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初,金六福酒業向口子酒業發警告函稱其依法享有“福”注冊商標專用權,口子酒業生產銷售“福”酒構成商標侵權,要求口子酒業停止生產銷售口子“福”酒。金六福酒業的警告函嚴重影響了口子酒業的營銷計劃。面對這樣的困境,口子酒業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積極商討解決方案。經過審慎地研究,雙方決定啟動“商標不侵權訴訟”的法律訴訟請求,集佳張亞洲律師、徐曉恒律師積極介入此案。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基于對商標法的充分理解,集佳律師認為:首先,從案件事實來講,口子“福”酒應當判定為不侵犯金六福的商標權。口子“福”酒構成商標正當使用,因為“福”字在中國文化中已經成為一種符號,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看到“福”想到的就是“吉祥喜慶”。正因為如此,“福”字作為商標的顯著性非常弱,商品的識別功能也非常弱。除非后天使用具備顯著性和識別性,“福”字與特定的商品是不能產生對應和識別關系的。而金六福恰恰沒有證據證明其使用“福”字商標并且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作為商品裝潢使用構成商標侵權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誤導公眾”。事實上,金六福的“福”商標沒有知名度而口子福酒使用的“口子”商標卻是中國馳名商標,消費者購買口子福酒首先識別的是口子酒業生產的酒,然后是吉祥喜慶的酒,并不會誤認為是金六福生產的酒。
經過審理,淮北中院認為:口子酒業的“口子”已為中國馳名商標,而金六福酒業的“福”字商標顯著性較弱,知名度不高。金六福酒業的“福”字所代表的“吉祥、喜慶”的文化內涵屬于中華傳統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在商標權之私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私權應當讓位于公共利益。據此,淮北中院判決口子酒業一審勝訴。
多年來,集佳律師憑借在知識產權領域豐富的實務經驗和嚴謹專注的態度,在業界贏得了廣泛的認同和卓越的聲譽。此次勝訴榮獲“2007安徽十大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案件”之一,是繼2005年集佳代理的法國“夢特嬌”案件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后,又一次被國家司法機關的高度認可,集佳代理的其他知識產權案件也頻頻入選有關媒體評出的“最受消費者關注的知識產權案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