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標記不能隨便標了
2003-07-16專利標記不能隨便標了
文/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部 王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5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3條規定,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15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但是我國一直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進行規范。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并以第29號局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該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這對于規范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將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根據《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在授予專利權之后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號、專利標記標注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在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時,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采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其中“ZL”表示“專利”,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別,第四位以后為流水號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內容之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而且,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采用中文注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這樣規定,正確區分了“方法專利”和“產品專利”的界限,避免某些廠家故意誤導公眾。
如果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