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類發明創造如何選擇申請類型
2010-11-20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陳國偉
申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可以通過申請專利對其進行保護。由專利法第二條可知,“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因此,對于對產品改進的技術方案,申請人可以選擇發明作為申請類型,也可以選擇實用新型作為申請類型。
對于產品類發明創造如何選擇申請類型呢?以下首先對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特點進行簡單介紹。
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10年,保護期限較短,只進行初步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初步審查合格即可獲得專利權,權利不穩定,但實用新型授權時間快,一般在12個月內,甚至更短的時間,申請人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使自己的技術方案在較早的時間內得到保護,為產品的保護贏得時間。
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保護期限長,需要進行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合格后才可獲得專利權,由于經過了實質審查,權利比較穩定;發明專利最遲可在申請日起18個月進行公開,可使申請人的技術方案在具有較早申請日的同時在較晚的時間公開,進而使得競爭對手在較遲的時間才可得到該技術方案的技術信息;審查時間較長,授權較慢,一般在36個月內,獲得專利權的時間比較長。
根據上述的兩種專利申請類型的特點,申請人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選擇合適的申請類型。申請人可以選擇實用新型作為申請類型,也可以選擇發明作為申請類型,或者根據專利法第9條,就同一技術方案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
根據專利法第9條可知,“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提交了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申請人若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交了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使得自己的發明創造盡快得到保護;若發明申請經過實質審查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申請人此時可以進行選擇,申請人可以放棄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以獲得發明專利權,二者在時間上無縫銜接,申請人可以獲得穩定的專利權,并可獲得較長的保護時間。
由此可見,同時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可使得申請人盡早獲得專利權并具有較長的保護期限,而且可使得有效的保護時間得到延長;若發明創造的創造性不高時,申請人也可以通過這種申請方式對發明創造進行保護,若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實質審查不能授予專利權,申請人仍具有一個實用新型專利權。
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后,發現所提交的申請類型與自身需要不符,想要改變申請類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第一種,在先申請類型為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申請日起12月內、且在先申請未授權之前,重新提交一份申請類型為申請人所需的新申請,并享受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在先申請視為撤回,在先申請不影響在后申請的新穎性;第二種,若在先申請為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請人想在后同時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請人可在申請日起12月內、且在先申請未授權之前,于同日分別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二份申請同時享受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在先申請視為撤回,同樣,在先申請不影響在后申請的新穎性。
綜上,申請人可根據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特點,在申請時選擇合適的申請類型,若申請后想改變申請類型,可在有效的優先權期限內,重新提交一份享受優先權的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