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為了建立更為現代化的知識產權程序,以便為申請人提供更為便捷、效率更高的服務,由菲律賓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IPOPHL)局長于2022年7月4日簽署的,旨在修訂專利、實用新型和工業外觀設計實施細則的,第2022-016號備案錄通知近期于官網公布。本次修訂的內容已于2022年9月20日生效實施。
本次專利、實用新型和工業外觀設計實施細則修訂備案錄通知(Memorandum Circular No. 2022-016)針對的內容是菲律賓《有關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外觀設計的專利法實施細則2011》,其中,有關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實用新型
1)明確實用新型提交的方式 (細則第1403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菲律賓知識產權局的電子提交系統提交申請,也可以用電子格式或者紙件形式提交至菲律賓知識產權局。
2)重新定義未按規定繳費的專利申請(細則第1404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專利申請人在提交時應全額繳納申請費和公開費。若有要求優先權,也應全額繳納優先權費。對于要求多項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可以最遲在提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請求,并同時全額繳納優先權費。若未能足額繳納費用,申請將被視為“不成功的申請”(failed application)。
而在修訂前的細則中,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的1個月內補交費用。修訂后,該寬限期取消。
3)規范化申請文件中的公式和表格(細則第1403.10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中,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摘要,都可以包含化學式、數學公式以及表格,并具體規定了化學式、數學公式以及表格在頁面中的展示方式。同時,還規定了物理值要使用國際標準計量單位,化學式和數學公式要使用國際標準符號。
4)新增可專利性注冊報告程序(細則第1407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在滿足形式條件且全額繳納官費的情況下,若專利局沒有下發可專利性注冊報告,那么本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未經實審就予以注冊。但是,專利局長有權自主決定是否下發可專利性的注冊報告。若該報告中闡述了有現有技術阻礙了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注冊,那么專利局長可以直接拒絕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也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可專利性的標準,修改后的專利申請會予以再次公布。
為了獲得關于新穎性和工業實用性的官方評價報告,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實施實用新型專利前,可以主動請求官方下發可專利性的注冊報告。
5)縮短OA答復延期期限(細則第1412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當申請人收到官方補正通知書以后,可以在該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的2個月內補交。前述補正期限可以延期一次,可以再延長2個月的期限。
請注意菲律賓申請答復期限的延期應在初始答復期限屆滿前提交請求。
?工業外觀設計
1)新增局部外觀設計申請的定義 (細則第1500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工業外觀設計的定義中除了涵蓋了通過形狀、線條、顏色及其結合等特征所呈現出的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也涵蓋了通過形狀、線條、顏色及其結合等特征所呈現出的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
2)規定外觀設計申請提交的方式 (細則第1504和1505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菲律賓知識產權局的電子提交系統提交申請,也可以用電子格式或者紙件形式提交至菲律賓知識產權局,且在提出申請時,應全額繳納提交費和公布費。若未能足額繳納費用,申請將被視為“不成功的申請”(failed application)。
3)規范化外觀設計申請的申請文件 (細則第1506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專利申請人應按照規定提交說明書,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名稱、申請人名稱、圖片視圖的詳細描述以及外觀設計的特征特點的說明(如有)以及權利要求書。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菲律賓外觀設計只需要一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只能以以下兩種形式進行撰寫:
“(specifying name) substantially as shown and described”;or
“(specifying name) substantially as shown”.
4)規范化外觀設計申請的圖片(細則第1507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菲律賓外觀設計申請可以提交的圖片形式包括黑白線條圖、黑白照片復制件、彩色線條圖或者彩色照片復制件。同時,在修訂后的細則中明確了表面陰影只能用來展示表面的輪廓或者外形的特征,而不能用來表示表面是著色的。
5)明確允許多項外觀設計(細則第1508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多項外觀設計申請是可以在一件菲律賓外觀設計申請中提交的,每設計應屬于國際分類中的同一類別或者同一小類別,或者屬于同一組成套設計產品或者屬于組合設計產品。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成套設計產品被定義為按照慣例屬于作為一套產品出售或者成套使用的產品或物品。若該套產品中的每項產品都與其他產品有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外觀設計,并構成了一個協調的整體,那么就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交。
兩件或者多件產品構成一組成套使用的產品,若該套產品構成了一個協調的整體,那么也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交。
6)新增可專利性注冊報告程序(細則第1511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在滿足形式條件且全額繳納官費的情況下,若專利局沒有下發可專利性注冊報告,那么本外觀設計專利可以未經實審就予以注冊。但是,專利局長有權自主決定是否下發可專利性的注冊報告。若該報告中闡述了有現有技術阻礙了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注冊,那么專利局長可以直接拒絕授予外觀設計專利,也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可專利性的標準,修改后的專利申請會予以再次公布。
為了獲得關于新穎性和獨創性(originality)的官方評價報告,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實施外觀設計專利前,可以主動請求官方下發可專利性的注冊報告。
7)澄清外觀設計專利分案申請的保護期限(細則第1513.1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分案申請的保護期限應從母案申請提交日起算5年,可以延展不超過2次,每次5年。
8)縮短外觀設計專利延遲公布的期限(細則第1514.1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專利申請人只有2次提出延遲公布的機會。
在提交申請的同時或者在公布前的任何時候,申請人都可以提出一次延遲公布,最長可以延遲至申請日或者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在此基礎上,申請人允許提出第二次延遲公布,本次延遲公布的最長期限為上次期限屆滿之日起12個月。不允許提出第三次延遲公布請求,但是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局請求特定期限的延遲公布,特定期限延遲公布的最長期限是自申請日或者最早優先權日起24個月。
根據修訂前的細則,菲律賓外觀延遲公布最長可以延遲至申請日或者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
9)縮短OA答復延期期限(細則第1515款)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當申請人收到官方補正通知書以后,可以在該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的2個月內補交。前述補正期限可以延期一次,可以再延長2個月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