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最大專利侵權案”所涉專利無效
2007-02-13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第946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就被請求人鄭紅專“一種軋輥小撓度、高鋼度軋機”(ZL89101393.8)專利權進行審查后決定,宣告該項專利全部無效。
“決定書”指出,1939年獲得授權的美國專利US2181173,其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該項專利內容。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北京泰隆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及部分冶金軋鋼界專家稱,該項專利的設計方案,早在20世紀中期的美國、奧地利等西方工業發達國家已經出現過,由于存在種種技術缺陷,很快被軋機工程技術界淘汰。1989年初,鄭紅專將該技術方案在國內申請專利,由于我國專利制度建立初期檢索條件尚未完備,此項“發明”于1991年11月獲得了中國發明專利權。
利用這項本不應授權的專利,鄭紅專及鄭州拓普公司曾相繼在天津、鄭州兩地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將國內多家軋機設計、制造、使用單位拖入法律糾紛。2006年7月,鄭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責令被告方賠償經濟損失2980萬元。此案因而被稱為“國內最大專利侵權賠償案”。但就在河南省高院對此案二審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依法作出了宣告該項專利全部無效的決定。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公知技術是不能獲得專利權的。專利實質審查中,由于具體技術的復雜性和文獻檢索的局限性,難免會有個別不具備專利條件的申請授予了專利權。為此,專利法規定了宣告專利無效的程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某項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證據請求進行復審,進而宣告該專利權部分或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