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27日在北京舉辦了2015年開放日活動,并發布了《2014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由集佳代理的專利號為ZL03139760.3的無效宣告案榜上有名。
案情介紹:
專利號為ZL03139760.3的專利權人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微芯生物”)。微芯生物長期致力于原創新藥、專利藥物研究開發和藥物創新技術服務的生物高科技企業。微芯生物承擔過多項國家和地方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在創新藥物領域擁有多項國際、國內專利。2002亞太地區生命科學與技術高峰論壇上被評為“亞洲最有發展潛力的10家生物企業之一”。經過多年研發,微芯生物獲得了名稱為“具有分化和抗增殖活性的苯甲酰胺類組蛋白去乙?;敢种苿┘捌渌幱弥苿?rdquo;的發明專利。該專利藥物名稱為西達本胺,該藥是微芯生物自主研發的具有全新化學結構、國際上開發進展最快的亞型選擇性組蛋白去乙?;敢种苿?,屬于全新作用機制的表觀遺傳調控劑類新型靶向抗腫瘤藥物。
針對該專利,美國亨特博士實驗室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集佳接受微芯生物的委托進行答辯。
在無效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集佳代理人針對微芯生物涉案專利的馬庫仕式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將其限定為實施方式中的具體結構式。雖然《專利審查指南》中例舉的專利無效程序中權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并不包含這種修改方式。但是,集佳代理人一方面給出了最高院關于這種修改方式的在先判例,同時,從專利法立法宗旨上闡釋這種修改并不會使專利權人不當得利,而且不會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并且屬于專利權人主動縮小其專利保護范圍,讓利于社會,因此這種修改雖然沒有被納入審查指南的例舉修改方式,但并不違反修改超范圍的基本修改原則,在考慮專利法立法宗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支持。
由于該案件在技術及法律問題上的復雜性,而且當事人是行業內國內外知名公司,因此專利復審委會組成了五人合議組對該案件進行審理。
最終,專利復審委員會接受了集佳代理人對權利要求的修改,并認為現有技術中沒有給出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應用于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啟示,因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具備創造性,并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
從2010年起,在“4.26”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專利復審委員會每年都會發布上一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本案新聞關注度高,對相關行業產生一定影響,其中還涉及到復雜法律問題和審查標準,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借鑒意義,最終成功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