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R專利訴訟Rambus獲勝 現代需賠款3億美元
美國加州圣何塞地方法院于當地時間本周一(4月24日)裁定,Rambus公司在針對韓國現代半導體Hynix(全球第二大半存儲芯片制造商)的專利侵權官司中勝訴,法院同時要求Hynix支付Rambus公司3.065億美元賠償金。
Rambus指控稱,包括Hynix在內的多家內存廠商在生產DDR DRAM、SDRAM以及DDR2 DRAM內存時侵犯了該公司專利權,并要求Hynix賠償其2000年到2005年間1.085億美元到8.68億美元的損失。
Rambus目前正在尋求一項法律禁令使得Hynix今后不能再出售DDR、DDR2、SDRAM等存儲芯片,而被告方Hynix則積極的想通過賠償額外的金額來避免這項法律禁令的促成。同時Rambus同Samsung電子、Nanya科技和Micron科技的專利訴訟案還未判決,不過依照情況看Rambus很可能會再次獲勝。
Rambus公司位于美國加利福尼亞,是一家專門從事芯片提速技術研究的公司。Rambus公司因其獨特的RDRAM內存架構而在PC界立足。Rambus公司研究制造的記憶芯片并不是為本公司使用而生產, 通過將這些技術許可給諸如AMD公司、英特爾公司等這樣的廠商而獲利。
戴爾等PC巨頭在美遭起訴 涉嫌侵犯他人兩項專利
美國內華達州一家名為同步科技(Synchrome Technology)的公司日前將戴爾、惠普、聯想和索尼等公司告上法庭,指控上述公司侵犯了該公司與光存儲器連接相關的兩項專利。
報道稱,同步科技已于4月18日向美國德克薩斯州聯邦地方法院正式提起訴訟。同步科技在訴訟中稱,上述公司侵犯了該公司兩項專利,專利號分別為5,802,398和6,304,925。這兩項專利與“準許一臺主機與至少兩臺存儲裝置通過單一的界面進行通訊的方式和設備”有關。
同步科技還表示,臺灣建興電子美國分公司也將面臨該公司的指控,不過指控的方式略有不同。建興電子被控向多家PC制造商提供數據存儲設備。
日前,荷蘭電子巨頭飛利浦公司將美國影像業巨頭柯達公司告上法庭,“罪名”是未經許可使用飛利浦有關圖像壓縮方面的技術專利。不過飛利浦這個技術專利出籠的時間卻是80年代。
飛利浦公司官員表示,這個技術專利能夠將圖像壓縮成更小的尺寸,是飛利浦公司的技術人員在80年代研發成功的。此后,該公司在多個國家為這項技術申請了技術專利,并和多家涉及圖像行業的公司簽訂了專利授權協議,其中包括DVD播放機廠商、醫學成像系統和數碼相機廠商。
據稱,柯達公司曾經就此專利和飛利浦展開了授權談判,但沒有成功。柯達公司此后一直單方面使用其相應的技術。而讓業界奇怪的是,飛利浦在此后10多年里,并沒有找柯達的“麻煩”。
目前,飛利浦這樁訴訟的真實目的尚不清楚。就在今年2月份,飛利浦控股的LG飛利浦LCD公司還和柯達公司簽訂了一項在OLED顯示技術方面的合作協議。
DVD專利費之爭告一段落 國產DVD每臺再加2.5美元
4月27日上午,受飛利浦、索尼、松下等24家專利公司的許可,美國MPEG專業技術管理公司和中國電子音響協會簽署了“MPEG—2專利聯合許可”諒解備忘錄。協會旗下60多家中方會員公司接受DVD關于音頻領域專利的收費標準。
按照備忘錄,中國電子音響協會成員公司2005年7月1日之后生產的DVD,每臺要向美國MPEG專業技術管理公司交納2.5美元的知識產權費。之前生產的DVD有三種追繳方式選擇:一次性付清;廠家從生產第一臺DVD起累計至2005年7月1日,按照實際的生產規模,每臺收4美元,分期付款;按照2005年7月1日之后的生產規模,每臺增加0.5美元、3年交清,或者每臺增加0.25美元、5年交清。
由于自主知識產權缺位,形形色色的專利費用已經成為DVD生產企業的沉重負擔。中國DVD機累計繳納的各種知識產權費用已經達到每臺十幾美元,在巨額專利費的壓力下,國內企業已普遍停止傳統DVD出口,調整產品結構。
近日,以色列一家專門生產大號婦女服裝的公司將Google公司以色列分公司告上法庭。因為搜索用戶輸入該企業商標時,該公司商標的廣告鏈接會轉到一家競爭對手的網站。
原告以色列這家時裝公司名叫Matim Li,簡稱ML。ML公司指控Google公司稱,其收費的廣告鏈接使用了ML公司的商標,并購買了Matim Li、ML、“加大尺寸”等關鍵詞,消費者會誤以為是ML公司的網站。然而,在點擊之后,他們訪問的卻是競爭對手“瘋狂線”的網站。
ML公司表示,Google公司已經收取了“瘋狂線”公司的廣告費用,因此負有責任。ML公司要求Google賠償大約53萬美元。據悉,ML公司的訴狀同時將競爭對手“瘋狂線”列為被告,指控其“盜竊”其商標,同樣要求“瘋狂線”賠償大約53萬美元。
Google公司在回應聲明中表示,廣告主“瘋狂線”應當為事件承擔全部責任。不過,Google將進行調查,以保證商標將無法作為關鍵詞被不懷好意的公司購買。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4月24日對莎莎海外有限公司(香港莎莎)訴上海莎莎化妝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要求上海莎莎停止侵犯香港莎莎享有的“莎莎”和“sasa”注冊商標專用權;停止對香港莎莎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并不得含有“莎莎”字樣;賠償香港莎莎經濟損失30萬元人民幣。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香港莎莎使用“莎莎”商標早于上海莎莎使用的企業名稱。然而,上海莎莎在設立公司時仍將與“莎莎”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可以認定上海莎莎的這一行為具有借“莎莎”品牌知名度提高自身影響謀取商業利益的主觀故意。因此,根據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和禁止混淆原則,上海莎莎的行為構成對香港莎莎的不正當競爭。
