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公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定于今天開始施行。
在國務院新聞辦的記者招待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說,“兩高院”對于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高度重視,早在2002年就已列為重大調研課題,在自2003年以來的起草工作中,“兩高”廣泛征求了11個中央國家機關的意見,還先后多次、多渠道聽取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歐盟委員會、商業軟件聯盟、美國電影協會、中國美國商會、美國信息產業機構等行業協會和部門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耕也強調,人民檢察院要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及時、準確地批捕、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特別要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干擾和阻撓查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為“制假售假”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
■有關量刑標準
賣盜版盤超過5000張將被判3至7年
從12月22日起,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0張(份)以上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假冒商標經營額超25萬元最高可判7年
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最高將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于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實施知產犯罪按個人犯罪3倍標準量刑
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7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將按照個人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3倍定罪量刑。
假冒專利獲利過10萬元最高可判3年
假冒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