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馮小剛的電影《集結號》涉嫌侵犯淄博作者張聞宇的紀實性文章《老八路的神秘檔案》著作權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分別提供相關證據并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最后在雙方不同意調解的情況下法院休庭。
當日14:00,案件開始審理,4方被告到庭3方,制片人王中磊、導演馮小剛作為一、二被告和編劇劉恒為第三被告的代理律師出庭,而放映該片的第四被告淄博某電影城未到庭。
原告張聞宇出示了5份證據,分別是2000年底,他先后發表在人民日報《大地》、《法制世界》、《山東青年》、《律師與法制》和《中國勞動保障報》的文章《老八路的神秘檔案》和電影票。
三方被告律師則出示了7份證據,有華誼兄弟與《官司》作者楊金遠簽訂的“版權使用合同書”,與編劇簽訂的“委托創作合同書”,并且在網上查到《老八路的神秘檔案》的文章與劇本沒有相同之處,楊金遠2002年在《福建文學》中發表的《官司》,及楊金遠在作品集中稱小說是在受電視中一些報道的啟發創作而成,此外還有《集結號》的光碟等。
辯論中張聞宇稱,《老八路的神秘檔案》和電影《集結號》的主人公命運和所經歷的年代都非常相似,兩個主人公都參加過解放戰爭和淮海戰役,都在部隊里擔任連長職務,還有作戰地點均在山東,都曾立下了赫赫戰功,然而被誣為國民黨,最終千方百計尋找部隊證明身份,兩個主人公的遭遇、時代背景和挽回名譽情節十分相似。
張聞宇認為,《集結號》對于文章《老八路的神秘檔案》最大的抄襲在于構思。
“發生在戰爭年代的事情,有相似遭遇的情景非常多,而因此就狀告抄襲太牽強?!比奖桓媛蓭熮q論,《集結號》是經過合法授權,由小說《官司》改編而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原告文章的內容、人物、時代背景、結果和表現形式和《集結號》沒有相同之處,一般侵權案件,要證明有侵權的行為存在,或有侵權行為的作品,但原告無法提供此類證據。
被告律師還說:“著作權法明示,作者受保護的是表現形式,而情感、思想和觀點是不受保護的,兩個作品中沒有一個片段是重復的,而兩者有相似之處最多只是情感上的共鳴。”辯論后被告律師申請法官駁回原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