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知識產權中財產權出質作出具體規定
2007-03-22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月16日表決通過物權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62號主席令予以公布。物權法約22000字,分為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共5編19章247條。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十七章對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問題作出規定。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