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第二例攝影家控告攝影作品被侵權案開庭
2005-12-16 甘肅省第二例攝影家控告攝影作品被侵權案開庭 索賠50萬侵權方只愿賠2400元
甘肅省第二例攝影家控告攝影作品被侵權案,12月13日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引起該訴訟的是攝影家梁劍拍攝的《水車大觀園遠眺》被甘肅省集郵公司出版發行的《中國水車之都·蘭州》集郵冊使用,梁劍認為該公司未向其說明,也未征求他的同意,未署名,未支付任何報酬,其行為構成惡意侵權,索賠50萬元。在當天的庭審中,被告甘肅省集郵公司對侵權事實予以承認,但雙方在賠償數額上存在爭議,調解沒有成功,法庭將合議后宣判。
在法庭上,甘肅省集郵公司承認造成現在這個局面,只是因為工作失誤,并再三向梁劍賠禮道歉,但是按照有關攝影作品的賠償標準,只賠償2400元。
眾多省內攝影家就此案紛紛表示,知識產權被侵害的現象屢見不鮮,這種現狀必須終止,必須尊重著作權人及著作權。
據悉,這是繼兩年前攝影家辛國英的作品《太平鼓》被某公司侵權而訴之法庭后,甘肅省第二例攝影家控告攝影作品被侵權案。而該案件的被告甘肅省集郵公司,目前又相繼被攝影家廖斌、牛恒立、桑志青、劉瑞祥等4人因其攝影作品被侵權而起訴。連線律師12月13日,記者獨家采訪了梁劍的訴訟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師向記者闡述了該案件索賠50萬元的理由。
代理律師稱,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權、獲得報酬權。該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存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多種侵權行為,并非是常見的單獨一種侵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賠償”。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賠償額只要不超過50萬元,都是合法的。
稿件來源:《蘭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