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新司法解釋 盜版500張可判3年刑
2007-04-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出臺新的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依據這一新的司法解釋,侵犯著作權罪數量“門檻”明顯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曾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大幅降低知識產權犯罪刑事制裁“門檻”。根據我國近年來保護知識產權形勢的發展,以及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兩司法機關對200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一個較大的變化是,新的司法解釋明顯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門檻。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新司法解釋規定的以上兩個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較之200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縮減了一半。
根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侵權人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侵權人將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將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罰金刑適用的幅度:“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新的司法解釋還根據知識產權犯罪的特點,統一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明確,單位實施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按照2004年出臺的司法解釋和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司法機關將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知識產權犯罪的功能,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司法解釋自即日起施行。兩司法機關明確,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