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依法確定合理的專利司法保護范圍和強度
2009-04-24 加強專利權保護對于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促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對外發布的《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出了人民法院的專利司法政策,根據我國科技發展階段和產業知識產權政策,依法確定合理的專利司法保護范圍和強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人說:“制定專利司法政策,既要使企業具有投資創新的動力,使個人具有創造熱情,使社會富有創造活力,又不能使專利權成為阻礙技術進步、不正當打擊競爭對手的工具;既能夠充分調動、配置全社會的資本和技術資源,又能夠加速技術信息的傳播和利用。”
《意見》提出,解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時,既不能簡單地將專利權保護范圍限于權利要求嚴格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權利要求作為一種可以隨意發揮的技術指導,應當從上述兩種極端解釋的中間立場出發,使權利要求的解釋既能夠為專利權人提供公平的保護,又能確保給予公眾以合理的法律穩定性。
《意見》還明確了禁止反悔原則,即對于權利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所做的實質性的放棄或者限制,在侵權訴訟中應當禁止反悔,不能將有關技術內容再納入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