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企業法庭爭蒙牛 蒙牛乳業向蒙牛酒業索賠一千萬
2006-10-17 近日,來自內蒙古的蒙牛乳業與蒙牛酒業在北京市一中院對簿公堂,蒙牛乳業認為,蒙牛酒業“搭便車”使用“蒙牛”商標,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對方停止侵犯其“蒙牛”注冊商標權、著名商標權與馳名商標權,停止惡意注冊和使用“蒙牛”字號,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變更“蒙牛”字號,同時賠償一千萬元。
蒙牛乳業:蒙牛酒業搭便車
蒙牛乳業表示,蒙牛乳業享有“蒙牛”注冊商標權、著名商標權、馳名商標權和著名商號及企業名稱權。“蒙牛”曾先后在我國內地及臺、港、澳地區進行了全類商標注冊,同時在近70個國家與地區進行了商標注冊。2001年8月,蒙牛酒業成立時,“蒙牛”品牌已經形成高知名度、高美譽度和高市場親和度的商品品牌。因此,蒙牛酒業的做法是搭“蒙牛”便車,傍“蒙牛”品牌。其向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門申請注冊以同樣的“蒙牛”為商號的企業名稱,生產和銷售同樣作為奶制品的奶酒是一種惡意行為。
原告表示,2005年11月,兩企業就字號問題進行了接觸,但蒙牛酒業提出要8000萬元的補償費才肯變更企業字號。所以蒙牛乳業才決定起訴。
蒙牛酒業:注冊商標我在先
蒙牛酒業當庭表示,該企業于1999年8月24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蒙牛MENGNIU”商標,當時蒙牛乳業剛剛成立,沒有任何注冊商標,更談不上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因此蒙牛酒業使用“蒙牛”品牌不可能侵犯蒙牛乳業任何在先權利,更談不上“傍名牌”或者“搭便車”。出現兩個“蒙牛”完全是一種巧合。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