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院巨額發明補償金案結案 案值1.65億日元
2006-11-13 10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日立制作所有關“其原員工米澤成二不得要求已轉讓公司的光盤讀取外國專利權發明補償金”的上訴請求,判令日立向米澤支付發明補償金1.65億日圓(約為日立已付238萬日圓的70倍,合1,093萬元人民幣)(可扣除日立已支付部分)。
2002年11月,東京地方法院就此案一審判決,依據《日本專利法》(2004年修訂前,因此案始于1998年)享有的專利權,不適合也不能類推到國外,米澤享有的專利權僅限于日本國內。判決雖然確認發明貢獻率為專利收益的20%,卻認定日立僅須支付該發明的日本國內專利的補償金——3,490萬日圓(約合231萬元人民幣)。2004年1月,東京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認定,米澤等人的發明在除日本外的美、英、法、荷蘭、加拿大等六國亦獲專利授權,日立據此從菲利浦等15家公司獲得專利實施費和交叉許可費共計11.8億日圓(約合7,800萬元人民幣);日立須向米澤支付11.8億日圓的14%——1.65億日圓補償金。
《日本專利法》規定,從完成職務發明的員工承繼專利權的企業,須向其支付“適當的補償”,但是,獲得國外專利的發明人是否亦可要求補償,此案一審和二審法院判決不一。對此,最高法院的結論是,向與《日本專利法》第35條所述職務發明有關的外國專利使用者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可類推適用該條的第3和第4款的規定——“可要求發明補償金”。最高法院還支持了東京高等法院就此案關于發明對專利收益的貢獻率和發明補償額的判決:發明貢獻率為專利權收益的20%(米澤為14%);發明補償額為1.65億日圓。
米澤在最高法院判決后向記者表示,國外獲授權的發明補償若不被認可,日本在經濟全球化浪潮中的“技術立國”則不可能持續;最高法院的判決賦予企業技術人員以勇氣,希望此案結果能對現行日本企業發明補償制度產生影響。但是,日立知識產權部部長平山裕之則頗為憂慮地表示,此案判決結果將嚴重影響日本企業的研發工作。日立于2005年完善了發明補償制度,當年度已向一萬名員工支付發明補償金共計8.1億日圓(約合5,365萬元人民幣);日立尚未公布補償金與發明收益的比率,可以肯定的是現行公司規定的補償額要遠遠低于20%。平山強調,日立的新補償制度已獲得員工的理解和認可,不考慮再次修正。
日本知識財產協會事務局長土井英男稱,重要的技術發明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權的先例很多。日本大型企業關于包括國外專利發明補償的計算方法多已成形,但有的中小企業則尚無明確的規定。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裁決,將影響擁有眾多國外專利的日本企業發明補償金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另據報道,2006年10月23日,日立原員工岡本好彥亦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就其半導體集成電路制造技術專利,要求日立支付2億日圓(約合1,300萬元人民幣)發明補償金。(http://www.yomiuri.co.jp )
[注]米澤成二:現年67歲,1969年進入日立制作所任日立制作所研究所研究員,至1996年離開日立時共完成308件職務發明。米澤和同事發明的用于CD、DVD等的光盤讀取技術,1977年申請專利,1990年獲授權。日立給予米澤的該發明補償僅為230萬日圓。米澤50歲后才萌生發明補償意識,于1998年以“未得到充分的光盤讀取專利發明補償”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東京地方法院判令日立支付2.5億日圓(約合1,660萬元人民幣)追加補償。8年來,米澤歷經波折,僅提交法院的資料即超過2米。
來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