總部設在香港的香港莎莎是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并已在內地注冊了商標。香港莎莎于2005年3月在上海淮海中路開設了內地首家專賣店,同年10月在南京西路開設其第二家內地專賣店,并計劃于未來5年內在內地開設100家專賣店。
4月20日、21日,“2006年中國企業知識產權論壇”在上海波特曼麗嘉酒店隆重舉行。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應邀參加,合伙人祖侃并作主題為“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in China”的演講,得到參會嘉賓的一致認同和稱贊。
本次論壇以“讓您的IP資產成為企業利潤來源的驅動器”為主題。國家知識產權局高級官員,微軟、諾基亞、惠普、輝瑞制藥、SAP、3M、飛利浦、微軟、通用電氣、霍尼韋爾、達能、西門子、朗訊科技、億貝易趣等全球頂級企業相關負責人,知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共聚一堂,探討IP資產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
集佳代理(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勝訴
集佳案號: 06集字(民訴)第019號
4月26日,(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佛山市石灣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 “夢特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北京集佳律師事務所戴福堂律師、李永波律師作為(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參加了庭審。法院當庭宣判:一、認定“夢特嬌”為馳名商標;二、佛山市石灣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三、佛山市石灣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將其通用網址轉讓給(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四、佛山市石灣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賠償(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集佳案號:UTL060113
伊可愛(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產、銷售高檔服裝的大型跨國集團公司,于1996年創立了“E&YOU伊可愛”品牌。
“E&YOU伊可愛”品牌主要經營青春少女服飾,該品牌服飾以其艷麗的色彩、富于青春氣息的風格贏得了眾多年輕時尚女性的喜愛。目前,“E&YOU伊可愛”專賣店在香港有近百間,遍布港九新界各區。1996年,“E&YOU伊可愛”品牌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在短短的8年時間里取得了輝煌的銷售業績,正在營業中的“E&YOU伊可愛”專賣店在大陸地區已達到一百多家,遍布全國18個省份的主要城市。
為了維護“E&YOU伊可愛”注冊商標的唯一性與獨創性不受貶損,也為了避免某些企業或個人通過注冊與“E&YOU伊可愛”近似的其他商標來竊取該商標的品牌價值,針對近日刊登于《商標公告》中的某近似商標,伊可愛(香港)有限公司已委托北京集佳提起商標異議,現該案有關材料已上報至商標局。
集佳案號:UTL060062
成都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直屬于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是中國500家最大工業企業之一,被國家列為特大型企業。公司建于1958年,占地438.4萬平方米,員工19000余人。
作為中國殲擊機的主要制造基地,成都飛機工業(集團)自行研制生產出了第一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梟龍”戰斗機,在中國殲擊機研制歷史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
近日,某個人在第12類的相關商品上申請的“梟龍”商標通過了國家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為了維護“梟龍”商標的顯著性與獨創性,成都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對該商標提起了異議申請,現申請材料已上報至商標局。
集佳代理上海樂美文具有限公司提出專利無效請求
集佳案號:MO06034、MO06035
上海樂美文具有限公司針對專利權人為日本國三菱鉛筆株式會社、專利號為03349116.X 、名稱為“圓珠筆”的外觀設計專利,以及同一專利權人的專利號為03309270.2、名稱為“涂改筆”的外觀設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專利代理人王學強、李硯明代理上海樂美文具有限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
