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商標法中審限意義的探討
2013-10-28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杜燕霞
我國新修改后的《商標法》對于商標局和商評委受理的主要案件類型的審查和審理時限進行了明確規定,這是本次修法中的諸多變化之一。把審查和審理時限寫進商標法,世界上鮮有國家采取這樣的做法,是我國商標立法的創舉。在逐步與世界趨同的過程中(例如增加聲音商標、接受一標多類注冊申請等),我國立法機構為何要做此規定,審限入法又將對權利人帶來什么實際影響呢?筆者認為,審限入法的創舉體現了我國立法機關立足于我國國情,服務于企業的利益需求,具有非常實際的意義。本文中,筆者將從審限的意義、審限的規定和適用、審限對權利人產生的影響,以及與國際上其它國家或是國際組織的做法進行對比四個方面來進行探討。
首先,審限入法體現了我國立法機構的價值和利益取向。在商標法中規定了審查和審理時限,無疑為廣大商標權利人帶來了福音。事實證明,商標授權以及確權耗時過長,為廣大企業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非常不利于企業建立品牌保護意識,實施品牌保護戰略。對于存續時間較短的企業而言,商標授權和確權時間可能會遠遠長于該企業的存續期間。據美國《財富》雜志報道,中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僅2.5年,每年倒閉的企業約10萬家。對于這些企業而言,商標尚未注冊,它們可能已經面臨倒閉的絕境,何談商標保護?而對于經營較為穩定的企業而言,商標的授權與其品牌投入是對矛盾體。一方面,這些企業不愿意在產品正式投放市場前就曝光新的品牌,擔心遭到第三方的仿冒或是搶注。另一方面,企業又擔心產品正式投入市場后未能取得商標權,大量的廣告投入成為泡影,還冒著侵權的風險,最終只能忍痛換標。商標授權或確權時間過長,給企業帶來的不穩定因素,非常不利于企業品牌戰略的實施。
與廣大企業利益相對的,是商標局和商評委逐年上漲的案件量,以及相對穩定的審查能力。截止至2012年,商標累計申請量已經突破千萬大關,達1136萬件,累計注冊量765.6萬件,有效注冊商標640萬件,繼續保持世界第一。我國已多年成為世界申請量最大的國家。2007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周期在三年左右徘徊。經商標局的多方努力,到2011年,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周期已經縮短到10個月。盡管在實踐中,我們已經看到了加快審查的可能性,但由于每年超過10%的案件增長速度,而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審查能力又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要實現商標法中規定的審限要求,對于商標局和商評委確有不小壓力。如何加快目前審查速度,保質保量的完成審查和審理任務是商標和商品為亟待解決的難題。
在面對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實際困難的情況下,我國立法機構的天平傾向了廣大企業。審限入法是我國立法機關立足國情,以廣大企業的利益為出發點,體現了立法為民的原則。
了解審限入法意義后,我們了解一下審限的具體規定,以及延期的情形。我國修改后的商標法中,對商標局的四種案件類型,以及商評委的六種案件類型的審限進行了規定。其中,由商標局受理的案件類型為初步審定的期限為九個月,異議期限為十二個月,若有需要,可延期六個月。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審限是九個月,如果需要,可以延期三個月。基于通用名稱提出撤銷申請的審限是九個月,如果需要,可以延期三個月。由商評委受理的案件類型中,駁回復審的審限是九個月,如果需要,可以延期三個月。不予注冊復審的審限是十二個月,如果需要,可以延長六個月。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復審的審限是十二個月,如果需要,可延長六個月。基于絕對理由的無效宣告申請審限是九個月,如果需要,可延長三個月。基于相對理由的無效宣告申請審限是十二個月,如果需要,可延長六個月。對于商標無效決定申請復審的審限是九個月,如果需要延長三個月。
不難發現,對于雙方當事人案件,商評委案件、審限規定都有延期情形,而對于單方案件,審查規定無法延期。這點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盡管我國商標法中對主要的案件類型的審限進行了規定,且對部分情況做出了可以延長的規定。但并未對中止的情節進行規定,因此對于一些案件,仍將可能由于無法申請中止而需要權利人重新提交申請的情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商標法中除了對部分案件類型規定了審限外,對于其他案件類型并沒有規定審限,例如變更、轉讓、續展、注銷等。對于這些案件類型審查期限的控制,筆者認為商標局應當根據我國立法機構的立法原意,在實施條例或是審查實踐中亦引入一定的審限標準,并認真執行。
新商標法既然確定了各主要案件類型的審查審理時限,那么對廣大企業帶來的最直接的影響是加快了授權和確權周期,無需承擔由于案件積壓帶來的審查審理緩慢的不利益。對于第三方惡意異議或是惡意撤銷(無效宣告)的案件,權利人無需再承受漫漫長期。
目前世界各國和各國際組織中,筆者僅發現朝鮮和馬德里國際注冊體系對審限進行了規定。其中,朝鮮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商標局應當在受理商標申請后六個月內進行審查。除了對商標注冊申請規定審限外,朝鮮商標法并未對異議、駁回復審、無效宣告等程序的審理時限進行規定。《馬德里協議書》規定,馬德里協定書成員國在收到指定該國的申請后,需要在馬德里國際注冊通知日起十二個月內將駁回通知(如果有)遞交至國際局,由國際局來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馬德里協議相關議定書》規定,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在收到國際局寄出的指定該國的申請后,需要在18個月內完成審查,并將駁回通知書(如果有)遞交在國際局,由國際局來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若在前述規定的時限內未通知國際局,那么國際局將發函通知申請人或權利人,申請將視為保護。該規定的直接后果是,未審查完畢的,那么將直接視為初步審定。這是與我國審限規定最為顯著的區別之一。此外,這一規定不但適用于向國際局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還包括變更、轉讓、續展等案件類型。但如果向各國商標局提交的諸如異議、駁回復審、撤銷等程序,則不受此審限之規定。
盡管筆者發現在朝鮮和馬德里國際注冊公約中提及了有關審限的規定,但從案件類型、審限期限、審限逾期的效果等角度來看,均與我國審限規定有較大差異。
審限入法,是我國商標立法的創舉,旨在更大的保護我國廣大企業的利益,體現了立法為民原則。筆者希望在實踐中,審限的規定可以發揮其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