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備受矚目的“閃存盤專利案”一審剛剛宣判余波未了之際,深圳市又爆國內IC卡專利侵權第一案———深圳市旺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龍公司)狀告深圳市科松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匯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銀行三家企業侵犯其“智能卡電梯管理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權的官司于不久前在深圳中院一審開庭。
近日,記者采訪到負責審理該案的有關人員得知,由于案情相當復雜,并且被告公司以“專利先用權”提出了抗辯,目前還一時難有結論。
發明專利遭侵權
旺龍公司是國內最早介入非接觸智能IC卡系統領域的專業制造商之一,也是目前國內屈指可數的集系統軟件開發、產品設計制造及工程實施等能力于一體的專業智能IC卡設備供應商。曾成功承辦珠海航展IC卡門禁系統、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稅控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全國區域性金融網絡建設等大型IC卡系統項目。
早在4年前,該公司就發明了“智能卡電梯管理系統及方法”,并于2000年10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發明專利,2002年10月23日得到正式授權(專利號:ZL00129242.0)。該發明專利后被列入廣東省首批專利實施計劃項目。
據了解,由于該智能電梯系統具備刷卡直達、屏蔽閑雜人員,從而實現了使公用電梯變成私家電梯的智能安全控制功能,目前業已成為頂級寫字樓與頂級住宅樓的標準配置,未來的應用則會逐漸從頂級建筑向高檔建筑,甚至一般建筑普及。目前在我國珠三角與長三角一帶,已經有超過一成的新建筑采用了智能電梯系統。業內人士預計,如果最終普及開來,該市場規模將達到數十億元。
據旺龍公司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人陳飛告訴記者,截至目前,旺龍公司已經利用該發明專利技術為廣州日立、中國迅達、三菱電梯、通立電梯等提供了大量的一流智能電梯管理系統,然而,令旺龍公司始料不及的是,一些小廠商也很快模仿這項專利技術,生產與銷售與之相仿的產品,給旺龍公司帶來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與此同時,由于這些涉嫌侵權的廠商只做單純的模仿,在技術上存在重大局限,很多產品功能并不完善,因而產品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這無異于給使用該系統的電梯用戶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
旺龍公司總經理李標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起訴科松電子、匯勤物業以及招商銀行,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我們此前與他們進行過多次交涉,都沒有結果。我們不希望自己的發明創造被人白白使用。”據悉,為發明并完善該專利,旺龍公司歷時6年多,其間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數以千萬元的財力。包括科松電子、匯勤物業以及招商銀行總部大廈都涉嫌非法使用了被假冒的該專利技術產品。旺龍公司在訴狀中向科松電子索賠50萬元,并要求匯勤物業以及招商銀行停止進一步的侵權行為。
涉嫌三方均否認有侵權行為
作為涉嫌制造侵權產品的科松電子在接到法院的一紙傳票時感到很意外,其負責人在采訪中表示:“我們是在去年11月19日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感到很震驚,我們不知道到底什么地方侵權了。”
據了解,在向深圳中院遞交的答辯狀中,科松電子對旺龍公司的發明專利提出了多處質疑,聲稱涉訴專利并不具備新穎性與創造性,科松電子在該專利申請之日前就已經在生產類似電梯管理系統,應對該專利享有先用權。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以“公知技術”抗辯與“先用權”抗辯是專利侵權抗辯最典型的兩種手段。根據我國《專利法》有關規定,“專利先用權”是指在專利申請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人享有的這一權利一般稱為“先用權”。
有關法律人士表示,在專利法中確立先用權原則并不是保護發明在先的人,而是為了消除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先申請原則”帶來的某些不利因素。如投入資金或人力、物力后研究開發出相同發明創造的單位和個人,已經實施或做好實施的必要準備,由于別人已提出專利申請而徒勞無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專利法規定先用權原則的實質,就是以申請日為時間界限,對申請專利在先的人和已經實施或者準備實施的單位或個人之間的利益進行調整,以使他們都受到公平的保護。
2003年9月17日,科松電子遭到起訴后就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復審,2003年10月10日,國家專利復審委已經接受該專利的無效復審申請。作為本案的另兩名被告,匯勤物業與招商銀行則均表示只是產品的管理方與使用者,購買的途徑是完全正當合法的,故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