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食品公司因商標不準轉讓狀告商標局
2007-08-31 8月30日上午,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不同意其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娃哈哈集團)間的“娃哈哈”商標轉讓,將商標局訴至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是由金加投資有限責任公司(JINJA INVESTMENT PTELTD)、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以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根據1996年2月9日簽署《合資經營合同》而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團與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約定,娃哈哈集團將“娃哈哈”商標作價1億元人民幣,其中5000萬元轉讓給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另外5000萬元作為娃哈哈集團的出資給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9日,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從杭州仲裁委員會收到了娃哈哈集團對其提出的仲裁申請,從該仲裁申請中所附證據中得知,商標局于2007年6月7日針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了(2007)第90號《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該復函稱,娃哈哈集團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交《關于請求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于轉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該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冊商標轉讓給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標局根據《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均未同意轉讓。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認為,商標局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標轉讓的行為,未對其作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違背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作出決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商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據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商標局的被訴行政行為。
據了解,《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是國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發布的,該《規定》主要內容是防范和制約企業商標權流失。此案中,商標局正是依據該規定,未同意“娃哈哈商標”的轉讓。8月30日上午,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不同意其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娃哈哈集團)間的“娃哈哈”商標轉讓,將商標局訴至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