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標與商號之爭第一案”之稱的中國中化集團公司訴杭州中化網絡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網絡有限公司案日前審結。被告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50萬元并賠禮道歉。中化網絡公司醞釀在香港上市一事也告擱淺。
去年底,正當中化網絡公司醞釀在香港上市之際,被大型國有企業——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后更名為中化集團)以“商號侵犯商標”為由告上法庭。因為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早已將“中化”注冊為商標。被告杭州中化公司是一家經營網絡商業服務的公司,其網站頁面上多次使用“中化”二字,如“中化信箱”、“今日中化”等,結果引發“中化”名稱之爭。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認為,他們最有資格被稱為“中化”。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該公司以“中化”(SINOCHEM)的品牌享譽國際石油化工領域,曾14次被美國《財富》雜志評為全球500強企業之一,2002年銷售收入排名第248位,“中化”(SINOCHEM)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擁有極高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2002年2月8日,國家商標局認定“中化”為馳名商標。
作為后來者的杭州中化公司及上海中化也毫不示弱。杭州中化提出三點質疑,一是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從事的業務是化工產品進出口代理,而中化網絡是從事互聯網業務的IT企業,業務范圍根本無聯系。二是在過去的幾年當中,中化網絡一直對外宣稱自己是浙江省典型的民營企業,是從零開始發展的,并沒有說中化網絡是中國化工的一部分。三是中化網絡的企業名稱在2000年8月就注冊了,而對方的商標注冊時間是在2002年,注冊在先的商號反而侵犯了注冊在后的商標的權利。
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中化”商標在2000年杭州中化公司成立之前就已是馳名商標。杭州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均與化工領域有關,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馳名商標的淡化。被告杭州中化公司在其經營且對外提供營利性商業服務的“中國化工網”上屢次并多處使用“中化”作為縮略語,亦會使相關公眾對其提供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杭州中化和上海中化侵犯了馳名商標專用權,同時也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網站、商品及所有相關服務上使用“中化”二字,賠償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并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