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澎博"被判商標侵權 賠償美國"彭博"公司30萬
2007-01-08 美國財經信息媒體公司彭博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簡稱彭博公司),因為其中文名“彭博”與上海兩家財經資訊和網絡數據信息公司的名字音同形近,而將這兩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引發了一場跨國商標侵權訴訟案。近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對“彭博”商標侵權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彭博公司要求禁止使用“澎博”作為企業名稱的請求,判令上海兩家公司因侵犯“彭博”商標權,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了上訴。
一審中兩被告認為,在中國內地,相關公眾對“彭博”的知曉度和“彭博”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遠沒有達到馳名程度,而且原告“彭博”“彭博資訊”商標的注冊時間均晚于兩被告企業的成立日期,所以兩被告對“澎博”字號依法享有在先權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商標馳名事實的發生應當堅持要求保護地或者權利主張地原則,受到關注的應當是中國大陸對原告財經信息的引用情況,而不是其他地域。盡管原告在全球的銷售收入排名名列前茅,但并不當然意味其在中國的情況就是如此,中國大陸之外華語國家和地區的商標注冊情況也并非判斷商標馳名的直接依據。根據在認定商標馳名時的地域性考量,英文“Bloomberg”商標在國外馳名不能等同于在中國馳名,更不能等同于中文“彭博”或“彭博資訊”商標馳名。而且,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兩被告企業成立之時已經馳名,故法院對原告關于要求兩被告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使用“澎博”標識的訴請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時指出,兩被告企業名稱雖然注冊在原告商標之前,但其企業名稱權的范圍應當基于規范完整使用企業名稱,被告無權單獨或突出使用包括“澎博”、“澎博資訊”等在內與“彭博資訊”相似的標識。現被告在其軟件名稱中以及軟件安裝和運行界面上使用了“澎博”字樣,在其網絡頁面上也使用了“澎博”標識,這些行為毫無疑義地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法院最后判決兩被告應立即停止對原告彭博有限合伙公司“彭博資訊”商標的侵害,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www.pobo.net.cn和www.pobo.com.cn兩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三十天刊登啟事以消除影響,同時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