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陳紹娟
自2019年6月13日正式開板以來,截至2022年11月11日,已有519家企業在科創板注冊生效。科創板定位“硬科技”,集聚了一批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的科技創新企業,板塊集聚效應初步顯現。對于企業來說,在科創板上市不僅打開了一個新的募集資金的通道,同時也意味著在科技創新上被認可,有助于進一步提升品牌影響力。
不管是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構建的“4+5”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還是“科創板專利訴訟第一案”等在科創板IPO過程中的專利狙擊,都可以體會出知識產權在科創板中的重要意義。正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21年度報告扉頁所說的那樣:“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談科創板繞不開技術,繞不開知識產權。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第13條中,在談到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重要情形時,提到了對如下內容的核查:
(九)對發行人業務經營或收入實現有重大影響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存在重大糾紛或訴訟,已經或者未來將對發行人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我們整理了上交所科創板網站上披露的部分問詢與答復,發現上交所在審核問詢中所提出的很多問題具有代表性,且確實為一部分的企業在日常知識產權管理中所忽視。因此,我們摘出一部分的審核問詢函內容進行解讀,希望能在回溯與反思中為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提供一些建議與幫助。
以下為某審核問詢函摘要:
請發行人說明:
(1)結合主營產品與發明專利的對應情況說明各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是否為公司員工,是否為原始創新或利用了發明人原任職單位的技術進行二次創新,是否屬于原任職單位的職務發明,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根據首輪問詢回復,由于發行人已授權專利中存在部分人員從原單位離職后的一年內入職發行人并在發行人申請專利的情況,涉及發明專利共6項,因此上交所要求發行人進一步說明如下內容:
上述6項發明專利對應的產品類型、收入及占比,是否為發行人核心發明專利,是否涉及發行人核心技術,是否存在潛在糾紛。
上述問詢與答復所關注的正是發明人從原任職單位離職一年內做出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權屬類糾紛呈逐年上升的態勢。科創板關注到此類問題,也正是基于潛在糾紛的考量。在很多技術人員的意識里,一般認為在單位工作期間完成的發明創造歸屬于單位,但是卻沒有意識到從單位離職后做出來的發明創造也有可能被原單位要回去,有一些企業也正是因此陷入了權屬類訴訟中。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其中一種情形。上述規定中設置了“原單位離職1年內”加“相關性”要件。
在實踐中,“原單位離職1年內”較容易判斷,但專利技術與原單位本職工作或任務的“相關性”則存在較多爭議,有的認為應從較上位的“技術領域”角度進行比對,有的認為要看“原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是否直接涵蓋或直接指向相關發明內容”等。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發布的158號指導案例“深圳市衛邦科技有限公司訴李堅毅、深圳市遠程智能設備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中,提出應“注重維護原單位、離職員工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既不能對“相關性”作過于寬泛的解釋,也要維護原單位對確屬職務發明創造的科學技術成果享有的合法權利,因此是一個綜合考量的過程,力求在技術領域與具體的技術方案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原單位而言,權屬類維權并非只有“原單位離職1年內”加“相關性”一個路徑。如果是離職員工將原單位已經完成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者主要是利用原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則不受離職1年限制。
為了避免權屬類糾紛,建議企業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入職調查
? 員工是否與原單位簽署有保密協議
? 員工是否與原單位簽署有競業限制協議
承諾書安排
? 入職員工承諾不使用原單位技術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調查
? 擬申請的專利技術是否為本公司獨立研發
? 所列發明人是否在從原單位離職一年內
檔案保管
? 保管好公司的獨立研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