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張妍
一種特殊的專利申請形式
根據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自1995年6月8日以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供了一種機制,其能夠使申請人快速且以低費用提交申請,即臨時專利申請(臨時申請)。可以將臨時申請視為一個簡化申請,因為在美國專利法35 U.S.C.§111(b)中規定,申請臨時申請僅需提供說明書和必要的附圖,而對于是否提供權利要求書則無要求。這就意味著無需準備正式、完整的專利申請文本,對于所要提供的說明書甚至不必拘泥于正式的說明書格式(簡單的技術交底書也可申請),并且可以接受英文以外的說明書內容。
臨時申請的“臨時”即體現在:不需要有正式的專利權利要求書、宣誓或聲明,無需提供任何信息披露(現有技術)聲明,并且不會經過實質審查,從而不會直接獲得授權。
臨時專利申請的作用
眾所周知,優先權的效力在于能夠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備專利性,從而不損害享有該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美國專利法35 U.S.C. 119(e)指出,臨時申請為申請人提供了一個優先權,其期限為自提交臨時申請之日起12個月。另外,根據巴黎公約,在他國(即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遞交專利申請時,也可以要求美國臨時申請的優先權。這12個月的期限不能延長,但超出12個月并在14個月內可以通過聲明和支付一定的費用來請求恢復。
在這12個月的期限內,提交臨時申請的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后續正式的專利申請,否則臨時專利申請將在12個月后被視為放棄:1)提交一件相應的非臨時申請,該申請要求了在先提交的臨時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其中相應的非臨時申請必須包含該臨時申請的內容或對該臨時申請進行修改之后的內容;2)提交轉換請求書,將臨時專利申請直接轉換為非臨時專利申請。在實務中,第一種方式更適合于大多數情況,第二種方式用的較少。例如,對于某個具有潛在醫藥價值的藥物分子,在其活性數據和相關實驗數據暫未得到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提交臨時申請的方式搶占優先權日,在12個月內補充數據、完善發明、尋找投資方、規劃專利布局等流程之后,以要求臨時申請的優先權的方式提交一件更為完善的正式申請。在這12個月內,可以提出多個相關的臨時申請不斷地為發明增添內容,而不必擔心在此期間公開的內容會損害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這一策略非常適合用于復雜、重要且競爭激烈的技術上。但需要注意的是,臨時申請與其隨后提出的相應非臨時申請之間必須有至少一名共同的發明人。隨后提出的相應非臨時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必須在臨時申請中得到支持。
臨時申請還具有保密性高的優點。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已要求臨時申請的正式申請,或者已通過提交轉換請求書將臨時專利申請直接轉換成了非臨時專利申請,則在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當正式申請被公開時,臨時申請才會作為優先權文件而被公開。此外,若該正式申請最終得到授權,其20年的專利有效期是從正式申請的申請日起算,而不是以提交臨時申請之日起算。也就是說,臨時申請不會占用專利20年的有效期。 在臨時申請的申請日之后,不得對臨時申請進行任何實質上的修改。由于其不是正式的專利申請文件,臨時申請也無權要求任何外國申請的優先權或任何在先提交的美國申請的優先權。外觀設計申請不得要求臨時申請的優先權。
綜上所述,美國臨時專利申請具有靈活、手續簡單、費用低、保密性高等優點。對于還需完善具體細節,復雜、重要且競爭激烈的技術,或還不確定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這項制度能夠提供一個臨時的12個月的保護期,以便發明人在此保護期內進一步補充完善發明、搶占優先權、確定發明創造的市場價值,然后再提出正式的專利申請。然而,該項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例如,在后提出的相應非臨時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得不到臨時申請說明書的支持。但總的來說,臨時專利申請是一種較好的申請選項,可以作為企業專利戰略的一部分。
參考文獻:
【1】田悅寧《美國臨時專利申請制度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