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重慶璧山縣的地方品牌“璧南春”,一個是中國馳名商標“劍南春”,昨日上午,兩個白酒品牌對簿公堂,“劍南春”起訴“璧南春”對自己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提出300萬元的巨額索賠。
昨天坐在被告席上的是璧山縣璧南春酒廠和綿竹市東圣酒業公司,“劍南春”起訴他們共同侵權。據悉,2001年4月,青春苑酒廠(璧南春酒廠前身)和東圣酒業達成合作協議,由東圣酒業向青春苑酒廠提供散酒,對方提供“明飛牌”注冊商標和內外包裝圖案。同年8月,首批試制品400件“明飛牌”“璧南春”瓶裝酒運到璧山縣。當地要求把璧南春作為接待酒,打造地方品牌,而當地工商部門認為這批酒在包裝上和“劍南春”相似,建議在縣內伙食團、招待所等地方內部消化。同年9月,青春苑酒廠更名為璧南春酒廠,同時重新更換包裝。
去年6月,劍南春集團投訴“璧南春”構成不正當競爭,重慶市工商局在璧山縣查獲155件該包裝的“璧南春”酒,認定這批“璧南春”和“劍南春”使用包裝裝潢相近似。重慶市工商局對璧南春酒廠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998元,罰款6000元。同年8月綿竹工商局以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東圣酒業罰款16000元。隨后,劍南春集團以馳名商標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向璧南春酒廠和東圣酒業共同索賠300萬元。
昨日法庭上,“劍南春”代理人提出:在2002年8月到2003年6月“璧南春”被查的10個月里,“劍南春”在重慶銷量損失300多萬元,索賠300萬并不高。
兩被告代理人認為,“璧南春”有自己的“明飛牌”商標,和“劍南春”商標差別明顯,字形、字音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璧南春酒廠在璧南關,“璧南春”是對當地地名和原廠名的合理利用,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同時,“璧南春”每瓶15元,“劍南春”每瓶138元,客觀上不會誤導消費者。由于雙方分歧巨大,法庭無法調解,宣布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