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立法及著作權行政處罰有新規
2009-05-26 新聞出版總署日前以總署令的形式發布了《新聞出版總署立法程序規定》和《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四批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并以國家版權局令的形式發布了《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和《國家版權局廢止第三批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立法程序各環節要求更明確
此次發布的《新聞出版總署立法程序規定》包括:總則,立項,起草,審查,審議、公布和備案,解釋,清理和編纂,附則,全面涉及了立法工作的各個環節。例如,為了體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第三十一條規定:“規章、規范性文件簽署發布后,應在《中國新聞出版報》和新聞出版總署網站指定欄目及時刊登。規章的公開由法規司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公開由起草部門負責。”
網絡侵權行為處罰更具體
《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1997年1月28日由國家版權局制定并頒布,2003年7月16日重新制定并頒布,是《著作權法》的配套行政規章,是規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為的重要依據。此次發布的《實施辦法》根據相關條例規定擴充了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所列舉的侵權行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辦法》增加了“警告”、“沒收侵權制品”和“沒收安裝存儲侵權制品的設備”等3項新的行政處罰種類。
此外,考慮到行政部門的有限人力資源,針對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侵權案件,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侵權人住所地、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或侵權網站備案登記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一批規章、規范性文件被廢止
按照總署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總體部署,繼2008年11月24日公布廢止了31件規范性文件之后,法規司組織各司轉入新一輪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現已形成《新聞出版總署決定廢止的第四批規范性文件目錄》,含59件規范性文件。
按照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原則,本次擬廢止文件大致有兩種情形:一是新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作出新規定或已吸收原文件內容的。比如,《關于開展報刊社記者站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報社記者站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因與總署2005年頒布的《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內容不一致,予以廢止。二是情勢變遷,原文件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相關規定已不適用的。比如《關于出版社自辦發行圖書的暫行規定》、《圖書發行企業效益指標評價辦法》、《關于加強我外文書刊發行,做好對外宣傳工作的意見》等文件均屬此類情形。
2002年及2003年,國家版權局先后以第2號令和第4號令分兩批集中廢止了36件著作權規章、規范性文件。此次發布的《國家版權局決定廢止的第三批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含與著作權管理的13件規章、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