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財富》全球500強首位的世界零售業巨頭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因其商標遭遇一家國內燈飾廠“克隆”,向法院提起訴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日前一審認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爾瑪”商標為馳名商標這一事實狀態,并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經營的企業名稱中使用“沃爾瑪”字樣,注銷在互聯網上的相關域名,賠償人民幣12萬元。
據原告沃爾瑪公司訴稱,該公司所擁有的服務商標“Wal-Mart”在世界范圍內享有盛譽。1996年,沃爾瑪公司在深圳開設了中國第一家購物廣場和山姆會員商店。此前,該公司已將英文服務商標“Wal-Mart”翻譯成中文“沃爾瑪”,并在第35類“推銷”等服務項目上獲準注冊。此后,該公司又陸續在大部分類別上取得了商標注冊。2003年,原告發現被告童某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燈具及其燈具包裝上使用“沃爾瑪”標識,而且在其企業名稱中也使用了“沃爾瑪”字樣,甚至還申請注冊了www.woeroerma.com.cn"域名,并在該網站頁面中顯著使用“沃爾瑪”字樣。此外,童某還在銷售“沃爾瑪燈飾”的中山市古鎮華興大廈的顯著位置使用“沃爾瑪”作為招牌,大量張貼使用“沃爾瑪”字樣的廣告圖片。經原告調查,該“沃爾瑪”燈飾產品在包括深圳在內的廣東省多個地區銷售。原告認為,被告童某利用“沃爾瑪”的知名度促銷自己的產品獲利,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針對“沃爾瑪”公司的起訴,作為中山市古鎮沃爾瑪燈飾廠負責人的童某則答辯稱,她經營的工廠是受香港沃爾瑪照明有限公司提供的“沃爾瑪”中文和圖形標識,并沒有將“沃爾瑪”直接作為商標使用。她同時認為,在原告“沃爾瑪”商標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前,不享受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等特殊保護措施,香港沃爾瑪照明有限公司在其燈飾產品上使用“沃爾瑪”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通過廣告宣傳、媒體報道、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方式長期持續宣傳企業形象,在中國市場逐步形成了以“沃爾瑪”字號和商標為核心的企業品牌知名度。綜合上述情況,應該認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爾瑪”商標為馳名商標這一事實狀態。
被告童某在其經營的燈飾廠名稱中使用“沃爾瑪”字號,并注冊與原告馳名商標讀音相同的域名,該企業名稱及域名注冊時間均在原告“沃爾瑪”商標注冊之后。雖然雙方經營范圍不屬同一種類,但被告顯然是企圖利用原告馳名商標的信譽知名度,以利于生產和銷售其產品,因此,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沃爾瑪”字號并注冊相同讀音的網站域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鑒于原告的損失難以具體計算數額,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時間、產品價值、侵權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據悉,這是廣東省內首例確認“馳名商標”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