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原告美巢集團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美巢公司)訴被告北京秀潔新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秀潔公司)等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秀潔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銷售的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上使用“墻錮”字樣,并賠償原告美巢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0萬元。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在商標民事侵權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賠金額,該案已作為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官方公眾平臺發布。
案情摘要
美巢公司系第3303708號、第4882697號
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墻錮”商標注冊使用在“工業用粘合劑、工業用膠”等商品上。該商標經美巢公司商業宣傳和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秀潔公司在其制造、銷售的同類商品上突出使用“秀潔墻錮”、“易康墻錮”、“興潮墻錮”字樣。美巢公司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將秀潔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秀潔公司等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
判決結果
關于對“墻錮”的使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美巢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本案中,秀潔公司辯稱“墻錮”已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其被控侵權的行為系非商標意義上的正當使用。基于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相關公眾對“墻錮”的認知不能證明其屬于混凝土界面處理劑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且秀潔公司將上述文字突出使用于外包裝桶的顯著位置,字體較大,這顯然屬于商標意義使用,因此認定秀潔公司被控侵權行為侵犯了原告美巢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賠償數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全額支持了原告美巢公司訴求,判令秀潔公司賠償美巢公司1000萬元
美巢公司主張根據秀潔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盡其所能提供了公開信息渠道可以獲知的秀潔公司經營侵權商品的相關證據。包括:秀潔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商品的單位銷售利潤、產量、銷售時間、銷售門店數量、地域范圍。針對銷售利潤部分,美巢公司主張根據侵權商品銷售單品的價差、毛利率予以酌情確定。針對銷售數量部分,雖然沒有確切侵權商品的銷售數據,但原告美巢公司認為“秀潔墻錮”單品的月產量即達到1萬噸,且秀潔公司針對“秀潔”、“易康”品牌設立有單獨銷售部門,結合其經營規模、銷售門店數量、地域范圍等因素,“秀潔墻錮”、“易康墻錮”、“興潮墻錮”三款侵權商品總計的單月銷售數量酌定為1萬噸具有合理性。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秀潔公司對美巢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內容的客觀性雖然提出異議,但法院向秀潔公司釋明相應的法律后果,責令其提交反映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相關證據,而秀潔公司仍拒不提供相關經營活動的帳簿、資料。因此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全額支持了美巢公司訴求,判令秀潔公司賠償美巢公司1000萬元。
本案亮點
本案中秀潔公司辯稱美巢集團主張權利的“墻錮”系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秀潔公司做正當使用抗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應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為前提,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突出使用亦屬于商標意義的使用行為。秀潔公司對“墻錮”突出使用,侵犯了美巢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另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無論是基于營銷策略還是其它考量的因素,任何商業主體在宣傳推廣活動中所使用的言辭應當表述準確、所使用商業數據應當務求客觀真實,任何通過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所使用的宣傳內容獲得的不當利益,在侵權責任判定特別是侵權賠償數額判定中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后果。本案中,基于美巢公司已盡到相應的舉證責任,而秀潔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明侵權商品的關鍵數據證據,且經查,美巢公司主張侵權賠償的考量因素與本案查明的相關事實能夠相互印證,因此,秀潔公司應當自行承擔拒絕提供相關證據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很好地使用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合理分配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參考。此外,該案的判賠全額支持了原告美巢公司的請求數額,成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涉及商標侵權案件中判賠最高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