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周丹丹 曹陽
近幾年,開源軟件的使用合規越來越為國內企業所重視。盡管進入公眾視野的開源軟件訴訟案件并不太多,但開源軟件使用人遭遇開源軟件權利人的維權行動卻早已屢見不鮮,其中,最為多見的就是Qt開源軟件權利人向使用Qt開源軟件的企業發送侵權警告函、向各地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證監會、銀監會等機構持續不斷投訴的維權行動。誠然,開源軟件權利人基于自身合法正當權利進行維權無可厚非,開源軟件使用人進行商業使用時遵守開源協議條款也是應盡義務。但現實情況是,一方面存在部分維權代理機構罔顧開源軟件的特殊性,采用商業軟件的維權套路,避而不談開源協議條款本身,而一味要求企業購買Qt商業版實現“正版化”;另一方面,也存在開源協議條款復雜,企業難以判斷自身是否存在違反開源協議的行為,導致雙方陷入商談僵局,不但企業不堪其擾,行政監管部門也無所適從。本文意在為企業應對Qt開源軟件權利人的維權警告,提供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一、Qt軟件簡介
Qt軟件是由Qt公司開發的跨平臺C++應用程序開發框架和工具,廣泛用于開發應用程序和設備。Qt產品主要包括軟件開發框架Qt Framework(含基本模塊Qt Essentials和擴展模塊),開發工具如Qt Creator(用于應用程序開發的跨平臺IDE)、qmake或CMake(構建工具)等,設計工具如Qt Design Studio(UI設計構成工具)等。【1】 Qt軟件的大部分模塊采用商業許可證+開源許可證的雙重許可模式,主要開源許可證為LGPLv3,用于Qt核心庫和部分擴展庫;【2】部分模塊僅以GPL許可證(主要為GPLv3)授權,所有以LGPL授權的Qt模塊也均適用GPL。【3】
二、Qt軟件維權警告的警告內容及途徑
(一)Qt軟件維權警告的主要內容
1、要求在產品的每一個副本中進行GPL/LGPL協議聲明、無保修聲明,并附上協議文本;
2、要求開放源代碼、開放硬件接口;
3、要求靜態鏈接LGPL庫只能用商業版;
4、禁止商業許可和開源許可混用;
5、認為使用GPL/LGPL協議開發的產品相關知識產權將會失效。
(二)Qt軟件維權警告的主要途徑
Qt軟件權利人主要通過如下兩種途徑進行維權:
1、發送警告函
Qt軟件權利人往往會先向企業業務或法務發送警告函,同時或在與業務或法務溝通未果后,向企業領導層、投資人或控股股東等發送警告函。
2、行政投訴
在Qt軟件權利人警告函件中,往往會聲稱要向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銀監會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申請查抄等等。如果與企業的直接溝通未果,部分維權代理機構會向上述行政監管部門進行大范圍投訴。
三、企業應對Qt軟件權利人維權警告的幾點建議
在收到Qt軟件維權警告后,建議企業在正式啟動溝通前“知己知彼”,在充分了解Qt軟件授權方式、厘清認知誤區的基礎上,盡快進行內部核查,充分進行法律風險的評估;若確實存在違約行為,盡快予以糾正,并與對方進行積極的商務溝通及投訴應對。
(一)充分了解Qt軟件授權方式和相關開源協議規定,厘清認知誤區
如果企業對于Qt軟件授權方式和相關開源協議規定不夠了解,在部分Qt維權代理機構完全按照商業軟件維權套路,要求核查清點使用數量,并購買商業版授權進行“正版化”的情況下,企業難免自亂陣腳。如下針對企業可能面臨的典型認知誤區,進行初步厘清。
1、即使使用GPL協議發布的Qt庫,在屬于聚合體的情形下,其他代碼不受GPL協議傳染,無須開源
Qt軟件維權函件中往往會絕對性地提出只要使用了GPL模塊就必須提供全部源代碼。這實際上是一種誤區。
GPL協議中明確約定了聚合體情形下不需要對整體軟件進行開源。雖然程序究竟怎樣組合才屬于聚合體最終依賴于法律判斷,但企業在日常使用中,如遇到必須使用GPL協議發布的Qt庫的情形,最好由技術人員配合內外部法律團隊,按照GPL協議中關于“衍生作品”和“聚合體”的原則性規定,分析軟件與其調用的Qt庫之間的通信機制、調用關系,評估構成聚合體的可能性。在有充分的理由評估認定屬于聚合體的情形,那么,無須對整體代碼進行開源。
2、靜態鏈接LGPL庫,在履行了提供最小對應源碼等協議義務的情況下,可以正常使用開源版,并非必須購買商業版
對于必須靜態鏈接的Qt庫,例如QtMain,Qt公司是以BSD開源許可證進行許可的。對于LGPL協議發布的Qt庫,若沒有特別需求,應盡量動態鏈接調用。但即便是靜態鏈接調用此類Qt庫,根據LGPLv3協議第4d0項,靜態鏈接情形下在履行了提供“最小對應源碼”等協議義務的情況下,即可正常使用,而非只能使用Qt商業版。
3、企業在購買了Qt軟件商業授權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使用開源Qt軟件
開源Qt軟件使用的GPL、LGPL開源協議本身既不限制軟件的商業性使用,也不限制與商業版Qt軟件混用。部分維權代理機構會將Qt商業許可協議中禁止在同一個產品中同時使用商業Qt許可證開發的代碼和Qt開源許可證開發的代碼,曲解為只要購買了商業許可,則在公司的任何產品中即不得使用Qt開源版。事實上,《Qt許可協議》(Qt公司的商業許可協議)中定義的“Prohibited Combination”(禁止組合)指的是在一個軟件中,將商業Qt軟件與使用開源 Qt 軟件創建的軟件,一起使用、合并、鏈接或集成,或者使用商業Qt軟件開發此類禁止組合軟件的行為。也就是說,Qt公司并沒有要求企業一旦購買過商業版,在整個企業范圍內、授權期間內就完全不允許再使用任何開源Qt軟件。
4、即使存在違約行為,若在一定期限內及時糾正,則授權恢復