上訴人(一審原告)深圳市美聯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振華路桑達工業區406棟蘭海大廈308室。
法定代表人楊波,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龐濤,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諾孚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代理人。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繼紅,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副處長。
委托代理人臧寶清,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干部。
一審第三人源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臺北市南京東路4段16號5樓。
法定代表人宋恭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雷,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張亞洲,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人。
上訴人深圳市美聯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美聯達公司)因商標爭議裁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字第69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美聯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龐濤,被上訴人商評委的委托代理人王繼紅、臧寶清,一審第三人源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雷、張亞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商評委根據有效證據,認定“源興”品牌是第三人源興公司的產品,且在中國臺灣地區使用“源興”字號和注冊“源興”、“源興LITEPRO”商標的時間早于美聯達公司,“源興”品牌被廣泛應用在各大品牌的計算機上,具有一定影響的事實清楚。深圳源興公司通過《今日快遞》已向公眾公布了該公司作為第三人“源興”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據此,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深圳市源興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源興公司)作為第三人“源興”產品的銷售代理人,在明知第三人的“源興”商標(簡稱對比商標)已在先使用,且第三人的產品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未經第三人的授權,在同一及類似商品上注冊與第三人商標文字相同的爭議商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該認定證據充分。因此,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03]第1687號“關于第1384478號裁定”(下稱1687號裁定)撤銷爭議商標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維持了1687號裁定。
美聯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2004年6月2日提出上訴。訴稱,上訴人美聯達公司是“源興”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真實所有人,爭議商標的注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同時撤銷商評委做出的1687號裁定,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上訴人商評委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第三人源興公司認同商評委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1998年10月30日,深圳源興公司申請商標局在國際分類第9類商品上注冊中文“源興”商標。2000年4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向深圳源興公司頒發了第1384478號“源興”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2000年11月16日,一審第三人源興公司向商評委遞交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請求撤銷爭議商標。在評審期間,深圳源興公司申請將爭議商標轉讓給美聯達公司,核準轉讓公告刊登在2002年6月18日出版的第841期《商標公告》上。
