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沃茨水工業集團成立于1874 年,是世界領先的創新水產品的制造商和服務提供商,產品集中于商業和居住用水、水循環利用和給排水、暖通空調和用氣以及水質量控制四個應用領域,享有“閥門標準制定者”的美譽。沃茨(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是沃茨集團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的全資子公司,經授權在中國境內獨占許可使用沃茨集團的“W圖形”等注冊商標。
2013年8月,沃茨上海公司收到北京地區供應商的舉報稱,大量鑄造有沃茨集團“W”商標的毛坯件流入北京北高閥門有限公司,該公司很可能正在大量生產侵犯沃茨集團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閥門產品。沃茨上海公司就此委托第三方進行調查,后于2014年5月依法向工商執法部門提出投訴,并隨同執法人員在北京北高閥門有限公司廠區進行了查處。但由于權利人向商標局提出的國際商標注冊證明的申請適逢商標系統升級而無法及時出具,造成權利人難以向工商部門提供符合一般形式要求的權屬證據,進而導致相關行政查處遲遲無法做出裁定并對侵權方進行相應處罰。
2014 年9 月末,沃茨上海公司正式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集佳律所迅速安排由閆春德、王荷舒及許燕妹組成案件小組,積極推進案件進程,努力克服法院系統調整期間案件審理進程緩慢,工商查扣產品及相關證據難于調取的實際困難,于2014年12月獲得一審法院作出的被告侵權認定的判決,維護了沃茨“W圖形”商標的合法權益。
【律師評述】在實踐中,商標權利人通常首選的維權途徑,即工商投訴行政程序,較之于司法途徑而言,毋庸置疑具有天然的效率和費用優勢,對侵權人也能取得很好的打擊和震懾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程序的效率應當、也必然是建立在事實法律關系簡單、明確的基礎上的,這也決定了行政機關通常不會插手法律關系相對復雜、或者在侵權認定的任何環節存在爭議的案件,這也使得其能很好發揮打擊效率優勢的案件類型及范圍相對受限。另外,行政程序雖然相對費用低廉,但對侵權方主要的經濟處罰手段是繳付給行政機關的罰金,而權利人并不能從此獲得任何賠償。相對地,訴訟司法程序是權利人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最終局、也是最強力的選擇,法院本身在處理知識產權方面所具有的專業能力、經驗和裁量權,使其能對各種不同情況的疑難復雜案件進行有效的實證分析,并做出符合法理實情的裁判。隨著立法、司法和政策的發展、司法機關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所增強,近年越來越多的權利人在一些侵權惡意明顯、證據扎實的案件中獲得高額判賠。因此,權利人在選擇維權途徑時,最好事前根據案件特定情況制定維權策略,以實現維權費用-效能比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