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標識標注方式的規定公開征意見
2011-10-21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專利標識標注方式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21日起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22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征求對《專利標識標注方式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了落實修改后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對專利標識標注方式的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經研究討論,對2003年頒布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進行修改,形成了《專利標識標注方式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現將該草案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同時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于2011年11月2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將書面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
1.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3.傳真:010-62086550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三處;郵政編碼100088
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專利標識標注方式的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標識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十七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本規定予以標注。
第三條 在授予專利權之后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注權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
第四條 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采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
除上述內容之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第五條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采用中文注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第六條 專利權被授予前在產品、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申請號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注專利申請的類別并附加“專利申請號”字樣,并如實說明該專利申請尚未授權。
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專利標識的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條 虛假標注外國專利標識的,構成假冒專利的行為,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外國專利標識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行為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外國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期滿不提供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在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國際專利”,“世界專利”字樣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等材料標注專利標識的,構成假冒專利的行為,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專利權終止后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有專利標識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該專利標識是在專利權終止前標注的證明。期滿不能證明的,視為該專利標識是在專利權終止后標注,構成假冒專利的行為,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專利標識,但及時按照要求改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免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二十九號發布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