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上海慧翰”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一審勝訴
2008-11-25 由集佳律師事務所梁勇律師、周丹丹律師代理的上海慧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慧翰公司)訴深圳市永新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永新創公司)侵犯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于2008年11月4日,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如下:1、被告深圳永新創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藍牙車載免提設備遠程電話本下載軟件V1.O的行為;2、被告深圳永新創公司賠償原告上海慧翰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
原告上海慧翰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無線接入領域的研發及相關產品設計、生產的公司。2006年12月12日,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將其“藍牙車載免提設備遠程電話本下載軟件V1.0”向國家版權局進行了軟件著作權登記,并將該軟件應用于FLC-MDC705藍牙模塊中。2007年10月,原告上海慧翰公司發現被告深圳永新創公司對外銷售的“藍牙模塊YXC-3”小板產品和中板產品內存中的軟件與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藍牙模塊內存中的軟件實質性相似。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軟件鑒定申請,深圳中院委托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鑒定所進行比對鑒定,最終鑒定意見為:1、被告深圳永新創公司的“藍牙模塊YXC-3”小板產品內存中的軟件目標程序與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藍牙模塊內存中的軟件目標程序100%相同。2、被告深圳永新創公司的“藍牙模塊YXC-3”中板產品內存中的軟件目標程序與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藍牙模塊內存中的軟件目標程序79.4%相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深圳永新創公司銷售的YXC-3藍牙模塊所使用的軟件與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請求保護的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深圳永新創公司銷售的YXC-3藍牙模塊中包含的軟件侵犯了原告上海慧翰公司享有的藍牙車載免提設備遠程電話本下載軟件V1.0的復制權與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