間偏離專利”。這種專利技術使TiVo的DVR產品在播放一個節目的同時可以錄制另一個節目。
上個月,德州的一個聯邦陪審團認定EchoStar故意侵犯了TiVo的專利,判決EchoStar給予TiVo總計7300多萬美元的賠償。此后,TiVo進一步要求法庭對EchoStar的DVR產品發出永久性禁令。
EchoStar在公布的一份聲明中指出,美國專利和商標辦公室的復裁“駁回了TiVo的許多指控和要求”。該公司還稱,本月稍早時上訴法庭判定德州法庭在允許將某些證據不提供給陪審團的問題上“判斷失誤”。EchoStar認為,上述兩項裁決“都指向了正確的方向”。
但是,TiVo在其聲明中表示,EchoStar有關本案的“誤導性言行非常出格”,美國專利和商標辦公室肯定了TiVo總計61項指控中大多數指控的“合法性”,其中包括“兩項EchoStar故意侵犯專利權的指控”。TiVo還稱,雖然美國專利和商標辦公室駁回了自己的一些主張,“但此事不會對德州陪審團的判決產生任何影響”。
(具體案情參見“周訊第71期”的相關報道。)
高通5月24日(周三)宣布已經在英國提起訴訟,指控諾基亞侵犯了該公司的兩項專利。高通希望法院禁止諾基亞在英國銷售專利侵權的手機,并要求諾基亞為對已售手機做出賠償。
此前有消息稱,高通同諾基亞之間的緊張關系上月曾有所緩和,兩家公司談判希望續簽一項將于明年到期的交換技術授權協議。在當時談判趨利的情形之下,諾基亞新聞發言人稱,他們希望和高通公司取得諒解達成共識。而高通公司官員則表示,早些時候他們也愿意和諾基亞就使用高通公司的CDMA 和WCDMA標準的相關專利簽訂新的協議,但沒有獲得成功。
此后,就高通在英訴訟諾基亞侵權專利一事,諾基亞發言人表示深感遺憾,并將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以保護權益。
去年11月,高通向美國圣迭戈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諾基亞在美國銷售的手機侵犯了該公司的11項專利。據悉,此次高通同諾基亞之間的專利糾紛涉及GSM、GPRS和EDGE產品。
而這次的訴訟意味著高通同諾基亞之間的專利糾紛升級,并由美國延伸至英國。
在過去幾年里,高通同全球主要手機廠商在知識產品領域的糾紛不斷。上月,移動電話嵌入式移動多媒體方案供應商Nextreaming在韓國狀告高通濫用壟斷手段。2005年10月,諾基亞、愛立信、Broadcom、NEC、德州儀器以及松下等六家公司曾分別向歐盟提起申訴,指控高通試圖阻止其它手機芯片組廠商進入市場,違反了歐盟法律。
而不久之前,美國司法部指責高通公司在合并Flarion科技公司期內,沒有等待足夠的時間、以給調查者充分的時間進行調查。有媒體報道稱,如同美國司法部說的一樣,高通面對180萬美元的罰款,沒有做任何解釋,以最快的速度交納了罰金,換得占領以OFDM技術為主導的4G技術先機。
因認為侵犯了自己商標權和涉及不正當競爭,英國著名汽車制造商LAND ROVER(路虎公司)、北京惠通陸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將北京路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北京亞騰汽車維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原告訴稱,LAND ROVER是世界著名的LAND ROVER(路虎)系列越野車的制造商,擁有“LAND ROVER”、“LANDROVER”文字商標、“LAND ROVER”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等多個注冊商標專用權,惠通陸華公司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許可人。二原告發現被告亞騰汽車維修服務公司注冊了域名為landroverbeijing.com.cn及landroverchina.cn的網站,被告路華汽車銷售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上述域名所指向的網站的公司介紹、車型介紹、銷售網絡、維修服務和客戶留言等多個欄目頁面中突出使用“LAND ROVER”標志。并且,被告公然將原告網站頁面上作為汽車品牌宣傳的“LAND ROVER”越野車圖片引用到自己的網站上使用。
原告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給二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故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在《北京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判令landroverbeijing.com.cn及landroverchina.cn域名歸原告LAND ROVER所有,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50萬元。
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據悉,本案是繼二中院審理(日本)豐田公司訴浙江吉利公司、(日本)本田公司訴重慶力帆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之后,又一起世界著名汽車制造商針對我國企業提起的訴訟。
寧波海關日前查獲包頭市游龍貿易有限公司出口假冒“FIFA”商標足球案,共查獲假冒的“FIFA”商標足球10箱600個。德國世界杯足球賽在即,寧波海關加大了對國際足聯“FIFA”商標以及德國世界杯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寧波海關負責人介紹,在世界杯足球大賽開始之前,國內外一些商家會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大量生產假冒“FIFA”商標的足球、服裝以及其他與世界杯有關的商品。足球球迷眾多,世界杯影響巨大,這些假冒商品會極大損害國際足聯、世界杯主辦方以及相關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作為口岸監管部門,應該根據一個時期的監管特點,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寧波海關近期還采取了多項舉措保護國際足聯和德國世界杯的知識產權。他們專門組織海關官員學習了與國際足聯和德國世界杯有關的知識產權內容,并收集整理本口岸相關商品情況,確定保護方向。
集佳案號:06集字(民訴)第53號
2006年5月22日,梅地亞電視中心訴北京梅地亞置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集佳律師事務所戴福堂律師、江早云律師作為北京梅地亞置業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加了審理。
集佳案號:06集字(民訴)第40、41、55、56號
日本株式會社雙葉社因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維持“蠟筆小新”文字及圖形9個商標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于2006年5月25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集佳律師事務所江早云律師、桂慶凱律師作為本案第三人廣州誠益眼鏡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加了庭審。
集佳案號:UTL060639—UTL060641
喬丹(中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運動用品研發、生產、經營、推廣于一體的著名外商獨資企業。自1994年公司成立后,經過十余年的迅猛發展,已發展成為現有資產5億多元、年銷售量達20多億元的大型企業。公司的核心品牌“ ”商標及“喬丹”商標先后獲得了“國家免檢產品”、“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隨著“ ”商標及“喬丹”商標知名度的不斷提升,某些企業及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申請注冊與這些商標比較近似的其他商標;為了避免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同時也為了避免他人惡意竊取“喬丹”品牌價值,喬丹(中國)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對三個已公告商標提起異議申請。現此案相關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集佳案號:UTL060594
