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2010-10-08為了促進專利權的運用和資金融通,保障債權的實現,規范專利權質押登記,根據專利法、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知識產權局新修改的《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明確規定了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管理部門、程序及要求、登記期限等,與原中國專利局1996年9月頒發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很大不同,總條款數由24條減少為22條,登記客體由“質押合同”變為“專利質權”,質權人可獲得更多保障,行政服務更為高效便捷并不再收費。例如,《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收到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相比原規定中的“15日”大大縮短了時限,有利于當事人盡快獲得登記。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在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供質權人同意放棄、轉讓、許可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放棄、轉讓登記、許可合同備案等相關手續。同時,《辦法》考慮到市場經濟的發展,刪除了原《暫行辦法》中關于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專利權出質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條款。
據悉,自從專利權質押融資試點工作開展至今,全國累計實施質押貸款項目約2000個,融資金額已近250億元,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辦法》施行之日,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