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4月1日起施行
2011-03-21文化部3月18日在其官網發布新《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新規定),新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發布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舊規定)同時廢止。
新規定界定了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更詳細地表述為:一是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二是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而舊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表述不夠詳細,僅指音像制品; 游戲產品;演出?。ü潱┠?;藝術品;動畫等其他文化產品。
新規定明確: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新規定規定了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新規定針對互聯網服務的特殊性特別規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