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情況,并公布了兩起典型案例。其中,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江淮集團、江淮股份與紅太陽確認不侵犯商標權案因社會關注度高、涉及關聯案件龐大,最終以一攬子全面調解而被最高院作為典型案例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推薦。在該案中,集佳律師事務所張亞洲律師、景燦律師作為江淮集團、江淮股份的代理人,全程代理了江淮集團和江淮股份在合肥中院、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案件。
案情摘要:
江淮集團、江淮股份從2005年起在其生產的汽車上使用橢圓形加五叉星標識,并進行大量持續不斷的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該橢圓形加五叉星標識于2005年申請注冊,但未被核準,為未注冊商標。紅太陽公司于2004年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4233581號
和4425670號
商標,2007年被核準注冊在第12類汽車上。2010年紅太陽公司及相關企業開始在媒體上大規模宣傳該注冊商標。2010年3月26日,紅太陽公司向江淮股份發出律師函,敦促其尊重紅太陽公司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江淮集團收到律師函后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訟,后江淮股份參加訴訟。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雙方商標不構成近似為由判決江淮集團與江淮股份不侵犯紅太陽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紅太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紅太陽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涉及多起關聯民事、行政糾紛案件及行政爭議,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一攬子解決雙方所有訴訟和爭議。
典型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商標近似等問題的判斷,因涉及兩個大型汽車企業,雙方之間有多起關聯民事、行政訴訟及行政爭議,社會影響力較大,直接裁判結案并不能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訴爭,而雙方達成和解有利于各自企業的發展和合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運用“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各自撤回了多起訴訟,徹底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實現了雙方包容增長、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