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國際階段對優先權的更改
2013-05-17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在PCT國際階段,如果申請人希望改正優先權要求某項內容或者希望增加新的優先權,都可以通過提交陳述相關更改要求的信函至受理局或者國際局來獲得更改機會。
根據PCT相關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向受理局或國際局遞交要求優先權更改的通知,受理局或國際局收到該通知后應立即對優先權信息進行更改。
由于優先權的改正或者增加可能會引起國際申請優先權日發生變化,這也將導致該國際申請所有未屆滿的任何期限發生變化。一般來說,以原優先權日計算尚未屆滿的所有期限,應在優先權日發生變化后以新的優先權日重新計算。由此可知,優先權日發生變化后,優先權更改通知的期限也將發生變化。如果申請人在自國際申請日起4個月屆滿之前已經遞交了優先權更改通知,那么優先權更改通知的期限為自改變了的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以先屆滿的任一個16個月期限為準。
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遞交更改通知,這個期限是比較嚴格的。超過這個期限以后,申請人就無法在國際階段完成優先權要求的更改,只能期許在國家階段再進行更改。如果申請人依然要求在國際階段進行更改,且當時尚未滿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那么申請人可以提交一份有關國際申請優先權更改的相關說明,并繳納50瑞士法郎(若說明超過一頁,則一頁以后每頁附加費12瑞士法郎)的特別行政費用,國際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這份說明進行公布,并把該份說明對指定局進行送達。采取這種方式的主要優點是對于一些一旦進入國家階段便很難對申請的全部信息和內容進行修改的國家而言,若在國際階段不提交該項說明,可能會喪失在國家階段的修改機會,如印度。
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的期限雖然嚴格,但是并不是所有申請在超過16個月以后就不能對優先權進行更改了。如果國際申請優先權要求屬于PCT所規定的明顯錯誤,那么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日起26個月內以明顯錯誤為由向PCT主管單位遞交更正請求。該更正請求應當指明需要被更正的錯誤以及建議的更正內容,同時申請人還可以在請求中進行簡短的解釋。PCT中規定的明顯錯誤,一般認為就是指申請文件原本想寫的內容不是實際出現在文件上的內容,并且除了建議更正的內容以外不可能是其他更正內容的情況。
對于發函至受理局或者國家局請求進行國際申請優先權要求的更改和向PCT主管單位遞交明顯錯誤的更正請求,其正常程序都是沒有官方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