中國保利集團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于1993年2月在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基礎上組建起來的大型企業集團,現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178家中央企業之一,也是資產超過百億的60余家中央企業之一。
經過近20年的發展,集團公司已經形成了軍品貿易和房地產開發兩大主業,同時正在培育和發展文化產業。目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項目遍布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武漢、長沙、天津、哈爾濱、西安、重慶、成都、海南以及香港等地區,在資本規模、經濟效益、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成效。為應對中國加入WTO后的機遇和挑戰,從2001年開始,集團對所屬企業實施了整合和重組,形成了保利貿易、保利地產、保利文化、保利物業和保利海外等五大業務板塊,進一步實現了專業化、規模化經營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地提高了集團的整體實力、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保利集團的商標主要包括:中文商標“ ”、英文商標“ ”及圖形化標志“ ”等。為了維護上述商標的顯著性,保證集團多元化發展的需要,保利集團將包括“ ”商標在內的集團系列商標在1-45類進行了全面的注冊。
日前,針對某公司在第36類商品上申請并公告的圖形商標,保利集團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了商標異議申請。現申請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集佳案號:W06-21
湖南湘聯科技有限公司針對專利權人為周文兵、專利號為02325147.6 、名稱為“型材(卷簾片77-2)”的外觀設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集佳專利代理人孫長龍代理湖南湘聯科技有限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
集佳案號:W06-22
針對專利權人為顧和尚、專利號為01278029.4、名稱為一種渣漿泵的實用新型專利,由請求人楊順卿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集佳專利代理人劉洪勛于2006年5月26日代理請求人楊順卿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
集佳案號:W06-23
針對專利申請人為徐國彬、崔玲、專利申請號為200410090799.4、名稱為復合型索托屋頂結構的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決定。集佳專利代理人劉洪勛于2006年5月26日代理專利申請人徐國彬、崔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
上訴人(原審原告)解文武,男,漢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玉皇二巷45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海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青島高科技工業園海爾工業園內。
法定代表人楊綿綿,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逯長明,男,漢族,1963年8月2日,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將軍街3委9組。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玉泉路51號。
法定代表人張大中,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烈,男,漢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市北站區市化纖廠家屬院二區8號樓。
上訴人解文武因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2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5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11月24日傳喚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上訴人解文武,被上訴人青島海爾通信有限公司(簡稱海爾通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勇、逯長明,被上訴人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大中電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烈到本院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解文武于2001年12月1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的發明專利,該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向解文武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認為解文武的發明專利申請中的權利要求1、3、23、24、45相對于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要求解文武進行修改。解文武對此提交的意見陳述中對原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并表示從發明目的和效果來看,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與本發明的目的、效果明顯不同。此后,解文武再次對其申請文件進行了修改。2003年12月3日,在解文武2003年7月28日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基礎上,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了發明專利權。
解文武主張海爾信鴿3100(即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侵犯了“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2005年3月14日,解文武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9號的大中電器中關村店購買了海爾彩智星Z3100(海爾信鴿3100)手機一部,并取得了大中電器公司銷售專用票、發票及海爾彩智星Z3100宣傳單。北京市海淀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行為進行了現場公證,并制作了(2005)海證民字第1839號公證書。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用戶使用指南第42頁載有“智能防盜”功能的說明。2005年6月6日,一審法院當庭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解文武購買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進行勘驗,解文武、海爾通信公司確認了海爾彩智星Z3100“智能防盜”方法的操作流程。