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規 外商投資環境再度優化
2010-08-20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了“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中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進程中,“規定”帶給眾多外商投資企業又一利好消息。
16日出臺的“規定”內容包括:明確規定了未經行政審批的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明確規定了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情形下的處理規則;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糾紛的處理規則;明確規定了認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出資責任的規則。
此外,“規定”還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處理,由于提供虛假信息進行股權變更報批導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爭議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股權轉讓中的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糾紛的處理等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
對此,經濟法方面的專家認為,“規定”的出臺會進一步優化中國外商投資的法律環境。
“外國投資人到中國來投資,完善的法律環境是其贏利的重要保障,這個規定對于中國外商投資法律體系中模糊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澄清,使外商投資更具可預測性和確定性。”清華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副教授呂曉杰說。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今年早些時候曾表示,現階段,廉價勞動力已并非中國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對于目前在中國營運的約29萬家外資企業,以及未來還可能進入中國的外資企業來說,當前中國吸引外資的最重要因素是政治穩定、經濟發展以及法制環境的不斷完善。
高法16日的規定無疑為這一判斷增添了新的注解。
目前,隨著中國進一步改革開放,外商投資企業領域發生的糾紛越來越多。根據高法的數據,近兩年來,在外商投資企業領域發生的糾紛案件數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的20%左右。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到終止各個環節產生的糾紛都在司法實踐中有所體現。
但是,現行外商投資立法存在很強的行政審批色彩,不可避免地與作為私法存在的其他法律之間發生沖突。比如,與合同法之間的沖突,與作為企業組織法的公司法之間的沖突。這些沖突造成了外商投資適用法律之間的繁雜與無序,導致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存在法律適用的難題。
“16日高法出臺的‘規定’,解決了這些難題中最為棘手的三個問題:未經審批合同的效力問題;隱名股東的確權問題;外資企業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呂曉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