另查,源興公司系臺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屬企業,從事彩色顯示器、彩色液晶顯示器、電腦配件、光碟機等產品的生產。1992年2月28日,臺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ITEON GROUP)申請商標局注冊“LITEON”商標。1994年,源興公司在臺灣申請注冊了“源興”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腦、計算機及電腦配件等商品上。同年3月16日,申請注冊了“源興LITEPRO”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LITEON”商標同類。1996年3月22日,源興公司設立源興東莞公司,加工生產源興公司的“源興”產品。1998年5月25日、6月1日,多達國際有限公司受委托,在《計算機世界》上刊登了題目為《LITEON名牌PC背后的巨人-LITEON》廣告,其中“打開COMPAQ IBM PACKARD BELL等世界名牌的PC您會常??吹絃ITE-ON的標志,及LITE-ON光碟機”的內容被收錄在國家圖書館于1998年6月12日出版的《報紙信息資料》中。其中,還包括了“源興科技為LITEON GROUP(光寶集團)的重要組成部分”、“源興光驅的英文名為LITEON”等內容。1998年8月23日,深圳源興公司在《今日快遞》上刊登廣告,內容為“大量批發全球著名品牌IBM COMPAQ PHILIPS HP NEC均采用的源興LITEON光驅。授權代理商:深圳市源興微電子有限公司”。在《今日快遞》(全國版)上載明有:《電腦資訊》雜志的增刊,刊號ISSN 8547-659V/CN 86-2985/TP,電子版網址http://www.pc-daily.com, 以及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2003年9月1日,商評委作出撤銷爭議商標的1687號裁定。主要理由是,深圳源興公司作為源興公司“源興”產品的銷售代理人,在明知源興公司的“源興”商標已在先使用,且源興公司的“源興”商標已在先使用,且源興公司的產品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況下,未經源興公司的授權,在同一及類似的商品上注冊與源興公司的“源興”商標文字相同的爭議商標,顯然是意圖通過借用源興公司的“源興”商標的良好聲譽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源興公司對美聯達公司受讓的爭議商標提起撤銷的理由成立,爭議商標予以撤銷。美聯達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一二審審理期間,被上訴人商評委提供了以下主要證據:1、爭議商標檔案、商標注冊證及轉讓注冊商標證明;2、源興公司在評審程序中提交的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美聯達公司在評審程序中提交的答辯書;3、企獨粵蕪總字第003698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源興電腦科技(東莞)有限公司證明書;4、(2002)京崇證內民字第1580號公證書及附件、第三人1998年在各地所作廣告宣傳統計及廣告費發票;5、(2002)京崇證內民字第1713號公證書及附件;6、(2002)商評綜字第1149號答辯通知、評審補正發第68B號商標評審案件補充證據交換通知書、評審補正發第1047號商標評審案件證據交換通知書、003C評64GZ1及003C評評64GZ2商標評審案件審理人員告知書。
上訴人美聯達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主要證據:1、商標評審案件答辯材料;2、商標評審案件申請材料;3、爭議商標的創造過程;4、深圳市元興實業有限公司注冊登記資料,證明作為證據登記;5、深圳市寶安源興公司注冊登記資料,證明源興作為字號的規定;6、深圳市源興微電子公司開業登記資料,證明原告使用商標早于第三人;7、原告的廣告費用統計及廣告費發票,證明原告創立了源興商標;8、電腦雜志上的爭議商標,證明原告大力宣傳和使用爭議商標;9、電腦和報紙上的爭議商標廣告,證明原告創立商標的知名度;10、爭議商標廣告資料剪報;11、源興公司的關聯公司在大陸的商標情況; 12、商評委培訓班資料;13、以“源興”為商標的企業名單;14、爭議商標大陸注冊情況。
一審第三人源興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的申請書及17個附件;2、美聯達公司的答辯書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3、爭議商標檔案資料;4、源興公司向商評委提交的爭議申請資料。
以上證據一審法院認證結論合法,經庭審質證及本源審查核實,并以當事人的上訴書、答辯狀及庭審記錄等在案佐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案爭議商標系深圳源興公司于1998年10月申請注冊,而第三人源興公司早在1994年在臺灣申請注冊了“源興”商標,繼而于1996年3月在中國大陸設立源興東莞公司,加工生產源興公司的“源興”產品。為此,商評委認定深圳源興公司在明知源興公司的商標已在先使用,且源興公司的產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仍在同一及類似商品上注冊與源興公司商標文字相同的爭議商標,顯然是意圖通過借用源興公司“源興”商標的良好聲譽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從而做出1687號撤銷爭議商標的裁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判決維持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