2005年4月11日,海爾通信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2005年4月12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予以受理。1999年8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了名稱為“用于移動電話管理的方法和設備”,申請號為97196368.1的發明專利,該專利的申請日為1997年4月25日,優先權日為1996年5月13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本案不存在中止訴訟的情形,故本案不中止訴訟。解文武及海爾通信公司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必要技術特征的劃分均有不妥之處,法院不予采信。根據法院當庭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被控侵權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智能防盜方法進行的勘驗及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用戶使用指南記載的內容,被控侵權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與“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4項必要技術特征相比較,存在區別。解文武主張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系對本專利的變劣,故被控侵權產品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中的智能防盜方法與“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的技術特征是等同的,應適用等同原則判定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侵犯了該專利權。海爾通信公司主張由于解文武在專利審批階段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了部分限定和放棄,在侵權訴訟中,應禁止反悔。經過對比,“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與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在技術特征上存在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及隱形撥號與顯形撥號的特征上的本質區別,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方法與“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并未落入該專利的保護范圍。海爾通信公司制造、銷售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大中電器公司銷售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的行為未侵犯解文武享有的“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21號《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解文武的訴訟請求。
解文武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理由是:解文武在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提交的意見陳述并未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的授予產生實質性的作用,因此,一審判決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實屬不當,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使用的智能防盜技術方案是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的變劣。請求二審法院判令海爾通信公司生產的海爾智多星Z3100手機的“智能防盜”技術特征落入了解文武已授權專利“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的權利保護范圍;請求判令海爾通信公司、大中電器公司停止銷售具有“智能防盜”功能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海爾通信公司、大中電器公司服從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解文武于2001年12月1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2002年9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解文武發出國家申請號通知書,2002年11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解文武發出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2003年2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解文武發出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申請已在第19卷第05期發明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該專利申請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在初步審查公開的“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中,權利要求1、24為獨立權利要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3年5月23日向解文武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其“本通知書引用下述對比文獻”一欄中記載對比文件1 是FR2791509,對比文件2是FR2791509 ;“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中的“關于權利要求書”一欄中載明:“權利要求1、3、23、24、45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創造性。”在“基于上述結論性意見,審查員認為”一欄中記載:“申請人應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其專利申請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理由,并對通知書正文部分中指出的不符合規定之處進行修改,否則將不能授予專利權。”在該通知書正文中記載:“獨立權利要求1保護一種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方法,對比文件1(FR2791509)是使用SIM卡的移動電話的防盜裝置,其中存儲有手機特定號碼,只有在用戶輸入的號碼與之相同的情況下,才可操作該手機。……對比文件1 的目的是防止手機被盜且禁止非授權用戶使用,對比文件1與本發明十分近似且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術特征,唯一不同在于,本發明檢測到信息不一致時,采取的措施不是中斷操作或者通過內部短路自毀,而是自動按照設定的功能參數自動隱形撥號,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2(JP10341281)中公開了,對比文件2涉及當手機丟失時防止非授權用戶使用的便攜式電話,其中公開了如下內容:該發明在當手機被非授權用戶使用時,采取的是自動撥打預先存儲在存儲器中的號碼并且發送一個預先設定的話音信息的方式來防止非授權用戶使用的,因此,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將上述兩篇領域且內容類似的對比文件相結合得到本發明所述的技術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的,因此,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2003年6月27日,解文武針對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對原權利要求1、24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權利要求2,該意見陳述書還載明:“……③本發明在撥號報失的同時,用戶處于正常使用狀態,也就是說,本發明的自動報失并不影響當前用戶使用。另外,從發明目的和效果來看,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是為了禁止非授權用戶使用,而本發明主要是為了報失,本發明允許當前用戶正常使用,但如果該用戶為非法用戶,則撥號報失,在該用戶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就達到報失的目的,效果明顯不同。”
