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MA訴淘寶網商標侵權案開庭
2006-09-13 目前,德國波馬股份公司訴“淘寶”網商標侵一案出現新進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淘寶”所有波馬產品被控侵權
法庭上,波馬公司指出,國內眾多網絡商店在淘寶網(WWW.TAOBAO.COM)上銷售的或者“許諾銷售”的“PUMA及圖”、“PUMA”、“豹圖形”牌產品,均可以認定為假冒/仿冒(侵權)產品。因為該公司銷售的正品都只是通過其經銷(代理)商(被許可使用人)通過專賣店的形式銷售,絕不允許通過網絡的形式銷售正品。而且從淘寶網(WWW.TAOBAO.COM)上有關原告產品的銷售價格來看,該網上網絡商店的產品價格明顯低于正品價格。如正品PUMA運動鞋通常零售價為500-800元/雙,最便宜的運動鞋零售價也高于300元/雙;但淘寶網(WWW.TAOBAO.COM)上PUMA運動鞋的售價一般僅為50、60元,價格上形成了明顯的差距。
原告向“淘寶”網索賠100萬
德國波馬公司認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原告多次告知并且在其充分知道原告告知侵權信息的情況下,依然拒絕刪除在淘寶網(WWW.TAOBAO.COM)上的有關侵犯“PUMA及圖”、“PUMA”、“豹圖形”商標的侵權信息,屬于既沒有做到事前的“合理的管理責任和合理的審查義務”,又拒絕做到事后的積極補救義務;實際上是為眾多的網絡商店賣假/售假(銷售侵權產品)提供了廣闊的網絡支持平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二款所稱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本案所涉及的便利條件是“提供網絡支持平臺”,構成了協助他人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對被告二陳某,原告則認為,在明知自己通過網絡商店銷售的PUMA牌運動鞋為侵權產品的情況下,陳某依然大肆銷售假冒/仿冒PUMA產品,根據《商標法》第52條構成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因此,原告堅持起訴書提出的請求法院判令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等訴訟要求。
“淘寶”網否認侵犯原告商標權
對此,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答辯認為,“淘寶”網是依法成立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提供商,為用戶提供發布信息條件是國家法律賦予其的業務范圍和經營職能。在其網上公布的《淘寶網服務條款》中,明確規定了“本網站僅作為用戶物色交易對象,就貨物和服務的交易進行協商,以及獲取各類貿易相關的服務的地點,本網站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質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貿信息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淘寶并不作為買家或是賣家的身份參與行為的本身。”因此,被告一并非該案的銷售方,銷售原告指控假冒PUMA商標運動鞋的人是使用淘寶網服務的用戶陳某,即本案第二被告。
“淘寶”網還認為,目前法律或規章沒有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用戶利用系統條件發布的信息內容做實質審查的義務,從技術上講事先審查也是不可能的,網絡服務提供商既不可能也沒有權利逐一檢查遍布全國或全球的銷售者。因此,原告要求自己承擔民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其的全部訴訟請求。
開庭當日,該案第二被告陳某沒有到庭參與庭審,也沒有向法庭提交相關的答辯意見。
庭審中,廣州中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截止知識產權報記者發稿時,雙方仍未達成和解意向。
來源: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