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月1日起施行
2011-01-10從國家知識產權局12日上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01年施行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經過2010年的再次修訂,將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執法辦法》是對《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有關專利行政執法規定的細化和補充。為適應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需要,加強和規范專利行政執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結合10年來在專利行政執法方面積累的經驗,于2010年對現行《執法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據悉,此次修訂主要針對《執法辦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和原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的職責以及專利行政執法程序進行,在保證總體框架和結構不變的前提下,新增條文11條,刪除合并4條,修改29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由原來的44條增加到51條。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專利行政執法程序上,不僅完善了關于地方知識產權調查取證的規定,還明確規定了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案件的期限。修訂的《執法辦法》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結案。此規定將利好企業應對專利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