2003年7月25日,解文武再次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文件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并提交。2003年12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解文武于2003年7月28日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基礎上,授予了“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并予以公告,專利號是ZL01802972.8。2004年12月7日,解文武交納了“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的年費。
“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授權的權利要求書載明了44項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及權利要求23為獨立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為:
“一種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方法包括以下的步驟:
當手機初次使用時,手機的內部處理程序錄入合法用戶卡所獨有的區別于其它用戶卡的自身數據或錄入合法用戶卡所對應的手機號碼,并記錄合法用戶設定的用于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功能參數以及用于自行修改功能參數和自行合法更換用戶卡的功能密碼;
當手機每次開機使用時,手機的內部處理程序自動檢測并比較當前用戶卡的自身參數與預先存儲的合法用戶卡的自身數據是否一致,或檢測并比較當前用戶卡對應的手機號碼與預先存儲的合法用戶卡對應的手機號碼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則正常使用;如果不一致,則正常使用同時按照設定的功能參數自動隱形撥號。”
“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的說明書記載了如下內容:“為防止手機丟失,現已采用很多方法,比如:手機防丟防盜報警器、防丟手機套、網絡追蹤器等等,但是,這些方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本發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使得手機能自動報失,以便用戶準確追回……”。
2005年3月14日,解文武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9號的大中電器中關村店購買了海爾彩智星Z3100型手機一部(手機串號:351664002836581),并取得了編號為0090304的《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銷售專用票》和編號為29971345的《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銷售商品專用發票》。北京市海淀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行為進行了現場公證,并制作了(2005)海證民字第1839號公證書。根據上述銷售專用票和發票的記載,解文武為購買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支付948元。
在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用戶使用指南第42頁載有“智能防盜”功能的說明,其中載明:智能防盜功能為您提供了一種簡便的方式幫助您在手機丟失時找到自己的手機。如果該功能已經開啟,選擇“智能防盜”選項會出現“輸入密碼”屏幕,要求輸入正確密碼后才進入下一級菜單,否則直接進入下一級菜單。密碼位數為6。該功能開啟后,如果插入的是無使用權限的SIM卡,手機屏幕上會出現“SIM卡無效,請與機主聯系”的提示信息。此時按右軟鍵則手機出現聯系號碼列表,新用戶可以按上、下鍵選擇撥打。此時也可以按數字鍵直接輸入密碼,使用當前SIM卡合法,然后手機正常啟動。5次密碼輸入錯誤后,數字鍵輸入被禁止。在SIM卡合法之前,手機除了輸入密碼、接聽或撥打“聯系號碼”中的號碼外,禁止其他一切操作。本手機最多可以有5個合法SIM卡。如果在“通知周期”設定的時間內用戶沒有輸入正確的密碼,則每隔一個通知周期,手機會根據您設定的聯系號碼和通知方法撥打聯系電話和通過短消息發送當前SIM卡號碼。
2005年6月6日,一審法院在開庭審理時,當庭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解文武購買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進行勘驗,解文武、海爾通信公司確認海爾彩智星Z3100“智能防盜”方法有如下操作流程:在話機設置主菜單中選擇安全設置一級子菜單,選擇智能防盜二級子菜單,有通知方式設置、修改密碼、開啟或關閉智能防盜三種選擇:選擇通知方式設置,可以有三種下一級菜單:聯系號碼(輸入聯系號碼,確認后屏幕顯示:聯系號碼已保存)、通知方式(有電話通知、短消息通知兩種通知方式供選擇,確認后屏幕顯示:通知方式已設置)、通知周期(有15分鐘、30分鐘、1小時三種時間供選擇,確認后屏幕顯示:通知周期……);選擇修改密碼,可輸入新密碼;選擇開啟或關閉智能防盜,可開啟或關閉智能防盜。設置好智能防盜功能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裝入非法SIM卡開機后,屏幕顯示:“SIM卡無效,請與機主聯系”,此后有三種處理情形:1、確認呼叫后,屏幕顯示設置好的聯系號碼,有呼叫、返回兩種選擇,如果選擇呼叫,則呼叫聯系號碼,在呼叫同時,屏幕顯示:結束可供選擇,確認后則停止呼叫;如果選擇返回,則回到上一級菜單;2、輸入正確密碼,則非法SIM卡可改為合法卡,這時,該手機存在兩個合法用戶卡;3、不確認或輸入錯誤密碼,手機最快15分鐘后自動顯形呼叫聯系號碼。插入非法SIM卡,則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不能正常使用。在此次開庭審理時,海爾通信公司還陳述:“……一被證5中,第65頁(即解文武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申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提交的意見陳述書附頁)上數第11行的最后、第三點、第15行,把禁止使用排除在了專利保護范圍之外,原告的正常使用是在用戶未察覺、不知道的情況下。” 解文武陳述:“本人在提交專利申請的時候,對第一次的審查意見通知的一個陳述意見里面雖然提到了這一點,但僅僅說明是本專利的一個創新點,對審查員的意見提出三個創新點,第一被告說的只是其中的一個,而且其中說了允許正常使用,允許不是禁止,這并不是對本專利的限制,這樣的報失幾率和報失可能性更高。”海爾通信公司陳述:“原告事實上是把禁止完全排除了。” 解文武在此次開庭審理的法庭辯論時陳述:“……被告的不侵權抗辯不成立。第一被告(指海爾通信公司)構成等同 侵權,依照2001年高院的司法解釋(指本院2001年9月29日《專利侵權判斷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4條對等同侵權的判定做了解釋。……”
