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解決互聯網侵權問題
2011-08-15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了大批的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已達全部著作權案件的50%左右。而由于避風港原則的存在,加上權利人獲得賠償需要的三個條件———“證明權利人有實際損失”、“計算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最高罰額50萬元”———實現起來有較大難度,因此,相當多維權案件只能不了了之。
“不少互聯網分享平臺已不僅僅發揮平臺作用,他們直接提供產品服務,并以此盈利。而50萬元的罰款對他們不足以產生任何影響。”文著協總干事張洪波說,在現在的行政法規中,是否還要堅守美國的避風港原則,值得“反思”。
而在西方較有作為的集體管理組織,由于引進中國時間很短,目前沒有在這個問題上發揮足夠作用,以平衡版權人、用戶和產業界之間的利益沖突。
著作權涉及面廣,系統關系復雜。但學術界普遍注意到了當前矛盾關鍵詞是互聯網和多方利益主體。針對網絡侵權,學界首先提出了增加法定賠償金上限的數額,以更好地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并對侵權者更有威懾力。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了確定侵犯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的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即“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以及“50萬元范圍內的法定賠償”。其中,上限50萬難以遏制一些大企業的侵權行為,需要提升罰款上限。張洪波建議,針對特別惡劣的情況,可參考俄羅斯“判七年徒刑”或者西方罰款“高于實際損失50倍”的例子。政協委員張抗抗提出,還需要設立罰款的起點以應對不同類型的侵權賠償,建議設立起點“2萬至5萬元”。
其次,擴大法定許可范圍,賦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組織更多權限。
在原本五項法定許可的基礎上,做更多的延伸,實現報刊和網絡相互之間的合法轉載,這樣能有效規范非法轉載和協議混亂的局面。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組織收取著作權使用費,轉付給版權人。對拒不交納法定許可費的使用人應規定懲罰性條款。“我們2008年開始就在做調研,很多政府網站都面臨著無法在法定許可范圍內轉載的問題,這個問題隨著互聯網和傳統版權產業發展越來越凸顯。”張洪波說。
第三,規定網絡服務商侵權賠償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以及免責條款。
針對避風港原則,雖有對網絡著作權的判斷規則和免責規則的一些規定,目前的效果并不理想。導致很多互聯網企業脫責,而另一些無辜企業又被卷入,影響司法公正。來小鵬說,為解決司法裁判不一的問題,需要更細化的配套解釋。兩次修訂都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細則制訂沒有跟上。同時,針對個人用戶的使用侵權問題,對臨時復制權、私人復制權可以做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目前,國家版權局已向200多家單位發放了問卷調查,委托3個專家小組于今年底前起草修正草案。或將在整合草案的基礎上,視情況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