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佗”商標被侵權 藥企獲賠10萬
2006-11-08 安徽省知名制藥企業華佗國藥廠以吉林一家藥業公司使用的“華佗銀屑王”商標與其申請注冊的“華佗”商標相近似為由,將該企業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銀諾克藥業公司銷毀全部的華佗銀屑王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原告華佗國藥廠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營中、成藥及保健品制造、銷售,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業務等。2005年12月, “華佗”商標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著名商標。
華佗國藥廠稱,被告銀諾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裝上使用與“華佗”商標相近似的“華佗銀屑王”五個字,誤導了相關公眾,侵犯了“華佗”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使公眾誤認為“華佗銀屑王”是華佗國藥廠產品,其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確認原告注冊的“華佗”藥品商標為馳名商標,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
法院認為,“華佗”二字是原告注冊的,是按照商標法落入保護范圍的二字,被告并未正當使用“華佗”二字,構成了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由于商標法在調整商標侵權方面屬于市場競爭的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專門法,按照專門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不能對同一行為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故對原告要求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不再支持。
來源于: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