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妙士乳業“新鮮屋”商標行政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一中院對第1103056號及第1122857號“新鮮屋”商標所作的行政判決;撤銷國家商評委對第1103056號及第1122857號“新鮮屋”商標的商標爭議裁定書。至此,在集佳律師的專業協助下,北京妙士乳業最終戰勝國家商評委,保住了兩枚“新鮮屋”商標。
作為全國著名的律師事務所,集佳律師事務所在大量的訴訟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優秀訴訟技能的知識產權專業律師。本次妙士乳業“新鮮屋”一案的最終勝利,再次向中國企業展現了集佳律所專業、高效的辦案能力和細致、周到的服務支持。
該案是比較典型的商標行政訴訟案。在此案中,妙士乳業公司經歷了一系列挫折后最終取得了勝利。兩枚涉案的“新鮮屋”商標均是1996年9月由河北康達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并于2002年5月20日經核準轉讓給妙士乳業公司。2002年4月,上海國際紙業公司以爭議商標注冊不當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2004年10月,商評委經審查作出撤銷兩“新鮮屋”商標的裁定。妙士乳業公司不能認同此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一中院審理敗訴后,妙士乳業沒有氣餒,并選擇具有豐富成功代理經驗的集佳律師事務所為其作最后一搏。2006年8月初,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
案后,代理本案的張亞洲律師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妙士公司注冊的“新鮮屋”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判斷爭議商標是否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應該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的商標,二是該商標在先使用,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標具有一定的影響。結合本案,不論是商評委提供的證據,還是上海紙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明上海紙業公司在本案爭議商標注冊的商品類別上,具有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事實存在,且本案爭議在注冊時也不存在搶先注冊的情形。因此商評委先前的裁定及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有誤,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