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公開征求修訂意見
2011-05-15為進一步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解決與修改后的《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問題,商務部擬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進行修訂,并對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會展業的繁榮發展,展覽會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有發生。根據知識產權相關立法的規定,對于展覽會上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知識產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并可請求司法保護。但是由于展覽會的臨時性和流動性等特點,在實際操作上,知識產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很難按照知識產權法及有關法規的辦案程序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而近幾年,各種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上,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不斷出現,損害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形象,破壞了展覽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因此,針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商務部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和國家版權局制定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實施5年來,對促進我國會展經濟有序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專利法》、《著作權法》的修訂以及近年來各種展會涌現出來的新問題,原有的《辦法》與快速發展的會展經濟漸漸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完善,為此國家商務部擬對《辦法》進行修訂。
擬修訂的《辦法》征求意見稿分7章35條,分別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展會期間專利、商標、著作權保護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予以了規定,明確了展會管理部門、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展會主辦方、參展方的法律地位及法律關系,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分別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展會期間專利、商標、著作權保護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予以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