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知識產權保密事項
2007-07-04 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該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做出了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為了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勞動合同法》要求,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指出,這部法律為適應企業結構調整、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等。
據了解,《勞動合同法》就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集體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內容分八個章節進行了規定。該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