2005年4月11日,海爾通信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本“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2005年4月12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予以受理。
本院在2005年11月24日對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問到:“根據解文武的上訴狀,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撥號報失的同時,用戶處于正常使用狀態,禁止……’所代表的技術方案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相同、等同,上訴人在授權審查階段對這句話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本案中構成禁止反悔的問題?上訴人對一審判決的其他問題是否認可?” 解文武對此進行回答時陳述:“是,對一審判決的其他問題沒有異議。”
以上事實,有“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北京市海淀區公證處出具的(2005)海證民字第1839號公證書、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申請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解文武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申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并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經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本案中,根據一審法院開庭筆錄中的記載,海爾通信公司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提出解文武在“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申請審查階段已經將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并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特征排除在其要求保護的范圍之外的主張。解文武對海爾通信公司的上述主張進行了陳述。因此,海爾通信公司在本案一審訴訟程序中已經提出了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請求。
根據“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記載,當手機每次開機使用時,手機的內部處理程序自動檢測并比較當前用戶卡的自身參數與預先存儲的合法用戶卡的自身數據是否一致,或檢測并比較當前用戶卡對應的手機號碼與預先存儲的合法用戶卡對應的手機號碼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則正常使用同時按照設定的功能參數自動隱形撥號是該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之一,該技術特征是“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組成部分,缺少該必要技術特征,應認為該發明專利不能實施,其發明目的不能實現,因此,謝文武在該專利授權審查階段中對上述必要技術特征所作的意見陳述,應認為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能否授權有實質性影響。
解文武在對“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申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已經明確表明,其所申請的“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要求保護的是在撥號報失的同時,用戶處于正常使用狀態,而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是為了禁止非授權用戶使用,從發明目的和效果來看,“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主要是為了報失,允許當前用戶正常使用,但如果該用戶為非法用戶,則撥號報失,在該用戶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就達到報失的目的,效果明顯不同。據此,可以認定,謝文武在申請“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時已經明確表示其專利要求保護的范圍中的非法用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隱形撥號報失,與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并顯形撥號報失是兩種不同的技術特征,即解文武在申請“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不要求保護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并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特征。
根據一審法院開庭時進行的勘驗,海爾通信公司制造、銷售及大中電器公司銷售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使用的智能防盜方法是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并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方案,而這個技術方案,謝文武在“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授權審查階段已經明確表示不是該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由于謝文武已經放棄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并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方案,因此,其在依據“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提起侵權訴訟時,不能再將該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并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方案重新納入其專利保護范圍,這種重新納入的方式包括指控他人使用該技術方案時對非法用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隱形撥號報失的變劣。基于以上理由,海爾通信公司制造、銷售及大中電器公司銷售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上使用非法用戶不能正常使用并顯形撥號報失的技術方案,與“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非法用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隱形撥號報失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該專利的保護范圍。海爾通信公司制造、銷售及大中電器公司銷售的海爾彩智星Z3100手機上使用的智能防盜方法不構成對謝文武所享有的“手機自動隱形撥號報失的實現方法”發明專利權的侵犯。
由于解文武已經向本院明確表示其對一審判決中的其他問題沒有異議,因此,本院亦認可一審法院對于其他問題的認定。
解文武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