GPLv3第八條“終止授權”條款明確約定了權利恢復期,包含三種情形:第一種,第一次收到版權所有人的維權警告,收到通知后30日內改正,授權永久恢復;第二種,停止違反協議,權利暫時恢復,直到版權所有人明確終止授權許可;第三種,停止違反協議,如果版權所有人沒有在停止違約后的60天內以合理方式指出違約行為,授權永久恢復。
5、即使存在違約行為,也不會導致使用開源軟件開發的軟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失效
部分維權代理機構會提及,如果不遵循開源協議,又不購買商業版,可能導致使用開源軟件開發的軟件喪失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此種表述十分容易引起企業的焦慮。在“國內GPL抗辯成功第一案”中,【4】一審判決支持了被告的GPL抗辯,即認為原告權利軟件中使用了GPLv2開源代碼,但未按照協議要求進行開源,違反GPLv2協議構成違約,就不得再向其他行為人主張軟件侵權。這一判決的出現,或許更加重了軟件權利人的不安,對于在開發過程中使用GPL開源軟件存在的權利瑕疵是否會導致未來維權困難,產生極大的疑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判決中對前述誤區進行了澄清。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終51號案判決中明確指出“即便假定X公司因違反GPLv2協議導致涉案軟件存在權利瑕疵,該假定瑕疵亦不影響X公司在本案中針對被訴行為尋求侵權救濟”“軟件開發者自身是否違反GPLv2協議和是否享有軟件著作權,是相對獨立的兩個法律問題,二者不宜混為一談,以免不合理地剝奪或限制軟件開發者基于其獨創性貢獻依法享有的著作權。”【5】
因此,企業使用開源Qt軟件開發完成自己的軟件,就其獨創性的部分仍然依法享有著作權,不會因違反開源協議而導致其權利喪失。當然,如果未來Qt公司就違反開源協議的行為提起違約或侵權之訴,企業是否需要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應另當別論。
至于專利權,顯然也不會因為開源軟件使用不合規而失效。專利有效與否,仍然應當按照《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判斷。
(二)內部全面核查,對違約行為進行糾正
企業法務部門與技術部門應盡快協同進行內部核查,排查公司對Qt開源軟件的使用情況、對應的開源協議、是否遵循了開源義務、是否購買過商業授權、軟件使用量等。如果無法確定涉及的開源軟件及相應的開源義務遵守情況,建議找專業外部律師團隊進行咨詢。如果確實存在違約行為,則盡快予以糾正。
(三)積極的商務溝通及投訴應對
在核查自身對開源義務遵循情況并進行評估后,企業可以與Qt軟件維權代理機構展開積極的溝通,就企業核查及開源協議義務遵循情況進行說明、解釋。即便雙方對于開源協議的某些條款存在各自不同的解讀,也應當秉持著尊重開源協議、尊重開源軟件權利人的基本立場,有理有據地進行善意溝通。
(四)對過度維權進行合理反制
在處理Qt開源軟件合規糾紛的案件中,筆者發現,部分維權代理機構在沒有任何侵權、違約實證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企業使用了Qt軟件(例如招聘信息中要求應聘者熟練使用Qt,或開發人員通過工作郵箱注冊、登錄Qt網站的記錄等),武斷地推斷企業必然違反了開源協議義務。也有部分維權代理機構自身對開源協議缺乏了解,只是套用一些模板,對于具體應當遵循何種開源協議義務、究竟違反了哪條開源協議條款語焉不詳,往往還會刻意、過度夸大侵權/違約后果。當維權代理機構向產品的終端用戶、上下游合作商、投資人、競爭對手等進行無理由、無根據進行投訴、警告,給企業造成商業機會損害或商譽損失,涉嫌商業詆毀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建議企業及時固定相關證據,進行合理的法律手段反制。
(五)加強內部開源軟件使用的制度管控
開源軟件的使用,當然不僅僅涉及Qt軟件。企業應當加強內部開源軟件使用的制度管控,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合規使用開源軟件的相關制度;樹立合規意識,將開源協議知識產權培訓納入入職培訓或者專項培訓中,面向技術人員普及開源協議的核心權利義務,明確企業使用開源軟件的底線和具體要求;針對開源軟件進行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跟蹤監控,引入新的開源軟件時做好風險評估,掌握企業內部存量開源軟件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置等。
注釋:
【1】https://www.qt.io/product
【2】自2016年發布Qt 5.7開始,Qt公司不再使用LGPLv2.1,全面更新為LGPLv3,以確保嵌入式設備的終端用戶能夠自由地修改并在設備上部署和運行其修改版,避免設備生產商鎖定其設備。https://www.qt.io/blog/2016/01/13/new-agreement-with-the-kde-free-qt-foundation; https://www.ics.com/blog/changes-qt-licensing
【3】Qt模塊和工具對應的開源許可證可通過官網頁面查詢:https://www.qt.io/product/features。
【4】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1民初3229號,裁判日期:2022年9月19日。
【5】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51號,裁判日期:2023年10月12日,關于本案的報道及判決書原文可訪問:https://mp.weixin.qq.com/s/z6WQz_brabalpQMxXgKDYA